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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權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2-19 02:24:25

⑴ 終止合作協議書怎麼寫

1、合同終止協議書

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於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號________合同,現因______使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於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終止。因終止合同給___方造成損失計____元,由___方負責賠償。

賠償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並經鑒證機關審查證明後生效。協議書一式___份,由雙方各收執___份,鑒證機關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鑒證機關:(蓋章)

代表人:(蓋章)代表人:(蓋章)鑒證人:(蓋章)

2、提前終止合同協議書

合同雙方當事人因為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兩者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導致合同終止的出現可能有很多種原因,其中一種會提前終止合同,當提前終止合同時,我們需要簽訂一份協議書。

提前終止合同協議書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通信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授權代理人:_______

3、租賃合同終止協議書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xx租賃合同》 ,約定由甲方將 市路 號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雙方的合作期限為 年,合同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提前終止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原則,就雙方提前終止合同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雙方共同恪守:

一、甲、乙雙方同意,提前終止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xx租賃合同》 。

二、乙方在簽訂該協議後,於 年 月 日前,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乙方不得損壞甲方原有基礎裝修,如有破損,修復費用由乙方承擔。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檢驗

(1)專屬權合同擴展閱讀:

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

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在我們生活中常常會被誤認為是一個意思,以為其都與合同效力無效有著一定的聯系。但是,其實兩者是有一定的區別的,其中對於效力方面也是較為明顯的。

1、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系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後果。

2、權利專屬不同。合同終止權為非專屬權,可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為專屬於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隨同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給第三人。

3、合同終止又稱為告知,是指繼續性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將來消滅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終止權與解除權雖然都表現為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權利,

在性質上均為形成權,且其產生都可依約定或法定兩種途徑,但二者在理論上存在不少差別:

首先,適用情形不同。合同終止適用於繼續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適用於非繼續性合同。其次,法律效力不同。最後,發生條件不同。

3、法定終止權因合同種類不同而發生原因各異,而法定解除權的發生原因一般為不可抗力及債務不履行的各種情形。

我國合同法沒有合同終止的概念,也沒有合同終止的相關規定,故合同解除適用於所有合同。當它適用於繼續性合同時,則表現為合同終止的一些法律特徵,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4、我國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終止,二者表現為種屬關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來使用。

所謂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於消滅的行為。作為合同體系的一項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質:

(1)合同解除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後、履行完畢前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銷合同及無效合同因屬於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調整。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為避免當事人濫用合同解除制度,從而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性,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禁止當事人任意解除合同。

(3)所謂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的行為。例如,<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5種情形。所謂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出現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合同解除。當然,當事人不必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事後經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我國法律沒有採納當然解除主義,即具備合同解除條件,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當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須有解除行為。合同解除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種是享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方必須具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沒有解除權的解除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5)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基於合同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合同關系)消滅。理論上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是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所謂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是指當事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亦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

(6)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是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所謂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是指合同關系自解除時消滅,合同解除前的關系仍然存在,亦即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

(7)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採納的是第一種觀點,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

5、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合同解除也能要求過錯方支付違約金

⑵ 如何做到商標專屬權壟斷

經家商標局依核准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享商標專用權注冊商標專用權種排性獨占權即律賦予商標注冊擁核定商品壟斷使用該注冊商標權利並權禁止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且論該使用行故意失都構商標專用權侵犯
(一)注冊商標專用權包括面:
①獨占權;商標注冊其注冊商標享排性獨占權利其任何未經商標注冊許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
②禁止權: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擅自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行商標注冊權予制止即商標注冊權禁止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商標》第五十二條第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許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屬商標侵權行且論該行故意失都構商標專用權侵犯;
使用權;商標注冊權其注冊商標核定類別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使用該商標相關商業使用該商標即商標注冊才能其注冊商標用於核定商品用於核定商品包裝、廣告、商品目錄、說明書、發貨單等並且種使用擔任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風險即使其注冊商標與同種或者類似商品商標近似構商標侵權更需承擔侵權責任經家商標局核准注冊並且《商標注冊證》核定類別商品使用;
④處置權;由於注冊商標專用權屬於私權並具財產權性質所商標注冊處置權並由處置權衍許使用權、轉讓權、投資權、質押權等
⑤許使用權利;商標注冊權依照律規定通簽訂商標使用許合同形式許使用其注冊商標;
⑥轉讓權;商標注冊權通定程序其注冊商標償或償轉讓給;
⑦投資權;商標注冊權根據律規定依照定程序其注冊商標作形資產進行投資;
⑧設立質押權;商標注冊權經營其注冊商標設立質押(參見第一0吧題);
⑨收益權;由於注冊商標具財產權性質所注冊商標權利通許使用、轉讓、投資等獲收益;
另外商標作形財產具財產權性質依照財產繼承順序由其合繼承繼承
前面已講《商標》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注冊商標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享商標專用權受律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經家商標局依定程序核准注冊取即獲《商標注冊證》才表明注冊所申請商標核定商品享專用權說商標專用權必須通家商標局依定程序注冊取其保護依據建立避免混淆基礎即商標專用權保護兩商標否產混淆作評價標准應說保護商標注冊專用權避免商標混淆商標立宗

⑶ 合同法分析案例中的權利和義務

合同權利義務合同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其內容就為合同權利義務。合同權利義務是由合同條款確定的。因此,作為合同內容的合同權利義務與作為合同內容的合同條款是相互聯系的,都是合同的不同含義中的合同內容。

合同法中的權利:
合同權利,是合同債權人一方依合同享有的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合同權利為財產權,包括以下權能:

1.請求給付權請求給付,也就是請求債務人履行。合同權利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義務,這是合同權利人實現其權利,實現 訂 約 目的的 基本方式。因為合同權利人的利益只能通過義務人義務的履行才能實現,因此,請求給付權是合同權利的基本權能,也是合同權利的基本效力。

2.受領給付權受領給付權,又稱接受履行權,是合同權利人接受義務人給付的權利。合同權利人不僅有請求給付的權利,並且又接受債務人給付的權利。由於權利人只有受領債務人的給付,才能實現其利益,因此受領給付權也為合同權利的基本權能,是合同權利的基本效力。受領給付權,是權利人保持從義務人的給付取得利益的原因或根據,因此,合同權利人得受領給付的效力又被稱為合同權利的保持力。

3.保全合同權利的權利合同權利雖具有相對性,一般只對合同義務人發生效力。但是,在發生有可能損害合同權利的情形下,合同權利人有保全合同權利的權利,得對第三人行使代位權或撤銷權。合同權利的保全權,雖不是合同中約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但它是保障合同權利的實現的必要手段,因此,也為合同權利的法定權能。

4.合同權利保護請求權任何權利都是受法律保護的,盡管合同權利是當事人自行約定的。但只要它是依法約定的,在受到侵害時同樣受法律保護。合同權利保護請求權,指的就是在合同義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得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濟,強制義務人履行或承擔其他違約責任。合同權利保護請求權為合同權利的應有之義,因為它是在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情形下得請求通過強制執行程序強制義務人給付的權利,因此它是合同權利的執行力的表現。

5.合同權利的處分權合同權利一般不屬於專屬權。因此,權利人完全可以依自己的意願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權利人既可以通過免除義務人的義務來拋棄權利,也可以將自己的合同權利與對方相應的合同權利抵消,還可以將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可見,處分權也是合同權利的一項權能。

合同義務:

合同義務是合同關系中義務人一方所負擔的義務。合同義務是由當事人約定的,因此,《合同法》第6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該條第2款還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依上述規定,合同義務既包括當事人約定的義務,也包括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應負擔的義務。

合同義務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給付義務,給付義務是合同義務人依合同約定應向權利人為給付的義務。

給付義務通常又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1)主給付義務與從給付義務。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的、必備的,並以之決定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例如,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轉移其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支付價款的義務,就是買賣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又如,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賃物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就是租賃合同的主給付義務。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各自所負擔的主給付義務,構成所謂的對待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是合同義務人負擔的主給付義務以外的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是不能決定合同的類型、不影響合同的目的的義務,卻是完全滿足給付利益需要所必需的,具有補充功能,權利人可以獨立訴請義務人履行的義務。例如,在商場中購物,出賣人負有的交付購物發票的義務,就屬於從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既包括當事人明確約定的給付義務,也包括法律明 文 規定的給付 義 務。例 如,《合同法》第267條規定:「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製品或者技術資料。」承攬人的這一保密義務就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從給付義務。

(2)原給付義務與次給付義務。原給付義務又稱為第一次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系原定的義務。如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主給付義務)以及交付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發票的義務(從給付義務),就為原給付義務。次給付義務又稱為第二次給付義務,是在原給付義務的履行中因特殊事由而發生的義

務。例如,因不履行原給付義務而發生的給付違約金的義務。通說認為,次給付義務雖使合同關系的內容改變或擴張,但也是基於原來的合同關系發生的,合同關系的同一性仍維持不變。但我們認為,所謂的第二次給付義務實質上是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與原給付義務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因此,次給付義務已不屬於合同義務而是屬於合同責任問題。

2.附隨義務

附隨義務,有的稱為附從義務,是指給付義務以外的當事人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隨合同關系的發展依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義務。如合同當事人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依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就均屬於附隨義務。附隨義務就其功能來說,主要可分為兩類:一為有輔助功能,即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使權利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最大的滿足。如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負有應對出賣物為相應的包裝的義務,以便於買受人攜帶;二為有保護功能,即維護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上的利益不受損害。例如,出賣車輛的出賣人負有告知車輛不良狀態的義務,以免買受人因不知車輛的不良狀態而受損害。

附隨義務是附隨於主給付義務的,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第一,主給付義務是自始就確定的,決定著合同的類型,直接影響著合同目的的實現。而附隨義務是隨合同關系的發展而產生的,不受特定合同類型的限制;

第二,主給付義務在雙務合同中構成對待給付,一方未履行主給付義務的,會發生履行中的抗辯權。而附隨義務原則上不屬於對待給付,不能發生履行中的抗辯權;

第三,一方不履行主給付義務的,可構成根本違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而一方不履行附隨義務的,不構成根本違約,對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僅得請求賠償。附隨義務也不同於從給付義務,通說認為,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附隨義務是權利人不得訴請義務人履行的義務;而從給付義務為權利人得訴請義務人履行的義務。此外,合同義務中還有一種所謂的不真正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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