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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要簽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2-19 01:49:15

① 上班要簽合同的嗎

看你是什麼性質的工作了,如果去公司或是企業當然要簽合同啦,合同可以維護你的合法權利。現在的工作都需要合同的啊~!可能是你剛開始工作吧,是處於實習階段,如果要正式工作的話,要簽合同了。

② 工作簽合同注意事項

③ 工作為什麼一定要簽合同簽合同是有什麼意思

一、什麼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協議,它用來明專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屬權利與義務,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二、勞動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一)勞動合同的期限,就是合同開始的時間和結束的時間;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三、用人單位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對自己的工作單位不滿意,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④ 所有工作都要簽合同嗎

簽合同不是說簽幾年你就得干幾年。
這只是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比如你簽三年。
如果你沒干滿三年想走。只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離職。並且不需要賠償或者被扣工資什麼的。
需要賠償或者扣工資的情況只有兩種:
根據《勞動合同法》職工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況如下: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如果你的情況不屬於上述兩種,那麼就不應支付違約金,你單位的規章制度本身就違反法律規定,屬於無效的規定。

⑤ 到公司上班要不要簽勞動合同

勞動者到公司上班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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