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糾紛
1. 怎樣說服外商在仲裁中使用中國法律
仲裁案件發生的中國,並且在國內審理,自然後中國的法律,不需要說明這是強制性的。
2. 我國國家與外國投資者之間的爭議解決方式有哪些
有關徵收國有化補償數額的爭議,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可直接選擇國際仲裁
我國專簽訂的雙屬邊投資協定對這類爭議的解決方法做了約定。具體如下:(1)協商。一般限定協商期為6個月,期滿協商不成的可採用其他方法,故協商是必經程序。(2)當地行政或司法救濟。如協商不成,投資者可以在東道國投訴行政主管機關,或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尋求救濟,在我國當地救濟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3)國際仲裁。有關徵收國有化補償數額的爭議,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可直接選擇國際仲裁。我國已成為《華盛頓公約》的成員國,可以約定提交國際中心仲裁。(4)由投資者本國出面同東道國交涉解決。這種辦法是通過簽訂雙邊投資協定將投資者同東道國的爭議,提交政府間協商或仲裁解決,或通過代位求償解決。其關鍵在於「協商是必經程序」。
3. 外商投資法是什麼法律
包括的。。。具體法律你看有對外商投資企業規定的法規都會說明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廢了嗎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問題的批復》,【發文字型大小】法釋〔1998〕1號,【頒布時間】1998-1-15,現行有效。
2、詳細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問題的批復
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問題的批復》已於1997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0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5日公布起施行。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審理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問題的請示報告》〔(1996)魯經初字第44號〕收釋。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請示報告中的第一種意見,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散合營企業並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僅應對合營合同效力、是否終止合營合同、違約責任等作出判決。合營企業清算問題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沒有法律依據。
國內有限責任公司有類似情形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的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7〕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07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為正確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准確適用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應適用的法律,是指有關國家或地區的實體法,不包括沖突法和程序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爭議包括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終止以及違約責任等爭議。
第三條 當事人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應當以明示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通過協商一致,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適用異議的,應當視為當事人已經就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作出選擇。
第五條 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時,應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及某一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的本質特性等因素,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為合同的准據法。
(一)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買方住所地談判並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住所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買方住所地法。
(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以及其他各種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地法。
(四)不動產買賣、租賃或者抵押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五)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動產質押合同,適用質權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適用貸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住所地法。
(九)融資租賃合同,適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設工程合同,適用建設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證合同,適用保證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託合同,適用受託人住所地法。
(十四)債券的發行、銷售和轉讓合同,分別適用債券發行地法、債券銷售地法和債券轉讓地法。
(十五)拍賣合同,適用拍賣舉行地法。
(十六)行紀合同,適用行紀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間合同,適用居間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顯與另一國家或者地區有更密切聯系的,適用該另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第六條 當事人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該合同爭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七條 適用外國法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該外國法律不予適用,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履行的下列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股份轉讓合同;
(五)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包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
(六)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的合同;
(七)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合同;
(八)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的合同;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其他合同。
第九條 當事人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律時,由當事人提供或者證明該外國法律的相關內容。
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律時,可以依職權查明該外國法律,亦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證明該外國法律的內容。
當事人和人民法院通過適當的途徑均不能查明外國法律的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條 當事人對查明的外國法律內容經質證後無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確認。當事人有異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認定。
第十一條 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事或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參照本規定。
第十二條 本院以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6. 發生涉外合同糾紛怎麼選擇適用法律
《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專有規定屬的除外。
法律規定強制適用中國法律的涉外合同有以下幾種: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 業股份轉讓合同;
(五)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包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
(六)外國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的合同;
(七)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合同;
(八)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選擇無效。因此以上這八種合同,即使當事人選擇了適用其他國家的法律,依然會強制使用我國的法律。
7.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幾個常見法律問題
外資企業常見的問題
1、關於外商持股比例與企業性質的關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外資比例低於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現行設立外資企業的程序進行審批、登記,但頒發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時應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的字樣。
2、關於中國自然人能否成為外資企業股東。《暫行規定》中規定,被並購公司中的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1年以上的,經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資企業的股東。
3、關於外資並購的款項支付。按照《暫行規定》,外國投資者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外資比例低於25%的,如以現金出資,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如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可見,外資並購的出資期限規定比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要嚴、期限較短。
為外資法律服務常見的問題。
一、經濟合同
二、勞動管理(外國人就業)
三、知識產權保護
8. 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法律糾紛是否可以報備駐華使領館部門獲得幫助
一般法律糾紛使領館不管的,司法問題關繫到國家主權,我們國家的司法機關有完整的司法權。如果關繫到重大經濟利益,可以去找找政府了。
9. 請教: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認定問題
回復 vanessaruc 的帖子工商部門所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回則》等法律規定「 依照《中外合答資經營企業法》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是中國的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商務部門所依據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當地授權的外經貿部門應在收到備案材料後15天內完成備案審核手續並向所投資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接到上述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批復。作出同意批復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兩部門的結論都有法律依據,這種矛盾狀況的出現,源於我國立法技術的不完善。但是從法理上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是全國人大或授權國務院頒布的法律;《管理規定》是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頒發的部門規章;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法律原則,法律的規定優先於部門規章。 所以,工商部門的結論更具說服力。
1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具體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應適用的法律,是指有關國家或地區的實體法,不包括沖突法和程序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爭議包括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終止以及違約責任等爭議。
第三條
當事人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應當以明示的方式進行。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通過協商一致,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適用異議的,應當視為當事人已經就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作出選擇。
第五條
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時,應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及某一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的本質特性等因素,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為合同的准據法。
(一)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買方住所地談判並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住所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買方住所地法。
(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以及其他各種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地法。
(四)不動產買賣、租賃或者抵押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五)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動產質押合同,適用質權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適用貸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住所地法。
(九)融資租賃合同,適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設工程合同,適用建設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證合同,適用保證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託合同,適用受託人住所地法。
(十四)債券的發行、銷售和轉讓合同,分別適用債券發行地法、債券銷售地法和債券轉讓地法。
(十五)拍賣合同,適用拍賣舉行地法。
(十六)行紀合同,適用行紀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間合同,適用居間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顯與另一國家或者地區有更密切聯系的,適用該另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第六條
當事人規避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該合同爭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七條
適用外國法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該外國法律不予適用,而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履行的下列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股份轉讓合同;
(五)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包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合同;
(六)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的合同;
(七)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合同;
(八)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的合同;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其他合同。
第九條
當事人選擇或者變更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律時,由當事人提供或者證明該外國法律的相關內容。
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律時,可以依職權查明該外國法律,亦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證明該外國法律的內容。
當事人和人民法院通過適當的途徑均不能查明外國法律的內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條
當事人對查明的外國法律內容經質證後無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確認。當事人有異議的,由人民法院審查認定。
第十一條
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事或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參照本規定。
第十二條
本院以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