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❶ 有哪些糾紛類型,具體解釋各種糾紛的含義
你好,你先看一下吧。逐一解釋工作量太大。
一、人格權糾紛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2、姓名權糾紛
3、肖像權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4、名譽權糾紛
5、榮譽權糾紛
6、隱私權糾紛
7、婚姻自主權糾紛
8、人身自由權糾紛
9、一般人格權糾紛
婚姻家庭、繼承糾紛
二、婚姻家庭糾紛
10、婚約財產糾紛
11、離婚糾紛
12、離婚後財產糾紛
13、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
14、婚姻無效糾紛
15、撤銷婚姻糾紛
16、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17、同居關系糾紛
(1)同居關系析產糾紛
(2)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
18、撫養糾紛
(1)撫養費糾紛
(2)變更撫養關系糾紛
19、扶養糾紛
(1)扶養費糾紛
(2)變更扶養關系糾紛
20、贍養糾紛
(1)贍養費糾紛
(2)變更贍養關系糾紛
21、收養關系糾紛
(1)確認收養關系糾紛
(2)解除收養關系糾紛
22、監護權糾紛
23、探望權糾紛
24、分家析產糾紛
三、繼承糾紛
25、法定繼承糾紛
(1)轉繼承糾紛
(2)代位繼承糾紛
26、遺囑繼承糾紛
27、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28、遺贈糾紛
29、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物權糾紛
四、不動產登記糾紛
30、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糾紛
31、虛假登記損害責任糾紛
五、物權保護糾紛
32、物權確認糾紛
(1)所有權確認糾紛
(2)用益物權確認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糾紛
33、返還原物糾紛
34、排除妨害糾紛
35、消除危險糾紛
36、修理、重作、更換糾紛
37、恢復原狀糾紛
38、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六、所有權糾紛
39、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40、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1)業主專有權糾紛
(2)業主共有權糾紛
(3)車位糾紛
(4)車庫糾紛
41、業主撤銷權糾紛
42、業主知情權糾紛
43、遺失物返還糾紛
44、漂流物返還糾紛
45、埋藏物返還糾紛
46、隱藏物返還糾紛
47、相鄰關系糾紛
(1)相鄰用水、排水糾紛
(2)相鄰通行糾紛
(3)相鄰土地、建築物利用關系糾紛
(4)相鄰通風糾紛
(5)相鄰採光、日照糾紛
(6)相鄰污染侵害糾紛
(7)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
48、共有糾紛
(1)共有權確認糾紛
(2)共有物分割糾紛
(3)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糾紛
七、用益物權糾紛
49、海域使用權糾紛
50、探礦權糾紛
51、采礦權糾紛
52、取水權糾紛
53、養殖權糾紛
54、捕撈權糾紛
55、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糾紛
(2)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56、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
57、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58、地役權糾紛
八、擔保物權糾紛
59、抵押權糾紛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抵押權糾紛
(2)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糾紛
(3)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糾紛
(4)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糾紛
(5)動產抵押權糾紛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權糾紛
(7)動產浮動抵押權糾紛
(8)最高額抵押權糾紛
60、質權糾紛
(1)動產質權糾紛
(2)轉質權糾紛
(3)最高額質權糾紛
(4)票據質權糾紛
(5)債券質權糾紛
(6)存單質權糾紛
(7)倉單質權糾紛
(8)提單質權糾紛
(9)股權質權糾紛
(10)基金份額質權糾紛
(11)知識產權質權糾紛
(12)應收賬款質權糾紛
61、留置權糾紛
九、佔有保護糾紛
62、佔有物返還糾紛
63、佔有排除妨害糾紛
64、佔有消除危險糾紛
65、佔有物損害賠償糾紛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十、合同糾紛
66、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67、確認合同效力糾紛
(1)確認合同有效糾紛
(2)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68、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69、債權人撤銷權糾紛
70、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71、債務轉移合同糾紛
72、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
73、懸賞廣告糾紛
74、買賣合同糾紛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2)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3)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4)互易糾紛
(5)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6)網路購物合同糾紛
(7)電視購物合同糾紛
75、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
76、拍賣合同糾紛
77、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糾紛
(1)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78、臨時用地合同糾紛
79、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80、采礦權轉讓合同糾紛
81、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1)委託代建合同糾紛
(2)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3)項目轉讓合同糾紛
82、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1)商品房預約合同糾紛
(2)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
(3)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
(4)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糾紛
(5)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糾紛
(6)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8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84、供用電合同糾紛
85、供用水合同糾紛
86、供用氣合同糾紛
87、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88、贈與合同糾紛
(1)公益事業捐贈合同糾紛
(2)附義務贈與合同糾紛
89、借款合同糾紛
(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2)同業拆借糾紛
(3)企業借貸糾紛
(4)民間借貸糾紛
(5)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6)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
(7)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
90、保證合同糾紛
91、抵押合同糾紛
92、質押合同糾紛
93、定金合同糾紛
94、進出口押匯糾紛
95、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96、銀行卡糾紛
(1)借記卡糾紛
(2)信用卡糾紛
97、租賃合同糾紛
(1)土地租賃合同糾紛
(2)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3)車輛租賃合同糾紛
(4)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
98、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99、承攬合同糾紛
(1)加工合同糾紛
(2)定作合同糾紛
(3)修理合同糾紛
(4)復制合同糾紛
(5)測試合同糾紛
(6)檢驗合同糾紛
(7)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糾紛
100、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
(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
(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
101、運輸合同糾紛
(1)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2)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3)水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4)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5)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6)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7)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8)管道運輸合同糾紛
(9)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10)聯合運輸合同糾紛
(11)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12)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13)鐵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14)鐵路行李運輸合同糾紛
(15)鐵路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16)國際鐵路聯運合同糾紛
102、保管合同糾紛
103、倉儲合同糾紛
104、委託合同糾紛
(1)進出口代理合同糾紛
(2)貨運代理合同糾紛
(3)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糾紛
(4)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
105、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2)民間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106、行紀合同糾紛
107、居間合同糾紛
108、補償貿易糾紛
109、借用合同糾紛
110、典當糾紛
111、合夥協議糾紛
112、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
113、彩票、獎券糾紛
114、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115、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116、林業承包合同糾紛
117、漁業承包合同糾紛
118、牧業承包合同糾紛
119、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糾紛
(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
(4)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糾紛
(5)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糾紛
(6)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
120、服務合同糾紛
(1)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2)郵寄服務合同糾紛
(3)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4)法律服務合同糾紛
(5)旅遊合同糾紛
(6)房地產咨詢合同糾紛
(7)房地產價格評估合同糾紛
(8)旅店服務合同糾紛
(9)財會服務合同糾紛
(10)餐飲服務合同糾紛
(11)娛樂服務合同糾紛
(12)有線電視服務合同糾紛
(13)網路服務合同糾紛
(14)教育培訓合同糾紛
(15)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16)家政服務合同糾紛
(17)慶典服務合同糾紛
(18)殯葬服務合同糾紛
(19)農業技術服務合同糾紛
(20)農機作業服務合同糾紛
(21)保安服務合同糾紛
(22)銀行結算合同糾紛
121、演出合同糾紛
122、勞務合同糾紛
123、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
124、廣告合同糾紛
125、展覽合同糾紛
126、追償權糾紛
127、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
十一、不當得利糾紛
十二、無因管理糾紛
十三、知識產權合同糾紛
十四、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
十五、不正當競爭糾紛
十六、壟斷糾紛
十七、勞動爭議十八、人事爭議
十九、海事海商糾紛
二十、與企業有關的糾紛
二十一、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二十二、合夥企業糾紛
二十三、與破產有關的糾紛
二十四、證券糾紛
二十五、期貨交易糾紛
303、期貨經紀合同糾紛
304、期貨透支交易糾紛
305、期貨強行平倉糾紛
306、期貨實物交割糾紛
307、期貨保證合約糾紛
308、期貨交易代理合同糾紛
309、侵佔期貨交易保證金糾紛
310、期貨欺詐責任糾紛
311、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責任糾紛
312、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
313、期貨虛假信息責任糾紛
二十六、信託糾紛
314、民事信託糾紛
315、營業信託糾紛
316、公益信託糾紛
二十七、保險糾紛
317、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2)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3)信用保險合同糾紛
(4)保證保險合同糾紛
(5)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318、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1)人壽保險合同糾紛
(2)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3)健康保險合同糾紛
319、再保險合同糾紛
320、保險經紀合同糾紛
321、保險代理合同糾紛
322、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糾紛
323、保險費糾紛
二十八、票據糾紛
324、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
325、票據追索權糾紛
326、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
327、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
328、票據損害責任糾紛
329、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
330、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
331、票據保證糾紛
332、確認票據無效糾紛
333、票據代理糾紛
334、票據回購糾紛
二十九、信用證糾紛
335、委託開立信用證糾紛
336、信用證開證糾紛
337、信用證議付糾紛
338、信用證欺詐糾紛
339、信用證融資糾紛
340、信用證轉讓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三十、侵權責任糾紛
341、監護人責任糾紛
342、用人單位責任糾紛
343、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
344、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
345、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346、網路侵權責任糾紛
34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1)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2)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
348、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349、產品責任糾紛
(1)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
(2)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
(3)產品運輸者責任糾紛
(4)產品倉儲者責任糾紛
350、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351、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352、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1)大氣污染責任糾紛
(2)水污染責任糾紛
(3)雜訊污染責任糾紛
(4)放射性污染責任糾紛
(5)土壤污染責任糾紛
(6)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7)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353、高度危險責任糾紛
(1)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2)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糾紛
(3)佔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4)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糾紛
(5)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6)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354、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355、物件損害責任糾紛
(1)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2)建築物、構築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
(3)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
(4)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糾紛
(5)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
(6)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
(7)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356、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357、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358、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
359、公證損害責任糾紛
360、防衛過當損害責任糾紛
361、緊急避險損害責任糾紛
362、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責任糾紛
363、鐵路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鐵路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4、水上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水上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5、航空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航空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6、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7、因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8、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9、因申請訴中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70、因申請先予執行損害責任糾紛
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三十一、選民資格案件
371、申請確定選民資格
三十二、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372、申請宣告公民失蹤
373、申請撤銷宣告失蹤
374、申請為失蹤人財產指定、變更代管人
375、失蹤人債務支付糾紛
376、申請宣告公民死亡
377、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
378、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糾紛
三十三、認定無民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379、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
380、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81、申請宣告公民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82、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十四、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383、申請認定財產無主
384、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
三十五、監護權特別程序案件
385、申請確定監護人
386、申請變更監護人
387、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
388、申請支付令
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389、申請公示催告
三十八、申請訴前停止侵害知識產權案件
390、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專利權
392、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著作權
393、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種權
三十九、申請保全案件
394、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395、申請訴中財產保全
396、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397、申請訴中證據保全
398、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
399、仲裁程序中的證據保全
400、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401、申請中止支付保函項下款項
四十、仲裁程序案件
402、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
40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四十一、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案件
404、申請海事請求保全
(1)申請扣押船舶
(2)申請拍賣扣押船舶
(3)申請扣押船載貨物
(4)申請拍賣扣押船載貨物
(5)申請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6)申請拍賣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405、申請海事支付令
406、申請海事強制令
407、申請海事證據保全
408、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409、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
410、申請海事債權登記與受償
四十二、申請承認與執行判決、仲裁裁決案件
411、申請執行海事仲裁裁決
412、申請執行知識產權仲裁裁決
413、申請執行涉外仲裁裁決
414、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
415、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
416、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
417、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
418、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裁定
419、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
420、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
421、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四十三、執行異議之訴
422、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423、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424、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❷ 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第九部分
三十、侵權責任糾紛
341、監護人責任糾紛
342、用人單位責任糾紛
343、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
344、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
345、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346、網路侵權責任糾紛
34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1)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2)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
348、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349、產品責任糾紛
(1)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
(2)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
(3)產品運輸者責任糾紛
(4)產品倉儲者責任糾紛
350、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351、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352、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1)大氣污染責任糾紛
(2)水污染責任糾紛
(3)雜訊污染責任糾紛
(4)放射性污染責任糾紛
(5)土壤污染責任糾紛
(6)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7)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353、高度危險責任糾紛
(1)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2)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糾紛
(3)佔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4)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糾紛
(5)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6)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354、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355、物件損害責任糾紛
(1)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2)建築物、構築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
(3)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
(4)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糾紛
(5)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
(6)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
(7)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356、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357、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358、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
359、公證損害責任糾紛
360、防衛過當損害責任糾紛
361、緊急避險損害責任糾紛
362、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責任糾紛
363、鐵路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鐵路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4、水上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水上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5、航空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航空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6、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7、因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8、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9、因申請訴中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70、因申請先予執行損害責任糾紛
❸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第九部分
三十、侵權責任糾紛
341、監護人責任糾紛
342、用人單位責任糾紛
343、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
344、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
345、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346、網路侵權責任糾紛
34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1)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2)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
348、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349、產品責任糾紛
(1)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
(2)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
(3)產品運輸者責任糾紛
(4)產品倉儲者責任糾紛
350、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351、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糾紛
(2)醫療產品責任糾紛
352、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1)大氣污染責任糾紛
(2)水污染責任糾紛
(3)雜訊污染責任糾紛
(4)放射性污染責任糾紛
(5)土壤污染責任糾紛
(6)電子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7)固體廢物污染責任糾紛
353、高度危險責任糾紛
(1)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2)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糾紛
(3)佔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4)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糾紛
(5)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6)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糾紛
354、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355、物件損害責任糾紛
(1)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糾紛
(2)建築物、構築物倒塌損害責任糾紛
(3)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
(4)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糾紛
(5)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糾紛
(6)林木折斷損害責任糾紛
(7)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糾紛
356、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357、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
358、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糾紛
359、公證損害責任糾紛
360、防衛過當損害責任糾紛
361、緊急避險損害責任糾紛
362、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責任糾紛
363、鐵路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鐵路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4、水上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水上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5、航空運輸損害責任糾紛
(1)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
(2)航空運輸財產損害責任糾紛
366、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7、因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8、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69、因申請訴中證據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370、因申請先予執行損害責任糾紛
❹ 工地有人員傷亡建築商有什麼處罰
建築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於責任過失或意外情況造成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傷亡或者較大經濟損失的事故。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即對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有關責任主體依法應承擔的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一、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事故須發生建築施工過程中。一項工程的建設一般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一系列過程。作為整個建築活動的一部分,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兩方面內容。建造是指對各類房屋建築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的裝配及較大規模的裝修裝飾活動。人身傷亡只有發生在建造和安裝兩個工作環節的進行過程中,才構成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如工程竣工驗收後倒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的范圍。
2、事故須發生在建築施工工作區域。這里的工作區域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裝等施工活動需要而必然到達的區域,包括施工現場、搬運建築材料途中、拆裝運輸機械設備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須為建築工程的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包括建築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職工、雇員、幫工、學徒工等,其根本特徵是成為該企業或組織的成員並為工程建造、安裝提供個人勞務。
4、事故受害人須有損害事實。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應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為必要條件。如果只是出現意外事件、作業人員過失行為或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沒有發生人身、財產上的損害,則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能從管理上嚴格措施,或對責任人員進行教育或紀律處分。
5、作業人員的致害行為及有關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需要明確地是,只有作業人員的行為是為工作需要和必須的,才構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業人員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職工毆斗造成人身傷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應按一般人身傷害賠償糾紛處理。引起損害發生的有關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機械設備毀壞、安全設施失當以及其他意外情況。
二、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與地面施工緻人損害責任、建築物致人損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的區別
根據《民法通則》關於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分析,主要有以下區別:
1、賠償起因不同。建築施工事故人身傷害賠償,是施工作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而獲賠償。地面施工緻人損害責任,是由於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建築物致人損害責任,是由於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是由於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
2、主體不同。建築施工事故的受害人是施工中的作業人員。賠償義務主體一般為與受害作業人員有勞動關系、僱傭關系的用人單位或僱主,即建築施工作業這一客體的經營管理人,也是致害人履行職務行為的受益者;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受害人為施工作業人員之外的不特定主體。致害人為地面工作物的現實佔有人,針對不同具體情況,包括地面工作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承包者、施工人等,賠償義務主體相應地與具體致害人一致;建築物致害的受害人為一般的民事主體。賠償義務主體是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及其他佔有人。致害的是土地上的建築物、地上物以及建築物上的懸掛物、擱置物等物件,從致害主體上看,包括一般的民事主體,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單位,因而使其它能夠概括進去國有公共設施瑕疵責任; 高度危險作業致害的受害人,為高度危險作業佔有人、所有人或經營者之外的不特定主體,因為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是指對周圍環境致害,即對他人致害,而不是對自己致害。賠償義務主體是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是指實際控制高度危險作業客體,並利用該客體謀取利益的人,可能是高度危險作業的佔有人、所有人或經營者。受害人不能向高度危險作業的具體操作人員請求賠償。
3、適用法律不同。由於國家對建築市場准入的主體資格有明確、嚴格的要求,建築施工事故的賠償主體一般是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的企業,而受害方往往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對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爭議的處理以《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主,同時,因存在僱傭關系、幫工關系等,也經常適用《民法通則》關於特殊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地面施工緻害責任、建築物致人損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都是《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形態,自然適用《民法通則》的具體規定。
三、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法律關系
1、建築施工事故中的工傷賠償法律關系
工傷是指職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形成的,依照《勞動法》、《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等規定處理的人身傷亡事故。工傷賠償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傷事故而發生的經濟性賠償。建築施工事故構成工傷,當事人之間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范疇。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是否構成工傷,賠償爭議是否符合工傷賠償案件的條件,應當從以下幾點進行把握和界定:
(1)看爭議雙方是否符合特定主體要求。工傷賠償案件主體是特定的,不適用一般主體,這是其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與其他民事糾紛一個很重要的區別。 工傷賠償案件主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根據《勞動法》和《建築法》的規定,建築市場的用人單位主要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私營企業等符合資質條件的企業法人。雖然《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還包括個體經濟組織,即僱工在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但法律對從事建築活動的人員和單位有明確的技術和資質要求,如,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等。對取得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的個人,也只允許獨立或合夥承包規定范圍內的村鎮建築工程。因此,農村中的各類個體建築隊、裝修裝飾隊、承攬工程的合夥施工隊等,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條件,行政主管部門也不予核發營業執照。建築市場的勞動者即建築施工事故的受害方即與上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自然人。
(2)看爭議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法》實施以後,勞動關系的存在一般是基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確認用工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也主要審查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由於多方面的原因,社會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沒有勞動合同,不能絕對地排除勞動關系的成立和存在。《勞動法》雖然對事實勞動關系未明確規定,但在勞動部的有關規章中有條件地規定了事實勞動關系。《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在確定建築施工事故受害方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關鍵要根據有關規定實事求是地認真審查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依法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3)看人身傷亡事故是否發生在勞動過程中。勞動過程是界定工傷的一個關鍵環節。參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范圍的列舉式規定,結合《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對人身傷害是否發生在勞動過程中的確認,可以從以下幾個因素綜合分析:一是工作時間因素,考慮遭受意外人身傷害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內。二是工作場所因素,考慮是否在工作場所遭受意外人身傷害。三是利益因素,既不在工作時間內也不在工作場所內的情況下,考慮是否為維護用人單位利益而遭受意外傷害。四是公益因素。即指勞動者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等遭受意外傷害的。在確認建築施工人身傷亡是否發生在勞動過程中時,應主要依據傷害是否在工作時間內和施工區域兩個因素,同時兼顧利益因素和公益因素。
2、建築施工事故中的雇員受害賠償法律關系
按照我國的傳統法學理論,僱傭關系是以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私有為基礎而形成的一種勞動關系。因而,勞動者在公有制單位利用公有的生產資料從事生產勞動,並不是僱傭勞動,勞動者和單位之間的關系不是僱傭關系。 但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確立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同時,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階層構成發生了新變化,勞動力就業形式日趨多樣化,社會分配形式日趨多元化,不能再簡單地以生產資料私有即用人單位的所有制性質來區分勞動法律關系和僱傭法律關系。《勞動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這里的用人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個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等各種單一所有制企業和混合所有制企業。 上述企業與其勞動者(有的稱僱工、雇員)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都屬勞動法律關系,由《勞動法》調整。
那麼,在新的形勢下,如何區分勞動法律關系和僱傭法律關系?筆者認為,在勞動者(雇員)成為某主體(企業或組織)的成員並在其監督下提供勞務的前提下,應當主要從接受勞動者(雇員)提供勞務的主體上來區分和界定,凡是接受提供勞務的主體有合法的營業執照、用工權,即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條件,與向其提供勞務的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法律關系。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和合法用工權的"組織"或個人,如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農村建築隊、農村承包戶等,與向其提供勞務的勞動者或僱工、雇員之間只能發生僱傭法律關系。具體認定是否存在僱傭關系,還要從雙方之間有無僱傭合同(口頭的或書面的)、受僱人有無報酬、受僱人有無提供勞務、受僱人是否受雇傭人的監督和指揮等方面全面考察分析。
四、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
建築施工事故中的工傷賠償與雇員受害賠償,應當採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即用人單位(僱主)對勞動者(雇員)在執行職務中所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不以其有過錯為成立要件。用人單位(僱主)的免責事由主要限於勞動者(雇員)個人的犯罪、自殺、蓄意違章等故意行為。這是因為:(1)無論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損害還是雇員在執行職務中受損害,都是在為用人單位或僱主的利益、並在其委辦的工作、事務中受到人身傷害。(2)用人單位(僱主)負有為勞動者(雇員)提供適於勞動的安全工作環境、條件的義務。勞動者(雇員)是利用用人單位(僱主)提供的勞動條件完成工作的,其所受損害,往往是由於所提供的工作條件(如工作的危險性)或物件(如機械)造成的。同時,這種人身傷害並非用人單位(僱主)的直接行為造成的,屬於特殊侵權損害。(3)勞動者(雇員)對因執行職務所受人身傷害享有的請求賠償權,是其享有的憲法賦予的勞動保護權利的自然延伸,任何人都不得剝奪和侵害,並非基於勞動合同或僱傭合同產生的。因此,勞動合同(僱傭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以及用人單位(僱主)和勞動者(雇員)有無過失,均不影響用人單位(僱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除非用人單位(僱主)能夠證明人身損害是由勞動者(雇員)的個人故意行造成的。這樣處理自然會加重用人單位(僱主)的責任,但用人單位(僱主)可以通過為勞動者(雇員)投保人身或責任保險予以分散承擔的風險。這兩類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在我國的《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都沒有具體規定,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這類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筆者認為,受害方只要能夠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和受損害的事實,只要能夠證明自己與僱主之間存在僱傭關系和受損害的事實,用人單位或僱主應就行為或物件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其提出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理由是:這兩類賠償案件作為一種特殊侵權案件,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勞動關系和僱傭關系中,雙方除了具有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平等性,還具有隸屬性、人身依附性、財產性的特徵,勞動者和雇員往往在各方面處於被動、服從和弱者的地位,在調查取證方面受到很大的局限。
五、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
一般侵權行為適用「自己對自己的過錯行為負責」的原則,即不對他人的行為負責,也不對自己無過錯的行為負責。而特殊侵權行為,既可能有為他人行為負責的情況,也可能發生對自己沒有過錯的行為負責的情況。作為特殊侵權性質的建築施工事故工傷賠償和雇員損害賠償,有的損害是由於建築施工這一客體存在危險性發生意外情況出現的物件致害,有的損害是作業人員的過失行為,但致害的行為主體(具體致害人即作業人員)與賠償責任主體(致害人與受害人共同的用人單位或僱主)是相分離的,對勞動者或雇員的人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是建築施工作業這一客體或致害物件的經營管理人(也是具體致害人履行職務行為的受益者)即用人單位或僱主。現實生活中,工程建設存在著許多違法的承包、分包合同關系和其他違法從事建築活動的行為,使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往往出現多個責任主體,需要依法確認,以維護正常的建築施工市場秩序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實踐中出現多個賠償責任主體的情形,筆者作如下初步探討:
(1)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或個人的,以及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總承包方違反規定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或個人的,導致發生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承包單位或個人和發包單位為賠償責任主體,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形成工傷賠償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時,發包單位列為第三人,形成雇員損害賠償爭議訴訟時,發包單位為共同被告。
(2)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或合法分包的單位將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導致分包或再分包方發生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分包方和總承包方、再分包方和分包方為賠償責任主體,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形成工傷賠償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時,總承包方或分包方列為第三人。形成雇員損害賠償爭議訴訟時,總承包方或分包方為共同被告。
(3)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築工程轉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導致接受轉包方發生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接受轉包方和承包單位為賠償責任主體,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形成工傷賠償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時,承包單位列為第三人。形成雇員損害賠償爭議訴訟時,承包單位為共同被告。
(4)建築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導致接受轉讓方、接受出借方或借用他企業名義方發生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接受轉讓方和轉讓方、接受出借方和出借方、借用他企業名義方和允許借用方為賠償責任主體,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形成工傷賠償爭議進入仲裁和訴訟程序時,轉讓方、出借方、允許借用方列為第三人。形成雇員損害賠償爭議訴訟時,轉讓方、出借方、允許借用方列為共同被告。
上述賠償責任主體,特別是連帶責任主體的確定,主要理由是:
(1)非法發包、分包、轉包及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方,對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的發生具有明顯的過錯。建築施工行業是具有一定危險(有的還構成高度危險)的作業,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在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已完成的工程業績等方面規定了相應的資質條件。當建築施工作業的經營管理人合法地從事建築活動,依法承包、取得分包時,原經營管理人或佔有人已不直接從事建築施工作業,因此,當發生建築施工事故時,應由合法經營管理施工作業的人承擔責任。當建築施工作業被他人非法經營管理,如將工程發包、分包、轉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導致發生建築施工事故時,發生事故的現經營管理人應當承擔責任,原經營管理人或佔有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原經營管理人或佔有人雖然已不直接從事建築施工作業,但由於其明知建築施工作業的危險性,明知國家對建築活動主體有法定的資質要求和限制,明知違法轉移建築施工作業之後人身損害等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會加大,仍然違法轉移建築施工這一危險作業客體,顯然沒有盡到對損害後果發生應當預見和控制的注意義務,具有明顯的過錯,對受害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只不過這種侵權責任是一般侵權行為責任,不象現經營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的是無過錯特殊侵權責任,即工傷賠償責任或雇員損害賠償責任。
(2)非法發包、分包、轉包及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方(違法轉移建築施工作業危險客體方)的違法行為與勞動者(雇員)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何確定侵權損害賠償領域的因果關系,歷來有「相當因果關系」和「必然因果關系」兩種對立的學說。筆者認為,在確定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因果關系時,應當有條件地適用「相當因果關系」說,即應當查明引起人身損害發生的全部條件,並把對損害的發生起到一定作用的因素都作為原因來分析和對待。在此基礎上,區別各種原因對損害結果發生所起的不同作用,「藉助於過錯因素從眾多的因果聯系中孤立地抽象出某一個或幾個環節,從而確定因果關系」。 如前所述,建築施工事故人身損害的直接原因一般是施工作業人員的行為或物件,施工人員行為或物件與損害結果之間內在的、必然的、本質的聯系(因果關系)正是用人單位(僱主)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的根本前提。按照「相當因果關系」說,這里的因果關系鏈條並未截止,違法轉移建築施工作業客體方的違法行為也是人身損害發生的原因和條件。雖然這種違法行為只是為人身損害的發生提供了可能性,但違法轉移方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履行對損害後果應當預見的注意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僅具有明顯的過錯,其違法行為也是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和條件之一,讓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既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也有利於維護正常的建築活動秩序,有利於保護勞動者基本的勞動權利和人身權利。如果轉移方是合法地發包、分包等,這種轉移施工作業危險客體的行為表明其已充分地、合理地履行了對損害後果發生的注意義務,對損害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和過失,不應認定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有關法律比較明確地規定了違法轉移方的侵權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❺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11年修訂版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8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2011〕41號)第一次修正)
為了正確適用法律,統一確定案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對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如下:
(註:由於知道字數限制,下面第一部分至第九部分每行末尾請加「糾紛」二字)
第一部分 人格權
一、人格權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2、姓名權
3、肖像權
4、名譽權
5、榮譽權
6、隱私權
7、婚姻自主權
8、人身自由權
9、一般人格權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繼承
二、婚姻家庭
10、婚約財產
11、離婚
12、離婚後財產
13、離婚後損害責任
14、婚姻無效
15、撤銷婚姻
16、夫妻財產約定
17、同居關系
(1)同居關系析產
(2)同居關系子女撫養
18、撫養
(1)撫養費
(2)變更撫養關系
19、扶養
(1)扶養費
(2)變更扶養關系
20、贍養
(1)贍養費
(2)變更贍養關系
21、收養關系
(1)確認收養關系
(2)解除收養關系
22、監護權
23、探望權
24、分家析產
三、繼承
25、法定繼承
(1)轉繼承
(2)代位繼承
26、遺囑繼承
27、被繼承人債務清償
28、遺贈
29、遺贈扶養協議
第三部分 物權
四、不動產登記
30、異議登記不當損害責任
31、虛假登記損害責任
五、物權保護
32、物權確認
(1)所有權確認
(2)用益物權確認
(3)擔保物權確認
33、返還原物
34、排除妨害
35、消除危險
36、修理、重作、更換
37、恢復原狀
38、財產損害賠償
六、所有權
39、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
40、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1)業主專有權
(2)業主共有權
(3)車位
(4)車庫
41、業主撤銷權
42、業主知情權
43、遺失物返還
44、漂流物返還
45、埋藏物返還
46、隱藏物返還
47、相鄰關系
(1)相鄰用水、排水
(2)相鄰通行
(3)相鄰土地、建築物利用關系
(4)相鄰通風
(5)相鄰採光、日照
(6)相鄰污染侵害
(7)相鄰損害防免關系
48、共有
(1)共有權確認
(2)共有物分割
(3)共有人優先購買權
七、用益物權
49、海域使用權
50、探礦權
51、采礦權
52、取水權
53、養殖權
54、捕撈權
55、土地承包經營權
(1)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
(2)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
(3)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
56、建設用地使用權
57、宅基地使用權
58、地役權
八、擔保物權
59、抵押權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抵押權
(2)在建建築物抵押權
(3)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
(4)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
(5)動產抵押權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權
(7)動產浮動抵押權
(8)最高額抵押權
60、質權
(1)動產質權
(2)轉質權
(3)最高額質權
(4)票據質權
(5)債券質權
(6)存單質權
(7)倉單質權
(8)提單質權
(9)股權質權
(10)基金份額質權
(11)知識產權質權
(12)應收賬款質權
61、留置權
九、佔有保護
62、佔有物返還
63、佔有排除妨害
64、佔有消除危險
65、佔有物損害賠償
第四部分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十、合同
66、締約過失責任
67、確認合同效力
(1)確認合同有效
(2)確認合同無效
68、債權人代位權
69、債權人撤銷權
70、債權轉讓合同
71、債務轉移合同
72、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
73、懸賞廣告
74、買賣合同
(1)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2)憑樣品買賣合同
(3)試用買賣合同
(4)互易
(5)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6)網路購物合同
(7)電視購物合同
75、招標投標買賣合同
76、拍賣合同
77、建設用地使用權合同
(1)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78、臨時用地合同
79、探礦權轉讓合同
80、采礦權轉讓合同
81、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
(1)委託代建合同
(2)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
(3)項目轉讓合同
82、房屋買賣合同
(1)商品房預約合同
(2)商品房預售合同
(3)商品房銷售合同
(4)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
(5)經濟適用房轉讓合同
(6)農村房屋買賣合同
8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
84、供用電合同
85、供用水合同
86、供用氣合同
87、供用熱力合同
88、贈與合同
(1)公益事業捐贈合同
(2)附義務贈與合同
89、借款合同
(1)金融借款合同
(2)同業拆借
(3)企業借貸
(4)民間借貸
(5)小額借款合同
(6)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
(7)金融不良債權追償
90、保證合同
91、抵押合同
92、質押合同
93、定金合同
94、進出口押匯
95、儲蓄存款合同
96、銀行卡
(1)借記卡
(2)信用卡
97、租賃合同
(1)土地租賃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
(3)車輛租賃合同
(4)建築設備租賃合同
98、融資租賃合同
99、承攬合同
(1)加工合同
(2)定作合同
(3)修理合同
(4)復制合同
(5)測試合同
(6)檢驗合同
(7)鐵路機車、車輛建造合同
100、建設工程合同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
(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7)裝飾裝修合同
(8)鐵路修建合同
(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
101、運輸合同
(1)公路旅客運輸合同
(2)公路貨物運輸合同
(3)水路旅客運輸合同
(4)水路貨物運輸合同
(5)航空旅客運輸合同
(6)航空貨物運輸合同
(7)出租汽車運輸合同
(8)管道運輸合同
(9)城市公交運輸合同
(10)聯合運輸合同
(11)多式聯運合同
(12)鐵路貨物運輸合同
(13)鐵路旅客運輸合同
(14)鐵路行李運輸合同
(15)鐵路包裹運輸合同
(16)國際鐵路聯運合同
102、保管合同
103、倉儲合同
104、委託合同
(1)進出口代理合同
(2)貨運代理合同
(3)民用航空運輸銷售代理合同
(4)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
105、委託理財合同
(1)金融委託理財合同
(2)民間委託理財合同
106、行紀合同
107、居間合同
108、補償貿易
109、借用合同
110、典當
111、合夥協議
112、種植、養殖回收合同
113、彩票、獎券
114、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115、農業承包合同
116、林業承包合同
117、漁業承包合同
118、牧業承包合同
119、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1)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合同
(2)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
(4)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同
(5)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同
(6)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合同
120、服務合同
(1)電信服務合同
(2)郵寄服務合同
(3)醫療服務合同
(4)法律服務合同
(5)旅遊合同
(6)房地產咨詢合同
(7)房地產價格評估合同
(8)旅店服務合同
(9)財會服務合同
(10)餐飲服務合同
(11)娛樂服務合同
(12)有線電視服務合同
(13)網路服務合同
(14)教育培訓合同
(15)物業服務合同
(16)家政服務合同
(17)慶典服務合同
(18)殯葬服務合同
(19)農業技術服務合同
(20)農機作業服務合同
(21)保安服務合同
(22)銀行結算合同
121、演出合同
122、勞務合同
123、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
124、廣告合同
125、展覽合同
126、追償權
127、請求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
十一、不當得利
128、不當得利
十二、無因管理
129、無因管理
第五部分 知識產權與競爭
十三、知識產權合同
130、著作權合同
(1)委託創作合同
(2)合作創作合同
(3)著作權轉讓合同
(4)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5)出版合同
(6)表演合同
(7)音像製品製作合同
(8)廣播電視播放合同
(9)鄰接權轉讓合同
(10)鄰接權許可使用合同
(11)計算機軟體開發合同
(12)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轉讓合同
(13)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131、商標合同
(1)商標權轉讓合同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3)商標代理合同
132、專利合同
(1)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2)專利權轉讓合同
(3)發明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4)實用新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5)外觀設計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6)專利代理合同
133、植物新品種合同
(1)植物新品種育種合同
(2)植物新品種申請權轉讓合同
(3)植物新品種權轉讓合同
(4)植物新品種實施許可合同
134、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合同
(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創作合同
(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轉讓合同
(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許可使用合同
135、商業秘密合同
(1)技術秘密讓與合同
(2)技術秘密許可使用合同
(3)經營秘密讓與合同
(4)經營秘密許可使用合同
136、技術合同
(1)技術委託開發合同
(2)技術合作開發合同
(3)技術轉化合同
(4)技術轉讓合同
(5)技術咨詢合同
(6)技術服務合同
(7)技術培訓合同
(8)技術中介合同
(9)技術進口合同
(10)技術出口合同
(11)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獎勵、報酬
(12)技術成果完成人署名權、榮譽權、獎勵權
137、特許經營合同
138、企業名稱(商號)合同
(1)企業名稱(商號)轉讓合同
(2)企業名稱(商號)使用合同
139、特殊標志合同
140、網路域名合同
(1)網路域名注冊合同
(2)網路域名轉讓合同
(3)網路域名許可使用合同
141、知識產權質押合同
十四、知識產權權屬、侵權
142、著作權權屬、侵權
(1)著作權權屬
(2)侵害作品發表權
(3)侵害作品署名權
(4)侵害作品修改權
(5)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
(6)侵害作品復制權
(7)侵害作品發行權
(8)侵害作品出租權
(9)侵害作品展覽權
(10)侵害作品表演權
(11)侵害作品放映權
(12)侵害作品廣播權
(13)侵害作品信息網路傳播權
(14)侵害作品攝制權
(15)侵害作品改編權
(16)侵害作品翻譯權
(17)侵害作品匯編權
(18)侵害其他著作財產權
(19)出版者權權屬
(20)表演者權權屬
(21)錄音錄像製作者權權屬
(22)廣播組織權權屬
(23)侵害出版者權
(24)侵害表演者權
(25)侵害錄音錄像製作者權
(26)侵害廣播組織權
(27)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權屬
(28)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
143、商標權權屬、侵權
(1)商標權權屬
(2)侵害商標權
144、專利權權屬、侵權
(1)專利申請權權屬
(2)專利權權屬
(3)侵害發明專利權
(4)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
(5)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
(6)假冒他人專利
(7)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
(8)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
(9)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署名權
145、植物新品種權權屬、侵權
(1)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權屬
(2)植物新品種權權屬
(3)侵害植物新品種權
14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權屬、侵權
(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權屬
(2)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147、侵害企業名稱(商號)權
148、侵害特殊標志專有權
149、網路域名權屬、侵權
(1)網路域名權屬
(2)侵害網路域名
150、發現權
151、發明權
152、其他科技成果權
153、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
(1)確認不侵害專利權
(2)確認不侵害商標權
(3)確認不侵害著作權
154、因申請知識產權臨時措施損害責任
(1)因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專利權損害責任
(2)因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損害責任
(3)因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著作權損害責任
(4)因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種權損害責任
(5)因申請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損害責任
155、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
156、專利權宣告無效後返還費用
十五、不正當競爭
157、仿冒
(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
(2)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姓名
(3)偽造、冒用產品質量標志
(4)偽造產地
158、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
159、虛假宣傳
160、侵害商業秘密
(1)侵害技術秘密
(2)侵害經營秘密
161、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
162、捆綁銷售不正當競爭
163、有獎銷售
164、商業詆毀
165、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
十六、壟斷
166、壟斷協議
(1)橫向壟斷協議
(2)縱向壟斷協議
167、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1)壟斷定價
(2)掠奪定價
(3)拒絕交易
(4)限定交易
(5)捆綁交易
(6)差別待遇
168、經營者集中
第六部分 勞動爭議、人事爭議
十七、勞動爭議
169、勞動合同
(1)確認勞動關系
(2)集體合同
(3)勞務派遣合同
(4)非全日制用工
(5)追索勞動報酬
(6)經濟補償金
(7)競業限制
170、社會保險
(1)養老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待遇
(3)醫療保險待遇
(4)生育保險待遇
(5)失業保險待遇
171、福利待遇
十八、人事爭議
172、人事爭議
(1)辭職爭議
(2)辭退爭議
(3)聘用合同爭議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
十九、海事海商
173、船舶碰撞損害責任
174、船舶觸碰損害責任
175、船舶損壞空中設施、水下設施損害責任
176、船舶污染損害責任
17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損害責任
178、海上、通海水域養殖損害責任
179、海上、通海水域財產損害責任
180、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損害責任
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損害責任
182、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
18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運輸合同
18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運輸合同
185、船舶經營管理合同
186、船舶買賣合同
187、船舶建造合同
188、船舶修理合同
189、船舶改建合同
190、船舶拆解合同
191、船舶抵押合同
192、航次租船合同
193、船舶租用合同
(1)定期租船合同
(2)光船租賃合同
194、船舶融資租賃合同
195、海上、通海水域運輸船舶承包合同
196、漁船承包合同
197、船舶屬具租賃合同
198、船舶屬具保管合同
199、海運集裝箱租賃合同
200、海運集裝箱保管合同
201、港口貨物保管合同
202、船舶代理合同
203、海上、通海水域貨運代理合同
204、理貨合同
205、船舶物料和備品供應合同
206、船員勞務合同
207、海難救助合同
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撈合同
20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
210、海上、通海水域保險合同
211、海上、通海水域保賠合同
212、海上、通海水域運輸聯營合同
213、船舶營運借款合同
214、海事擔保合同
215、航道、港口疏浚合同
216、船塢、碼頭建造合同
217、船舶檢驗合同
218、海事請求擔保
219、海上、通海水域運輸重大責任事故責任
220、港口作業重大責任事故責任
221、港口作業
222、共同海損
223、海洋開發利用
224、船舶共有
225、船舶權屬
226、海運欺詐
227、海事債權確權
第八部分 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
二十、與企業有關的
228、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
229、侵害企業出資人權益
230、企業公司制改造合同
231、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
232、企業債權轉股權合同
233、企業分立合同
234、企業租賃經營合同
235、企業出售合同
236、掛靠經營合同
237、企業兼並合同
238、聯營合同
239、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3)外商獨資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4)鄉鎮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240、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
241、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二十一、與公司有關的
242、股東資格確認
243、股東名冊記載
244、請求變更公司登記
245、股東出資
246、新增資本認購
247、股東知情權
248、請求公司收購股份
249、股權轉讓
250、公司決議
(1)公司決議效力確認
(2)公司決議撤銷
251、公司設立
252、公司證照返還
253、發起人責任
254、公司盈餘分配
255、損害股東利益責任
256、損害公司利益責任
257、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
258、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
259、公司合並
260、公司分立
261、公司減資
262、公司增資
263、公司解散
264、申請公司清算
265、清算責任
266、上市公司收購
二十二、合夥企業
267、入伙
268、退夥
269、合夥企業財產份額轉讓
二十三、與破產有關的
270、申請破產清算
271、申請破產重整
272、申請破產和解
273、請求撤銷個別清償行為
274、請求確認債務人行為無效
275、對外追收債權
276、追收未繳出資
277、追收抽逃出資
278、追收非正常收入
279、破產債權確認
(1)職工破產債權確認
(2)普通破產債權確認
280、取回權
(1)一般取回權
(2)出賣人取回權
281、破產抵銷權
282、別除權
283、破產撤銷權
284、損害債務人利益賠償
285、管理人責任
二十四、證券
286、證券權利確認
(1)股票權利確認
(2)公司債券權利確認
(3)國債權利確認
(4)證券投資基金權利確認
287、證券交易合同
(1)股票交易
(2)公司債券交易
(3)國債交易
(4)證券投資基金交易
288、金融衍生品種交易
289、證券承銷合同
(1)證券代銷合同
(2)證券包銷合同
290、證券投資咨詢
291、證券資信評級服務合同
292、證券回購合同
(1)股票回購合同
(2)國債回購合同
(3)公司債券回購合同
(4)證券投資基金回購合同
(5)質押式證券回購
293、證券上市合同
294、證券交易代理合同
295、證券上市保薦合同
296、證券發行
(1)證券認購
(2)證券發行失敗
297、證券返還
298、證券欺詐責任
(1)證券內幕交易責任
(2)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
(3)證券虛假陳述責任
(4)欺詐客戶責任
299、證券託管
300、證券登記、存管、結算
301、融資融券交易
302、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二十五、期貨交易
303、期貨經紀合同
304、期貨透支交易
305、期貨強行平倉
306、期貨實物交割
307、期貨保證合約
308、期貨交易代理合同
309、侵佔期貨交易保證金
310、期貨欺詐責任
311、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責任
312、期貨內幕交易責任
313、期貨虛假信息責任
二十六、信託
314、民事信託
315、營業信託
316、公益信託
二十七、保險
317、財產保險合同
(1)財產損失保險合同
(2)責任保險合同
(3)信用保險合同
(4)保證保險合同
(5)保險人代位求償權
318、人身保險合同
(1)人壽保險合同
(2)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3)健康保險合同
319、再保險合同
320、保險經紀合同
321、保險代理合同
322、進出口信用保險合同
323、保險費
二十八、票據
324、票據付款請求權
325、票據追索權
326、票據交付請求權
327、票據返還請求權
328、票據損害責任
329、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
330、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
331、票據保證
332、確認票據無效
333、票據代理
334、票據回購
二十九、信用證
335、委託開立信用證
336、信用證開證
337、信用證議付
338、信用證欺詐
339、信用證融資
340、信用證轉讓
第九部分 侵權責任
三十、侵權責任
341、監護人責任
342、用人單位責任
343、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
344、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
345、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
346、網路侵權責任
347、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
(1)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
(2)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
348、教育機構責任
349、產品責任
(1)產品生產者責任
(2)產品銷售者責任
(3)產品運輸者責任
(4)產品倉儲者責任
350、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351、醫療損害責任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責任
(2)醫療產品責任
352、環境污染責任
(1)大氣污染責任
(2)水污染責任
(3)雜訊污染責任
(4)放射性污染責任
(5)土壤污染責任
(6)電子廢物污染責任
(7)固體廢物污染責任
353、高度危險責任
(1)民用核設施損害責任
(2)民用航空器損害責任
(3)佔有、使用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
(4)高度危險活動損害責任
(5)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
(6)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損害責任
354、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355、物件損害責任
(1)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
(2)建築物、構築物倒塌損害責任
(3)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
(4)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
(5)公共道路妨礙通行損害責任
(6)林木折斷損害責任
(7)地面施工、地下設施損害責任
356、觸電人身損害責任
357、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
358、見義勇為人受害責任
359、公證損害責任
360、防衛過當損害責任
361、緊急避險損害責任
362、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責任
363、鐵路運輸損害責任
(1)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
(2)鐵路運輸財產損害責任
364、水上運輸損害責任
(1)水上運輸人身損害責任
(2)水上運輸財產損害責任
365、航空運輸損害責任
(1)航空運輸人身損害責任
(2)航空運輸財產損害責任
366、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
367、因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損害責任
368、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
369、因申請訴中證據保全損害責任
370、因申請先予執行損害責任
第十部分 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三十一、選民資格案件
371、申請確定選民資格
三十二、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372、申請宣告公民失蹤
373、申請撤銷宣告失蹤
374、申請為失蹤人財產指定、變更代管人
375、失蹤人債務支付
376、申請宣告公民死亡
377、申請撤銷宣告公民死亡
378、被撤銷死亡宣告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十三、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379、申請宣告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
380、申請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81、申請宣告公民恢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382、申請宣告公民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十四、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383、申請認定財產無主
384、申請撤銷認定財產無主
三十五、監護權特別程序案件
385、申請確定監護人
386、申請變更監護人
387、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三十六、督促程序案件
388、申請支付令
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389、申請公示催告
三十八、申請訴前停止侵害知識產權案件
390、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專利權
391、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
392、申請訴前停止侵害著作權
393、申請訴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種權
三十九、申請保全案件
394、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395、申請訴中財產保全
396、申請訴前證據保全
397、申請訴中證據保全
398、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
399、仲裁程序中的證據保全
400、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401、申請中止支付保函項下款項
四十、仲裁程序案件
402、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
403、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四十一、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案件
404、申請海事請求保全
(1)申請扣押船舶
(2)申請拍賣扣押船舶
(3)申請扣押船載貨物
(4)申請拍賣扣押船載貨物
(5)申請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6)申請拍賣扣押船用燃油及船用物料
405、申請海事支付令
406、申請海事強制令
407、申請海事證據保全
408、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409、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
410、申請海事債權登記與受償
四十二、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
411、申請執行海事仲裁裁決
412、申請執行知識產權仲裁裁決
413、申請執行涉外仲裁裁決
414、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
415、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
416、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民事判決
417、申請認可和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
418、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
419、申請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仲裁裁決
420、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事判決、裁定
421、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四十三、執行異議之訴
422、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
423、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
424、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❻ 地面施工挖坑無標志,路人摔傷如何舉證獲賠償
2005年5月,被告某工程處承接某路段改造工程,2006年10月底撤離施工現場。被告施工期間,雖然其在各個平交路口均設有安全警示標志,然而在其將要修好的公路上臨時挖的一個大坑周圍,卻沒有設置明顯標志,也未採取安全措施。2005年9月20日晚9時左右,梁某隨父母騎車回家,因天黑,梁某摔進這個坑內。經醫院診斷為腦震盪,頭面部多處軟組織挫裂傷,左右側第一切牙松動,頸部軟組織挫傷。於是,梁某將工程處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工程處賠償自己各項損失6237.69元。
依法分析
本案涉及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民事責任。被告在施工期間,雖在路口設有安全標志,但在將要修好的公路上臨時挖坑,未能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害,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一般稱作地面施工,它不包括空中施工(如架設高壓輸電線路),也不包括純粹的地下施工(如地下採掘、隧道施工等)。
對於一般侵權,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但地面施工緻人損害屬於侵害他人權利的特殊侵權行為,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地面施工緻人損害實行過錯推定,即除非施工人能證明其已設置明顯標導和採取安全措施,而且這些標志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損害發生,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技巧提示
對於地面施工,如果施工人已設置了明顯的標志或採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因受害人過失造成損害的,施工人不負責任。一般而言,地面施工人可舉證其已採取的安全措施包括:圈定施工現場、設橫欄、掛紅燈或按行業施工慣例設置其他標志或採取其他措施,如設專人指揮避開施工重地通行等。施工人必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足夠謹慎的注意義務,設置的標志或採取的措施必須達到足以防止事故發生的程度。其應達到的程度不僅一般正常行人、車輛足以識別並採取預防措施,而且應保證通行的盲人等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安全。凡未採取安全措施或設置明顯標志或採取的措施、設置的標志沒有達到預防損害發生的程度,因而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均應負賠償責任。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並應承擔刑事責任。
——引自延邊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❼ 民事糾紛 工地施工案件
本案糾紛的焦來點在於,施源工方對於傷者所受到的傷害有無過錯。
我認為,施工方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對方的民事賠償責任。其受到的傷害是自身的過錯所導致的。
理由是:1,協議明確規定在施工期間,對方不得擅自進入菜園。這是對方應當履行的一個約定義務,但對方違反了協議規定的內容。
2,施工方在路線兩邊都建有護欄有人看守。這說明安全防護措施是基本到位了的,,最大程度的盡到謹慎注意的職責和義務。
3,對方的傷是自己不慎摔倒所造成的,不是施工方的物件所致。污水管的安放與對方的摔倒受傷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在公共場所、 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施工方盡到了應盡的義務,那就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