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協議
1. 俄方扣押5艘日本漁船,稱其違反捕魚協定,事實真相究竟是何
俄羅斯和日本的關系一直非常不好,所以這次俄羅斯扣押了日本的五艘漁船,很難保證俄羅斯方面有沒有打擊的意思。原因其實非常簡單,首先就是俄羅斯和日本在北方四島問題上一直有非常大的沖突,雙方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多次會談,但是仍然沒有徹底解決這個問題。其次就是日本經常針對爭議地區採取打擦邊球的行為。最後就是俄羅斯本身對於自己國土安全方面態度一直非常強硬。
領土問題的時候,態度始終非常強硬,甚至可以說是強硬的很過分了。所以對於俄羅斯來說,扣押五艘漁船隻是最基本的操作,畢竟俄羅斯戰略轟炸機對日本進行繞島飛行也不是一次兩次了。
2. 台日漁業協議的漁船被扣
日本水產廳2013年5月29日在沖繩縣先島群島南側的專屬經濟區內,以非法作業為由,版當場抓權扣了涉嫌違反作業的台灣漁船「益升12號」(排水量49.85噸,載有7人),逮捕了船長柯清國(54歲)。
根據所謂的《日台漁業協議》,台灣漁船可在先島群島北側的釣魚島附近海域作業。該船是協議生效後第四艘被扣台灣漁船。據日本水產廳介紹,「益升12號」涉嫌在非協議海域作業。
據日本內閣府沖繩綜合事務局介紹,台灣漁船在「日本水域」回收延繩時,被正在巡邏的水產廳漁業執法船發現。
該船船長表示,在尋找斷裂的延繩時不小心進入了「日方的水域」。不過,日方在該船中發現了鯕鰍。
3. 《中國船員集體協議》對漁船的船員管用嗎
應該沒用
4. 台日漁業協議的法律性質
從協議本身的文本來看,表面上是一個具有民間性質的、有關漁業資源保護與開發的臨時性安排,不具備國際法上的條約性質和效力,但台日視其為具有「官方」性質的法律文件。
首先,它以民間的漁業協議的名義掩蓋了外交談判的實質。雖然雙方歷次漁業會談均以「台灣亞東關系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名義進行,但其人員由台灣「外交部」「漁業署」「海巡署」組成,日方也以外務省、農林水產省、海上保安廳組成,實質上仍具有「官方」的性質。台灣當局還將其升高到「國安層級」,顯然是將「台日漁業會談」視為「台日外交磋商」。
其次,該文件仍有「以主權換漁權」之嫌。協議第4條規定「本協議之所有事項或為實施而採取之措施,均不得認為影響雙方具許可權之主管機關有關海洋法諸問題之相關立場」。從字面理解,該協議不影響雙方各自對釣魚島「主權」的主張。協議文本上並未規定協議是否適用於釣魚島領海內,但在2013年4月10日台灣外事部門的新聞稿中指出,該協議並不適用於「釣魚台列嶼周邊12海里」。如果在該協議執行階段,台灣漁船和執法船放棄進入釣魚島領海作業和執法,那麼協議就不能排除「以主權換漁權」之嫌。
再次,按理說,此協議不限制第三方的權利。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當事雙方簽署的協議對第三方無約束力。「台日漁業協議」只對台灣和日本的漁船有約束力,第三方船隻,包括大陸的漁船在協議海域仍可按原來的方式作業,不應受到任何影響。對在該海域的其他性質的船隻,如公務執法船、海洋調查船、油氣勘探船等作業和活動也不產生任何影響。
5. 印尼漁業部長和中國的漁業協議最新消息
據《雅加達郵報》報道,印尼海事漁業部屬下捕撈署署長格爾文·尤索回夫2015年1月23日表示,答根據海事漁業部相關條例,當局已經禁止所有外國漁船在該國領海的大型捕魚活動,上述與中國的漁業協議也受有關條例影響而必須廢止。
6. 請問 中國外交部對台日漁業協定"嚴重關切" 指的是什麼
此次簽訂的「台日漁業協議」主要規定了以下幾部分內容:
第一,協議適用海域。總面積73631平方公里,其北界為北緯27度,即中日漁業協定南界;西界為122°30′,超出了日本主張的中間線約10海里~20海里,重疊面積約為6190平方公里;東界和南界有3處突突破了台灣劃定的「暫定執法線」,較「暫定執法線」多出了約4445平方公里。第二,特別合作海域。位於暫定執法線東南部,大致呈平行四邊形,面積為4515平方公里。在此海域內,協議規定「雙方努力避免產生漁業糾紛」,並設立「台日漁業委員會」進行協商。第三,雙方各自管理的海域。該海域為適用海域中除特別合作海域以外的海域,面積為69116平方公里。在該海域內,雙方各自管理本國漁業活動,並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制定雙方的漁業管理措施。
雙方協議約定設立「台日漁業委員會」,以協商雙方在協議海域內的漁業資源保護、保障協議海域內漁船航行和作業安全、協商台日雙方的漁業領域合作與交流。
從協議本身的文本來看,表面上是一個具有民間性質的、有關漁業資源保護與開發的臨時性安排,不具備國際法上的條約性質和效力,但台日視其為具有「官方」性質的法律文件。
首先,它以民間的漁業協議的名義掩蓋了外交談判的實質。雖然雙方歷次漁業會談均以「台灣亞東關系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名義進行,但其人員由台灣「外交部」「漁業署」「海巡署」組成,日方也以外務省、農林水產省、海上保安廳組成,實質上仍具有「官方」的性質。台灣當局還將其升高到「國安層級」,顯然是將「台日漁業會談」視為「台日外交磋商」。
其次,該文件仍有「以主權換漁權」之嫌。協議第4條規定「本協議之所有事項或為實施而採取之措施,均不得認為影響雙方具許可權之主管機關有關海洋法諸問題之相關立場」。從字面理解,該協議不影響雙方各自對釣魚島「主權」的主張。協議文本上並未規定協議是否適用於釣魚島領海內,但在4月10日台灣外事部門的新聞稿中指出,該協議並不適用於「釣魚台列嶼周邊12海里」。如果在該協議執行階段,台灣漁船和執法船放棄進入釣魚島領海作業和執法,那麼協議就不能排除「以主權換漁權」之嫌。
再次,按理說,此協議不限制第三方的權利。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當事雙方簽署的協議對第三方無約束力。「台日漁業協議」只對台灣和日本的漁船有約束力,第三方船隻,包括大陸的漁船在協議海域仍可按原來的方式作業,不應受到任何影響。對在該海域的其他性質的船隻,如公務執法船、海洋調查船、油氣勘探船等作業和活動也不產生任何影響。
目前中日間在釣魚島海域斗爭呈膠著狀態,大陸的維權行動從本質上講是為維護中華民族的長遠和整體利益,兩岸應彼此呼應、良性互動、共御外敵。如果未來大陸與台灣間之間因釣魚島漁業問題引發海上摩擦,將正中日本人的下懷。
7. 台日漁業協議的介紹
2013年4月10日,來台灣和日本雙方以民間源交流協會的名義簽訂了「台日漁業協議」。2012年日本所謂「購島」事件引發釣魚島危機後,面對兩岸聯合保釣的態勢,日方主動向台灣提出舉行新一輪漁業會談,並快速簽約。2013年5月29日,日本又抓扣一台灣漁船,系所謂《日台漁業協議》生效後第四起。
8. 漁船以合股性質組成的,產權持證登記一人名下,但參加股東有協議文件證明共同參股,持證人私自開船怎麼辦
你這個問題涉及船抄舶共有的問題,在沿海漁村是比較普遍的。既然船舶是共有的,那麼對船舶的重大問題需要由合夥人協商一致來決定或者,如果是按份共有的話,可以按照份額的比例進行表決,即使是合夥事務代表合夥人,也不能夠自己一個人做出重要的決定。現在你說他自己開船了,我不明白是什麼意思,如果說他自己一個人出去捕魚,那如果獲得收益,依然要進行平均的分配。如果他一意孤行,不聽其他合夥人的意見,這種情況持續發生的話,那就合夥最後也只能是解散掉。
9. 漁船股份手抄協議按手印簽字有沒有法律效應
只要是本人簽字了就有效,按手印可有可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