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間協議糾紛
建議 當面咨詢律師。
『貳』 買房以後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糾紛怎麼辦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常見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糾紛及解決方法如下:
1、房專價上漲屬,賣方違約
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賣方因房價上漲不履行義務,買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依據合同的約定,要求賣家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房屋上漲的損失,還可以主張賠償。
2、中介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
無論是根據合同法居間合同的規定,還是誠實信用原則、行業慣例,居間人都如實告知的義務。當居間人沒有盡到義務的,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在居間方對委託方的損失存在過錯責任的情況下,居間公司除返還居間費用外,仍應根據過錯大小及比例來賠償相應的實際損失。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的簽訂流程
1、中介向買賣雙方協商好的價格寫在合同上並取得雙方同意;
2、為防止賣方一房多賣,中介一般會要求賣方在簽訂完三方合同後需要把產權證押在中介方;
3、約定過戶時間;
4、清點房子的水電氣,物業費,光纖及機頂盒是否有欠款;
5、約定繳稅方;
6、三方無誤後簽字;
7、買賣雙方按手印,中介費公司蓋章;
8、買方交定金,賣方押證;
9、合同簽訂完畢。
『叄』 居間合同約定管轄是否有效
後甲乙雙方未進行房屋買賣,恆心房地產代理公司認為其作為居間人,組織甲乙雙方看房並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理應得到傭金,遂依約定起訴到房屋所在地的B區法院。 [評析]對於B區法院有沒有管轄權存在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房屋所在地的B區法院有管轄權。理由是:本案為居間合同糾紛,民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恆心房地產代理公司聯系甲乙雙方看房並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其已經完成了媒介服務,而看房行為是其履行媒介的主要義務之一,房屋所在地即是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B區法院有管轄權。 另一種意見認為,B區法院沒有管轄權。理由是:居間合同的標的是行為,履行地為行為實施地,本案中,當事人沒有約定履行地為房屋所在地,只約定如發生糾紛,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而恆心房地產代理公司組織甲乙雙方看房只是其履行居間行為之一,此外還有斡旋商談、協助訂立合同、鑒證付款、代辦貸款、過戶等居間行為,把「看房」地點作為行為合同履行地是片面的,沒有法律依據。本案居間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又無法確定,應依管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A區法院管轄。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肆』 居間服務合同糾紛(法律高手請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回報告訂立合同的機答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我國關於居間合同的規定都在這幾個條款里,希望你可以用的上。
『伍』 二手房居間合同糾紛
在房屋買賣中委託人應注意審查以下事項:
1、房屋產權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繼承,是否存在共有人、是否取得產權證書;
2、房屋是否具備可轉讓條件,有否存在抵押、查封或擔保等履行障礙;
3、委託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是否有效合法,是否存在無權代理或過期委託;
4、相關稅費的計算標准和承擔主體等;
5、如果是房改房,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否繳清,或業主是否將該款返還給單位。
在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前,如果上述事項存在問題,一些中介公司為了誘導當事人先簽訂合同,會向買方保證協助解決該問題甚至擔保該問題不會影響合同的繼續履行,一些當事人信以為真,從而陷入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局面,*終致使中介公司可依法不論買賣合同是否能夠實際履行,均可要求當事人支付相應的中介服務費及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權利。
『陸』 房屋買賣居間協議糾紛
約束的話要看實際合同跟補充合同有什麼關聯了,沒有關聯則這個補充條款根本就是回無效的,因為既沒有雙答方簽字也沒有說明雙方是誰,如果還有正規合同包含這個補充條款那就生效了,因為我之前在蘇州做中介時候遇到過這種情況
假如生效,要賠償對方雙倍定金既違約金(此處可能按增長值計算),外加對方其他所有損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給)
如果生效了您就要付的,交易不生效則不需要給
『柒』 居間合同糾紛(我是被告)--急 開庭在即!!
居間來合同:是指居間人向自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從你所講的情況看:中介公司要求支付傭金是可以的。而且從證據方面也對你不利,你們沒有將4連單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全部收回。
另外你沒有說明買賣的另一方是否也成為被告,如果沒有你倒是可以追加要求買賣的另一方(當然還要找得到,並有有關傭金方面的約定)為第三方。但這只能是你和買賣的另一方來分擔這筆傭金。
『捌』 居間合同糾紛中如何進行責任認定
一、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
從居間合同的定義來看,其具有有償、諾成、不要式合同的特徵。在此類型糾紛中,一般情況下,居間人是作為原告參加訴訟,而被告通常是委託人。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第四百二十七條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通過對上述法條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在此類居間合同糾紛中,作為原告的居間人只要舉證證明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取得酬金,而酬金的多少則可以依據約定或者公平合理原則加以確定。假使沒能促成合同成立的,也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所以在此類糾紛中,原告的舉證責任合符「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並且作為原告的居間人也容易舉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的證據,在訴訟中,其舉證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對於作為被告的委託人,如要提出抗辯,同樣只要舉出合同是否訂立的證據就行,也合符「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此不累述。
下面著重談談另外一類居間合同糾紛。
二、因賠償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
在這類居間合同糾紛中,往往是委託人作為原告,居間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作為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及理由也多半是以居間人提供的合同訂立的機會有誤,雖然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了合同,但該合同的履行卻造成委託人損失,例如介紹空車配載信息,承運人將委託人的貨物運走後卻下落不明;房屋中介中,委託人在締結合同後並在履行義務中才發現對方根本無權處分房屋,而委託人為此卻已經付出了一定的代價,等等……。由於第三人有意或無間逃避承擔法律責任,往往下落不明,一去不返,在此情況下,作為委託人往往只好找到居間人要求賠償,而作為居間人的不願賠償或為賠償標准無法形成一致意見,從而引起糾紛。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明確地列舉出居間人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要件,即要有證據證明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居間人才會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審判實務中,作為委託人很難取得證據來證明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假如有,也只是一些表面或片面的現象,嚴格說來都有不算有效證明,很難得到審判人員的認同,在此情況下,作為原告方的委託人就相當尷尬了,一方面基於對居間人的信任,接受了其提供的指示或媒介服務,而另一方又卻因訂立了合同造成了損失,又沒法證明居間人明顯過錯或重大過失,而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通常情況下應由作為原告方的委託人舉證,由於無法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從而喪失索賠的機會。
『玖』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糾紛
你好:中介費一般為合同價款的2%,如無特別約定各自負擔1%。
『拾』 房地產買賣居間服務合同糾紛
我國法院審理案件一般為二審終身制,判決生效後還可以申請再審,你現在已經窮盡了所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