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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糾紛罵人

發布時間: 2021-02-18 04:06:02

㈠ 因糾紛罵人兩句也沒造成傷害派出所把人弄走帶手銬對嗎

如果罵人且不配合派出所民警的工作,這就是屬於妨礙阻擾民警公務,派出所民警有權使用手銬

㈡ 因為罵人引起的打架 是罵人的責任嗎 還是先動手的責任

我覺得這就要看誰是占據了道理的那一方,首先你應該認識到一個問題就是罵人和大人,都是版不能解決任何的權糾紛的,只有兩個人平心靜氣的聊天才能解決的好問題,同時也應該明白,不管道理站在哪一方,只要做出了違反法律的事情都是不可以的,因此總結了上面的來說,肯定先動手是有問題的。

㈢ 由罵人引起的民事糾紛

  1.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組織在民事交往中發生的各種糾紛或摩擦。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2. 和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通過協商、談判等方式,自願、互諒、友好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甲乙兩公司在糾紛發生後,通過雙方的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合同得予順利履行。

  3. 調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通過第三人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主持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調解根據主持調解的第三人身份的不同,可分為民間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

  4. 民間調解一般不要求主持調解的第三人具有特殊的身份。比如張三與李四兩夫妻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夫妻倆又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夫妻的一方或雙方請來本村的長輩張伯當和事佬,夫妻倆在張伯的勸說下,相互諒解,化干戈為玉帛就是一種民間調解。

  5. 人民調解對第三人的身份有一定的要求。第三人一般是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在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中設立的人民調解組織。如:村民甲向村民乙借款五百元,約定一個月後償還。屆時,村民甲耍賴不還,村民乙向村委主任投訴,要求村委主持解決。村委主任指派村委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張某對村民甲進行說理教育。在徵得村民甲的同意下,張某主持對村民甲與村民乙借款糾紛進行調解。經調解,村民甲償還了村民乙的借款項五百元。就是一種調解成功的人民調解。隨著人民調解的發展,有的地方已開始在企業設立人民調解組織。如廣東的東莞就開始了按企業所屬組建、實施鎮、村兩級管理的企業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資糾紛等。

  6. 行政調解中主持調解的第三人必定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如甲毆打乙致傷,乙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同時,在徵得甲乙同意後,一並對因甲乙之間因毆打而導致的民事賠償進行調解就是一種行政調解。又如甲村民張三與鄰村乙村民王二因灌溉用水發生糾紛。雙方無法達成用水協議。糾紛鬧至鎮政府,鎮政府指派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員進行調處。經調處,達成調解協議。屬典型的行政調解。

  7. 此外,調解還有依其他法律規定成立的組織主持調解。如消費者協會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可以對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糾紛進行調解;用人單位內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可以依《勞動法》的規定,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進行調解。等等。

  8. 仲裁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依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協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糾紛進行裁決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解決:一 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9. 訴訟,這里是指民事訴訟。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民事糾紛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決糾紛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司法解決方式。俗稱打官司。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主要是上述當事人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引起的民事糾紛。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㈣ 因為糾紛處理不公,我罵人了,違法嗎

罵人不屬違法行為,頂多為不道德而已,建議冷靜商議處理,避免激化矛盾。

㈤ 罵人可以民事訴訟嗎

罵人如果產生了法律後果,是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當眾辱罵,其行為就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2項的規定,涉嫌公然侮辱他人,依法你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其治安行政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根據《刑法》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如果在公共場合,公然侮辱他人,造成嚴重後果,則是觸犯了刑法規定的侮辱罪。比如一幫人在大街上罵一女孩子是破鞋,女孩子受不了,精神恍惚得了精神病,那麼罵人的人就要受到刑事處罰。

(5)因糾紛罵人擴展閱讀:

一般性的朋友鄰里因糾紛而罵人,社會危害性小,都不會達到侮辱罪的程度;有很特殊的人很記仇的那種人,你惹他一次,他就天天見你就罵,或者在大街牆壁上寫罵你的話,甚至在網路上編造丑惡事實罵你,那麼他的行為就觸犯刑法了。

當自己被罵時,看情況分別對付,情節輕微的,和他理論,用文明的語言回擊他,如果對方不依不饒不堪入耳,最理智的做法是報警,讓公安對他進行教育,一般給予警告或罰款。

由罵人引起的打架,先動手的肯定不對,如果打成輕傷,構成刑事案件,先動手的肯定要承擔一定責任,後動手的可以辯護正當防衛,這樣責任就相對輕了。

㈥ 民事糾紛 對方一直罵人 威脅 恐嚇 能報案嗎

民事糾紛對方有威脅或恐嚇情況之一是可以報案或打110都是可以的。

㈦ 因為某些糾紛有一方罵人算犯法嗎

什麼是「罵人」?這是最重要的,不然就只有聖人才能不進高牆了。。。

㈧ 故意罵人 需要負 法律責任嗎

罵人如果產生了法律後果,是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是當眾辱罵,其行為就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2項的規定,涉嫌公然侮辱他人,依法你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其治安行政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根據《刑法》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如果在公共場合,公然侮辱他人,造成嚴重後果,則是觸犯了刑法規定的侮辱罪。比如一幫人在大街上罵一女孩子是破鞋,女孩子受不了,精神恍惚得了精神病,那麼罵人的人就要受到刑事處罰。

(8)因糾紛罵人擴展閱讀:

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㈨ 跟人吵架把人罵死了犯不犯法

和人吵架、辱罵致死,對於情節嚴重、屢教不改、惡意故意或帶有致死目的的情況視為觸犯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中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包含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情況。

因鄰里糾紛隨意辱罵他人,引發死亡的嚴重後果,涉嫌尋釁滋事罪,建議偵查機關按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補充偵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因鄰里糾紛,實施辱罵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9)因糾紛罵人擴展閱讀:

2014年6月18日,西充縣51歲的村民周華(化名)趕集回家途中,發現自家的鴨子死在鄰居張英(化名)的田裡,遂懷疑是張英毒死了自己家的鴨子。之後,心存疑慮的周華找到張英,並對其進行謾罵。盡管張英解釋,自己並未下毒,「鴨子死在我的田裡就懷疑是我下毒,太無道理了。」

不過,周華並未就此罷休,繼續對張英進行辱罵。當日下午,當地村幹部聞訊趕到現場,對二人進行調解,並及時中斷周華的沖動行為。但第二日上午,周華繼續對張英進行謾罵;下午,她更是跑到張英家中進行辱罵、羞辱。

村幹部再次對周華進行批評、制止,但周華不聽勸解,辱罵行為直至當日傍晚,52歲的張英倒地,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張英系高血壓誘發腦內出血而亡。另據對周華家死亡鴨子的檢測,未檢出毒葯成分。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楊女士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周華稱並不知道張英有高血壓,更不知道吵架會致人死亡。周華明知張英患有高血壓的證據不足,案發時周華不能夠預見辱罵行為可能導致其死亡,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檢察官提出,周華因鄰里糾紛隨意辱罵他人,引發一人死亡的嚴重後果,涉嫌尋釁滋事罪,建議偵查機關按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補充偵查。經公安部門補充偵查,證實周華家的鴨子並非被毒死,同時證實村委對周華進行兩次批評制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因鄰里糾紛,實施辱罵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檢察院據此認為,此案應該以尋釁滋事罪來處理。最終該案一審宣判,法院最終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意見,認定周華構成尋釁滋事罪,鑒於被告人周華在審理期間進行了積極賠償,法院遂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尋釁滋事罪

參考資料來源:成都商報-吵架吵到「罵死」了人 事情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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