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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銷售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2-18 01:59:32

❶ 汽車銷售合同有哪些內容

汽車銷售合同包括了以下條款:
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汽車產品的型號、規格、質量、數量、選裝件數量和型號及生產廠家、交貨期限,這是汽車銷售合同最基本的內容。

這些條款的每一項內容,都應做出具體的規定。

一、質量標准,因明文規定是國家標准還是行業標准,或者按用戶提出的要求和標准進行規定。製造廠必須對產品質量負完全責任,只能提高質量標准不能降低質量。如果質量要求不明確的,則需要格局《合同法》的規定,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交貨期限應具體規定交貨的日期,如果延期交貨,汽車製造商應承擔全部的經濟責任;如果經銷商沒有按期接受貨物,則要承擔貨物損失的風險。
具體規定交車的方式。如果用戶自行到廠提貨,應規定接車的手續;如由廠家實行送貨或代運,應在汽車銷售合同中註明送貨的地點或到站名稱及收貨人。收貨費用應寫明是包含在售價當中還是在售價以外另行計算。明確所購車型的外部色彩(或圖案等),如用戶對汽車的外部色彩或圖案、文字有特殊要求時,應在汽車銷售合同中註明,所需費用經雙方協商後,也應當在合同中註明。

三、汽車銷售合同中要正確規定產品的價格與付款的結算方式。凡是由國家或地方統一定價的車型,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價或降價,應報請有關部門批准。對國家允許浮動或由企業自行定價的車型,應由供需雙方協商定價。對於車款的結算方式,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匯票、支票、「托收承付」或「驗貨承付」等辦法執行,也可採用「貨到付款」的方式進行結算。明確規定汽車銷售合同各方的經濟責任。如廠家對產品的型號、規格、質量、數量、選裝件、交貨期和交貨方式等方面不能履行合同規定時,應在經濟上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的責任。如需方發生中途退貨、拒絕收貨、延期付款等違背汽車銷售合同的規定時,應對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全部經濟責任。

四、如果由於運輸部門不能履行合同規定而造成損失,則完全由運輸部門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此外,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因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因此需方不按時收獲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在汽車銷售合同中除上述內容外,如果還有其他內容和規定,應由供需雙方相互商定,或補充具體條款。

❷ 關於汽車銷售合同

當然是按照總價付啦
當中銷售在合同里做了文章 把增送的錢拉進去了
估計是怕審計麻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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