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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2-17 23:50:05

⑴ 勞動合同法辭職規定

1、單位不簽勞動合同,違法在先,你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理由提出辭職,不需要提前通知,更不需要單位批准,完全合法。2、用人單位扣除當月工資,屬於惡意剋扣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按拖欠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3、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4、對於單位的上述行為,你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5、還可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法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糾正。6、再不行直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單位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7、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⑵ 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如果簽訂三年抄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勞動合同法規定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⑶ 關於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富裕職抄工 辭職 生活補助費】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執行〈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中有關職工辭職後的工齡計算問題的批復》勞辦發〈1994〉340號規定:申請辭職的富餘職工,經企業批准,在辦理辭職手續時,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的生活補助費,標準是:家居城鎮的,工齡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半個月標准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六個月的工資;隨戶口轉回農村的,工齡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的工資。再次就業後又申請辭職的企業富餘職工,應按再次就業後重新計算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發,其生活補助費,不得同以前的工作年限合並重復領取。但無論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否,其辭職前和再次就業後的工齡可合並計算為連續工齡。

⑷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加重
新《勞動合同法》首先對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作了明確界定,即"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過這個時間仍未訂立書面合同,用人單位須向員工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超過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員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擴大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范圍
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另增加了新的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等等。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嚴格限制違約金的適用范圍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限制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和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問題,完善了有關違約金規定。新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到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規定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擴大了勞動者終止合同的權力
新《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新《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勞務派遣的規范與限制
勞務派遣作為一種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國內市場上一直備受爭議。目前規范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很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點,因此,新《勞動合同法》整整用了十一個條款來規范勞務派遣。此次勞務派遣新的規定中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3、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等;
4、具有勞動違法行為的勞務派遣單位以及實際用工單位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由勞務派遣單位和實際用工單位共同對勞動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加大對試用期勞動者的保護力度
新《勞動合同法》在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同時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⑸ 勞動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內容: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勞動合同法第30條解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實踐中,一些勞務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的需求,招用非全日制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非全日制崗位工作。勞動合同法公布施行後,對勞務派遣作為全日制用工中的特別規定,單列了一節;對

非全日制用工作為相對於全日制用工的特別規定,單列了一章,分別對這兩種特殊的用工形式進行了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將勞務派遣作為全日制用工的特殊形式,是在全日制用工的基礎上所作的特別規范,勞務派遣應當按照全日制用工和勞務派遣的特別規定進行規范。

因此,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至於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可以向用工單位派遣勞動者從事非全日制工作,則並不作限制性規定。

⑹ 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條文是怎樣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實施的,其中對經濟補償有專門的條文說明,對於解決這方面的勞動爭議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但是一些職工同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時間在2008年之前,他們就對之前經濟補償方面是怎麼說的非常關心。那麼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經濟補償金是如何規定的?

一、因工資支付問題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支付剋扣或無故拖欠的勞動工資外,還應加發相當於剋扣或無故拖欠的工資的25%的經濟補償金;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支付加班工資外,還應加發相當於勞動者加班工資的25%的經濟補償金;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作報酬的,在補足低於標准部分的同時,還需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

二、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1、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鑒定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判人員的;

6、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迫使勞動者辭職的;

9、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迫使勞動者辭職的;

10、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辭職的;

11、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迫使勞動者辭職的;

1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作報酬的,迫使勞動者辭職的;

13、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4、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三、額外經濟補償金

茂名律師網頁鏈接

額外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⑺ 新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網址http://group.hexun.com/falvmingshi/Discussion.aspx?articleid=2487990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⑻ 勞動合同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回,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答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直接走人而不通知單位會影響單位開立離職證明,有時候不好找下家。

⑼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履行那些義務

用人單位對於勞動者應該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回酬、提供勞動答崗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為勞動者繳納公積金、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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