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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合同有效

發布時間: 2021-02-17 22:05:50

㈠ 從合同的簽訂違反主合同的約定,從合同是否無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回效:
(一)一方以答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從合同有效,在簽訂合同的部分人中間有效。
但是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主合同與從合同是否有沖突的地方,建議你找個律師當面咨詢下。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本來在合同法中並沒有「主合同」和「補充合同」的專用術語,但因為在現實合同管理實踐過程中,經常會出現這種補充合同的現象,為了區別於補充合同的稱呼,所以,我們將雙方在第一時間內簽訂的合同稱之為主合同,而在其後雙方以主合同為基礎,另外協商而達成的協議稱之為補充合同。

㈡ 請問下,合同有效與合同生效有什麼區別,是否是同一意思 謝謝

合同有效和生效是二個概念,比如你去菜場買東西,老闆青菜10元錢回一斤,你說太貴了8元可以嗎?答老闆說OK。老闆問要幾斤,你說10斤,老闆說OK。那麼這個合同算是有效的,但是生效了嗎?還沒有。只有老闆給你青菜,你付了錢了,才算生效了。還有勞動仲裁案子,仲裁裁決書下來了,你贏了,但是裁決書最後有一段話說任何一方如有不服,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起訴,那麼你會問這個裁決書有效嗎?當然有效,但是你知道它生效了嗎?沒有,生效是有條件的,只有在雙方在15天內都不向法院起訴才能生效。

㈢ 合同合法的有效條件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回同。從目前現有的法答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徵。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對「民事法律行為」所規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
有以下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因為上述三個條件是民事行為能夠合法的一般准則,當然也應適用於當事人簽訂合同這種民事行為。所以,合同有效的條件也應當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只不過是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民法通則》中的「不違反法律」具體表現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結合到《合同法》第10條等規定來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還要求合同必須具備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以上四個條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從《合同法》第44條來看,就是要「合法」。當然以上四個條件也都是《民法通則》、《合同法》的相關具體規定,只有符合這些條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會有「有效」的可能。

㈣ 合同怎麼樣才有法律效力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合同成立以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合同主體要符合規定。比如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出租人應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條件下訂立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是無效的。房屋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比如屬於違法建築的、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屋等都是不能出租的。合同的內容要合法。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如果沒有進行登記備案,那麼合同將無效或者不能對抗第三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㈤ 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一、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種類?
合同效力是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約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二、合同效力的種類
(一)、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並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徵有:
1、違法性;
2、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4、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
並據此認為其存在以下三個特徵或要件:
1、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
2、對當事人自始不應發生法律效力。
3、國家予以取締。
(三)、待定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四)、可撤銷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於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一般認為,可撤銷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締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2、合同是否撤銷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提出主張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予以撤銷,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一般是不能依職權主動來予以撤銷的。
3、合同在撤銷前應為有效。

㈥ 主合同無效則從合同還有效嗎

《合同法》第52條規定,合同無效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損內害國家利益的合容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當兩個合同確實是主從關系時,如果主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後,從合同當然也無效。這是因為從合同是以其主合同的存在而為存在前提的合同。

從合同的主要特點在於其附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為前提。如果主合同不能依法成立,那麼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㈦ 怎樣的合同才算有效合同

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對此有明確規定,即:「民事法律行為應該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的一般生效條件。
對於合同的生效時間,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生效,原則上與合同的成立是一致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同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的規定是一致的,即合同在當事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時開始生效。
對承包方何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民在法律規定和承包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對於農民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土地使用權,具有物權的屬性,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不以登記作為生效的必備要件,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承包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只是作為對土地使用權確認的程序。對此,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中規定,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㈧ 為什麼合同有效

雙方達成合意,簽訂復了協議,簽字制,合同生效。可所有權並未轉移

動產所有權轉移以交付為准則,所以並即使不是善意第三人,一樣可以從甲這里買到玉器。同時,甲只對乙承擔違約責任

這跟屋主一屋多賣沒有登記的房屋形式上是類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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