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民糾紛
① 民事糾紛是
民事糾紛 又稱民事爭議,是法律糾紛和社會糾紛的一種。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的一種,一般來說,是因為違反了民事法律規范而引起的。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法律義務規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由此而產生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爭議。總的來講,民事糾紛就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 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② 取保候審期間引起民事糾紛會怎樣
民事訴訟中止審理,先刑後民的原則,待刑事案件處理完畢後,處理民事糾紛
③ 什麼是民事糾紛,鄰里之間因瑣事發生矛盾是民
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回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答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
④ 民事糾紛的處理
1、民事糾紛最好找什麼機關處理?
一是如果雙方有仲裁協議,那麼仲裁委員會解決;
二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是如果對方有敲詐行為,可以向公安機關的經濟偵察隊報告,要求處理。
建議向法院起訴,因為仲裁是一審終審,而且總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是司法局和雙方當事人指定的,問題就在這里,司法局通常指定的人都不是法檢系統的人,絕大多數都沒考過司法考試,隨意不提倡仲裁解決,法院起訴會花掉很多錢和時間,但是能夠保證公正性,還有救濟途徑。
2、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組織在民事交往中發生的各種糾紛或摩擦。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和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通過協商、談判等方式,自願、互諒、友好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甲乙兩公司在糾紛發生後,通過雙方的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合同得予順利履行。
調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通過第三人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主持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調解根據主持調解的第三人身份的不同,可分為民間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
仲裁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依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協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糾紛進行裁決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解決: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訴訟,這里是指民事訴訟。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民事糾紛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決糾紛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司法解決方式。俗稱打官司。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主要是上述當事人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引起的民事糾紛。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值得特別說明的是:上述的民事糾紛解決方式並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既存在可能向遞進式方向發展,又存在相互間的交錯。前者如當事人無法達成和解時,可以通過第三人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等;後者如仲裁、訴訟程序中亦有和解、調解環節。
根據《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過程中,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仲裁過程中,仲裁庭徵得仲裁當事人的共同同意,可以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製作調解書或依據調解協議製作裁決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或者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製作調解書。不管是仲裁庭製作的調解書或裁決書或者人民法院製作的調解書,均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值得特別一提的是:人民法院在審理當事人訴請離婚的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未經調解,法院一般不能直接作出判決。學界稱為調解前置原則。
⑤ 民事糾紛問題
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回會糾紛(可處分性答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
⑥ 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會怎麼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產生民事糾紛的,民事糾紛一般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的,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自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終止調解之日起三日內,一致書面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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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1、打電話通知交通警(片區事故交通警接到位報警消息,第一時間趕到位事故現場),事故交通警到現場後,拍照,丈量,如有現場采有旁人(第三人)筆錄。
2、同一時間,通知當事人所投保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有關人員趕到,查看現場,拍照。
3、保險公司有關人員與事故交通警商量。
4、保險公司有關人員到修理工廠與修理工廠核定材料費,工時費。
5、保險公司有關人員把修理費用報給事故交通警。
6、事故交通警根據事故現場取得證據與修理費用,分析那位司機負多少責任,大的事故要報上一級。如有異議,15日之內向上一級提出復議。
7、保險公司有關人員根據事故交通警分析的責任,保險公司承擔多少費用,當事人負多少費用。雙方保險公司有關人員也會協商。
⑦ 民事糾紛引起
民事訴訟法規復定誰主張制誰舉證,她說是你打傷了她,那她有證據嗎?有沒有報警?有沒有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書?她說自己看病花了那麼多錢有沒有醫院的住院證明和出院證明?即使有這些東西,那麼根據法律規定,護理人員最多不能超過兩人,根據護理人員的誤工情況而計算出護理費用,在護理期間還需要有護理人員的停發工資的證明,必須是他(她)單位或公司里的證明,否則沒有一句的主張法院是不會採取的。
⑧ 關於民間糾紛。。
一,民間糾紛屬於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或者多方當事人,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專,可以請有公信屬力的第三人調解,調解不成,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民事糾紛:
1,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
2,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
(1)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
(2)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
3,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
⑨ 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她組織在民事交往中發生的各種糾紛或摩擦。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和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通過協商、談判等方式,自願、互諒、友好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甲乙兩公司在糾紛發生後,通過雙方的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合同得予順利履行。
調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通過第三人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主持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調解根據主持調解的第三人身份的不同,可分為民間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
民間調解一般不要求主持調解的第三人具有特殊的身份。比如張三與李四兩夫妻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夫妻倆又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夫妻的一方或雙方請來本村的長輩張伯當和事佬,夫妻倆在張伯的勸說下,相互諒解,化干戈為玉帛就是一種民間調解。
人民調解對第三人的身份有一定的要求。第三人一般是根據《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在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中設立的人民調解組織。如:村民甲向村民乙借款五百元,約定一個月後償還。屆時,村民甲耍賴不還,村民乙向村委主任投訴,要求村委主持解決。村委主任指派村委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張某對村民甲進行說理教育。在徵得村民甲的同意下,張某主持對村民甲與村民乙借款糾紛進行調解。經調解,村民甲償還了村民乙的借款項五百元。就是一種調解成功的人民調解。隨著人民調解的發展,有的地方已開始在企業設立人民調解組織。如廣東的東莞就開始了按企業所屬組建、實施鎮、村兩級管理的企業人民調解組織,調解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資糾紛等。
行政調解中主持調解的第三人必定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如甲毆打乙致傷,乙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同時,在徵得甲乙同意後,一並對因甲乙之間因毆打而導致的民事賠償進行調解就是一種行政調解。又如甲村民張三與鄰村乙村民王二因灌溉用水發生糾紛。雙方無法達成用水協議。糾紛鬧至鎮政府,鎮政府指派司法所的司法助理員進行調處。經調處,達成調解協議。屬典型的行政調解。
此外,調解還有依其他法律規定成立的組織主持調解。如消費者協會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可以對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糾紛進行調解;用人單位內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可以依《勞動法》的規定,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進行調解。等等。
仲裁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依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協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糾紛進行裁決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解決:一 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 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訴訟,這里是指民事訴訟。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民事糾紛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決糾紛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司法解決方式。俗稱打官司。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主要是上述當事人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引起的民事糾紛。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