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信用證糾紛
Ⅰ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實行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案件有哪幾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實行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實際上僅限定涉外商事案件,涉外婚姻、家庭、人身權損害賠償、勞動關系等傳統的涉外民事案件不實行集中管轄。發生在與外國接壤的邊境省份的邊境貿易糾紛案件,涉外房地產案件和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也不屬於實行集中管轄的范疇。
實行集中管轄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案件:
(一)涉外合同糾紛案件。指在國際貨物和服務貿易、投資、借貸、保險、票據、證券、融資租賃、擔保、期貨、信託、合資合作、企業經營等方面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合同。
具體包括涉外貨物買賣合同、成套設備供應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財產租賃合同、借款合同、證券、票據或期貨類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補償貿易合同、加工裝配合同、服務貿易合同、投資合同、擔保合同、保險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委託代理合同、信託合同、居間合同、客貨運輸合同、經營合同、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各種承包合同、合夥合同以及其他商事合同。
(二)涉外侵權糾紛案件。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其在涉外商事活動中財產權利受到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的案件。包括具有涉外因素的貿易欺詐、票據侵權、證券侵權、產品責任、侵犯股東權益、侵犯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權等方面的侵權損害賠償案件。
因交通肇事或醫療行為中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而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涉外婚姻家庭方面的侵權糾紛案件等傳統的民事侵權糾紛,不屬於集中管轄案件的范圍。
涉外商事案件涉及人身損害賠償或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請求的,也屬於集中管轄的案件范圍。
(三)信用證糾紛。指在國際貿易中,信用證各方當事人在信用證開立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由於信用證作為國際貿易支付方式,其在運作過程及適用法律方面均具有涉外性,因此信用證糾紛案件不論其主體是否涉外,都應當予以集中管轄。
「信用證糾紛」包括:(1)因開證行拒絕議付信用證而產生的糾紛;(2)信用證欺詐糾紛;(3)申請信用證止付案件;(4)信用證開立和履行中的擔保糾紛;(5)信用證開立、議付過程中相關當事人產生的其他糾紛。
(四)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國際仲裁裁決」是指在域內或域外仲裁機構就涉外商事爭議所作出的裁決。判斷某一仲裁裁決是否屬於「國際仲裁裁決」,應以該裁決所處理的爭議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為標准,而不能以仲裁機構是否為域外仲裁機構為標准。
申請承認、撤銷、執行「國際仲裁裁決」案件的類型主要包括:1、申請承認域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2、申請承認和執行域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3、申請撤銷內地仲裁機構作出的涉外仲裁裁決。
(五)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涉外商事案件的當事人僅就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申請法院予以確認。另一類是當事人在管轄權異議中,就仲裁條款的效力有異議,需要法院確認仲裁條款的效力。
(六)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的域外法院的民商事裁決案件。包括:(1)申請承認外國或我國港澳地區法院的民商事裁決;(2)申請承認與執行外國或我國港澳地區法院的民商事裁決;(3)申請認可我國台灣地區的民商事裁決;(4)申請認可和執行我國台灣地區法院的民商事裁決。
Ⅱ 國際貿易中的信用證糾紛案例有哪些
1.詐騙集團的假信用證
2.客戶無理拒付
3.條款瑕疵認定
4.政局不穩定造成銀行採用托收手段
5.外匯控管操作雜症。
6.第三方保付
7.買方拒付
8.銀行審核觀點差距
9.呈兌方拖延
Ⅲ 處理國際經濟糾紛要具備哪些能力
進行國際貿易素質教育,必須明確其素質結構,而確定國際貿易素質結構必須首先確立國際貿易專業的教育的目標。國際貿易素質教育的目標可概括為:培養既能滿足當前社會需要,又具有發展潛能的復合型國際貿易人才。具體來說,國際貿易人才應具備以下素質結構:一、思想政治素質國際貿易既是一項經濟活動,也是涉外活動的一部分。國際貿易從業人員,在對外交往的過程中,不僅要考慮經濟利益,而且要注意配合外交活動,認真貫徹我國的對外方針政策,堅持經濟利益與社會效益兼顧,出口創匯和利潤效益並重,堅持效益優先、兼顧公平原則,在履約中,注意重合同、守信用,注意保持良好的形象。二、專業素質1、專業理論知識要通曉我國的外貿政策和理論、國際市場、外貿規則與慣例、進出口交易程序與合同條款、國際承包和勞務合作等。另外,由於國際貿易的交易雙方處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各國的政治制度、法律體系不同,文化背景互有差異,價值觀念也有所不同,因此要求國際貿易從業人員還要熟悉國際貿易法則,通曉國際經濟金融、政治法律、社會文化等情況。2、專業技能對外貿企業來說,國際貿易是與形形色色的外國人打交道,交易情況千差萬別,需要從業人員有豐富的經驗,很多國際貿易專業的學生,掌握了理論知識但缺乏實踐技能,而國際貿易專業的畢業生,絕大多數都要充實到外貿崗位上去,從事具體的進出口業務或者與之相關聯的其他工作,例如,報檢員、報關員、報驗員等。很多外貿企業,特別是新獲得進出口權的企業,希望在短期內能擴大本身的國際業務,所以在招聘時都首選技能型人才。這些企業在錄用人才的時候往往採用業務考核的方法,或者要求撰寫英文函電,或者要求說明信用證上存在的問題等等,而真正能通過這些業務挑戰的畢業生非常之少。事實證明,僅有文憑是不夠的,技能型人才日漸走俏。重實踐的從業資格證書的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這些從業資格證書包括:外銷員證、報關員證、國際商務師資格證、國際貨運代理員證等等。3、外語交際能力這一方面的能力是指利用外語這一語言工具,能夠及時有效地與外商進行溝通,包括書面交流(函電)和口頭表達(口語、談判)。不能只注重文憑(英語四級或六級證書),關鍵是學以致用。要做到說能張口就來,寫能規范得體。三、職業素質1、敬業精神從事國際貿易就意味著沒有固定的作息時間。筆者曾采訪過一家貿易公司的業務員,他們從事的是對美貿易,為了配合美國的作息時間,業務人員經常要晚上加班,因為晚上我方休息的時候正是美方工作的時候,有些事情緊急不能等到第二天處理,業務人員就必須犧牲自己的休息時間。甚至節假日的時候也不能休息。可以這么說,沒有高度的敬業精神是做不好國際貿易的。2、責任心一筆業務,從交易磋商開始,到簽訂合同直至合同履行完畢,這是一個比較長的過程。有時合同履行完了還不是業務的結束,可能過一段時間之後還要面臨索賠和理賠的問題,這就要求業務人員要有認真負責的態度,切實做好每一環節的工作,如果粗心大意,可能就會造成嚴重後果。譬如發貨後制單結匯,如果單據制錯了,可能就會少收匯或收不回外匯,給企業造成的損失是不可估量的。3、個人修養國際貿易是涉外活動,業務人員是企業對外的一個窗口,代表著企業形象,業務人員要加強自身的修養,克服自己的不良習慣,注意使自己的言談舉止符合國際禮儀。4、創新能力國際市場商戰不止,競爭激烈,要想在激烈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必須具有不斷創新的能力。要保持頭腦清醒、思維敏銳、反應迅速。要時時注意外貿工作的苗頭、動態、情況、問題,及時捕捉國際貿易信息、捕捉良好商機。要敢於創造新思維、探索新路子、開創新局面,從而在商場上出奇制勝。四、社會協作素質社會協作素質是指與群體內的部門和其它人員以及與社會的協調合作能力。在國際貿易中,交易雙方相距遙遠,在開展交易過程中包括許多中間環節,涉及面很廣,需要與很多部門打交道,因此,業務人員要有很強的溝通能力和協作能力,要善於同各色各樣的人打交道,善於優化人際關系,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優質、高效地從事外貿工作。五、身心素質國際貿易工作需要經常進行戶外工作,面對復雜多變的國際市場,心理壓力較大。所以,國際貿易應用型人才要保持良好的身體和心理素質。具有理智、沉著、坦誠、熱情、樂觀向上、富有朝氣、堅毅執著的品質;具有勇於和善於克服困難的意志品質;具有樂觀、健康的情緒;具有開闊的思路和競爭意識,勇於承受壓力,接受新生事物,能夠面對失敗;具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和健康的體魄;具有良好的心理調節能力和自我鍛煉能力。
Ⅳ 信用證出現糾紛到何處仲裁
這個要各方包括開證人、開證行、受益人、議付行共同協商的,沒有固有規定的。
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全文
(2005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68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參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相關國際慣例,結合審判實踐,就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指的信用證糾紛案件,是指在信用證開立、通知、修改、撤銷、保兌、議付、償付等環節產生的糾紛。
第二條人民法院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時,當事人約定適用相關國際慣例或者其他規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適用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或者其他相關國際慣例。
第三條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因申請開立信用證而產生的欠款糾紛、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因委託開立信用證產生的糾紛、擔保人為申請開立信用證或者委託開立信用證提供擔保而產生的糾紛以及信用證項下融資產生的糾紛,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因申請開立信用證而產生的欠款糾紛、委託開立信用證糾紛和因此產生的擔保糾紛以及信用證項下融資產生的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涉外合同當事人對法律適用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開證行在作出付款、承兌或者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後,只要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相符,開證行應當履行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付款的義務。當事人以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交易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的情形除外。
第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中涉及單證審查的,應當根據當事人約定適用的相關國際慣例或者其他規定進行;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以及國際商會確定的相關標准,認定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在表面上相符。
信用證項下單據與信用證條款之間、單據與單據之間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並不導致相互之間產生歧義的,不應認定為不符點。
第七條開證行有獨立審查單據的權利和義務,有權自行作出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決定,並自行決定接受或者拒絕接受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單據與單據之間的不符點。
開證行發現信用證項下存在不符點後,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聯系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開證申請人決定是否接受不符點,並不影響開證行最終決定是否接受不符點。開證行和開證申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開證行向受益人明確表示接受不符點的,應當承擔付款責任。
開證行拒絕接受不符點時,受益人以開證申請人已接受不符點為由要求開證行承擔信用證項下付款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
(一)受益人偽造單據或者提交記載內容虛假的單據;
(二)受益人惡意不交付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無價值;
(三)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單據,而沒有真實的基礎交易;
(四)其他進行信用證欺詐的情形。
第九條開證申請人、開證行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有本規定第八條的情形,並認為將會給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第十條人民法院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的,應當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決終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開證行的指定人、授權人已按照開證行的指令善意地進行了付款;
(二)開證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權人已對信用證項下票據善意地作出了承兌;
(三)保兌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義務;
(四)議付行善意地進行了議付。
第十一條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對該信用證糾紛案件享有管轄權;
(二)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證明存在本規定第八條的情形;
(三)如不採取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四)申請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擔保;
(五)不存在本規定第十條的情形。
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應當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裁定,應當列明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裁定。
復議期間,不停止原裁定的執行。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信用證欺詐案件過程中,必要時可以將信用證糾紛與基礎交易糾紛一並審理。
當事人以基礎交易欺詐為由起訴的,可以將與案件有關的開證行、議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證法律關系的利害關系人列為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通過實體審理,認定構成信用證欺詐並且不存在本規定第十條的情形的,應當判決終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第十六條保證人以開證行或者開證申請人接受不符點未徵得其同意為由請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對信用證進行修改未徵得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只在原保證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和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01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一)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二)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三)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五)高級人民法院。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的區域管轄范圍由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第二條 對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其第二審由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權糾紛案件;(二)信用證糾紛案件;(三)申請撤銷、承認與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的案件;(四)審查有關涉外民商事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請承認和強制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裁定的案件。
第四條 發生在與外國接壤的邊境省份的邊境貿易糾紛案件,涉外房地產案件和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當事人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的管轄,參照本規定處理。
第六條 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轄實施監督,凡越權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應當通知或者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第七條 本規定於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受理的案件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本規定發布前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Ⅶ 國際貿易中關於信用證合同已議付款後,出現糾紛,兩國標准不同,究竟適用哪國法律規定
是合同糾紛還是信用證糾紛?
如果是合同糾紛,那麼一般是按照合同上約定的那個國家的法律仲裁。
如果是信用證條款的糾紛,一般是到國際商會去做仲裁。
Ⅷ 信用證欺詐形成的原因是什麼
信用證欺詐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信用證兩大基本原則的負效應。
ucp600第4條規定「就其性質而言,信用證與可能作為其依據的銷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提及該合同,銀行也與該合同完全無關,且不受其約束。因此,一家銀行做出承付、議付或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並不受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或受益人之間在已有關系下產生的索償或抗辯的制約。受益人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利用銀行之間或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的契約關系。」 並在第14條「審核單據的標准」中規定「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銀行、保兌行(如有)以及開證行必須對提示的單據進行審核,並僅以單據為基礎,以決定單據在表面上看來是否構成相符提示。」
這就是信用證的「獨立抽象原則」和「表面相符原則」兩大基石,據此免除了銀行審核雙方交易合同,並進行實物審核的麻煩,而僅負責單據審核,大大提高了銀行的工作效率,保證了買賣雙方貿易的安全、便捷進行,使信用證在國際貿易結算中發揮出重要的作用,體現出信用證制度的優越性。
但也正是這兩大基本原則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成為誘發信用證欺詐的重要因素。銀行在決定是否予以付款時,只審核受益人提交的單證表面上看上去是否嚴格符合信用證的要求,而不考慮貨物的真偽,不考慮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單據的真實性不負有責任。而目前,作為銀行付款憑證的單據大多沒有標准、固定的格式,隨意性比較強,再加上現代高新技術的發展,使得偽造這些單據有了很大的可能性,相關當事人往往也難辨真假。因此,通過不法途徑獲取或偽造、變造信用證項下要求的單證、以假貨充真貨等騙取銀行付款的信用證欺詐方式屢見不鮮。
(二)信用證欺詐的低成本和高收益。
信用證欺詐成本極低,不法分子有時只需要通過偽造一張假提單就可以騙取大額款項。而由於信用證詐騙是一種非暴力的犯罪,它的危害性很容易被忽略而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各國有關立法和打擊措施力度不夠。再加上信用證詐騙犯罪的國際性,關繫到國際管轄、引渡、法律適用和國家間的司法協助等相關問題,程序復雜,追究
成本高、難度大,各國尚未形成有效的信用證欺詐國際懲治合作機制,使得信用證欺詐違法犯罪風險較低。如在古巴使用偽造信用證附隨的提單詐騙了900 萬美元的案犯,在美國邁阿密州卻只被判了 2個月的監禁。但信用證欺詐違法犯罪所得回報卻極高,成為實施信用證欺詐的一種激勵。如我國近期影響較大的史明案,涉案金額就達2億多美元。
(三)信用證使用人風險意識淡漠。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迅速發展,信用證業務增多,但許多當事人只是看到了信用證制度便利和安全的一面,忽視了信用證存在的潛在危機,對信用證風險防範的措施和相關制度沒有跟上。有些基礎合同的當事人一味為了達成交易,對合同及信用證重視不夠,對信用證條款不認真審查,也不聘請專業人員協助審查,防範意識薄弱。有些受益人為了爭取出口,可能自願接受軟條款等信用證的苛刻條件。另外,許多國家的銀行存在操作程序不規范、缺乏監督機制、社會責任感缺失、工作人員素質不高等問題,使銀行自身不能或者不願對信用證進行過多的審查,有些銀行甚至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而涉足其中。如史明案中,上海澳新銀行直接參與了融資套現方式的設計,利用信用證獨立抽象性原則的保護對虛構的基礎交易採取放任態度,並為了自身收取高額的金融服務費用而向受益人貼現,進而導致該案信用證欺詐嚴重後果的發生。
(四)被欺詐人信用證使用知識欠缺。
信用證的出具和運作具有較強的專業性,交易流程復雜,許多企業和銀行工作人員對信用證業務沒有深入的了解,甚至不懂信用證的基本知識,不熟悉與信用證相關的國際慣例和法律,未能較好地甄別和預防信用證欺詐,使得被欺詐的情況屢屢發生。
(五)世界經濟環境形勢影響。
當世界經濟環境形勢嚴峻時,信用證當事人可能會面臨資金短缺,市場銷路不暢,或者所銷售貨物市場價格大幅下跌,較為容易引發信用證欺詐案件。這從歷年來的信用證欺詐案發率就可看出,在金融危機期間發生的信用證欺詐和糾紛案例明顯增多。因此,在經濟環境惡化時,更應警惕信用證欺詐。
Ⅸ 求信用證中出口商遭遇風險的案例以及分析,兩個以上
信用證至今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現代國際結算方式的發展與創新,信用證結算方式日臻完善。由於使用信用證手續煩瑣費用較高等原因,在發達國家,信用證已經不是一種主要的結算方式,但是在我國,從事出口業務的貿易商在選擇結算方式的時候仍然很青睞信用證。因為與其他的以商業信用作為結算基礎的結算方式相比,信用證確實給賣方提供了銀行的付款保證。但是從事國際經貿活動的人士普遍認為,沒有絕對安全的結算方式。由此看來使用信用證結算也是存在風險的,其風險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來自開證行的風險
1.開證行資信不佳。信用證是開證行的有條件的付款保證。信用證開立後,開證行負有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因此,開證行的資信和付款能力成為關鍵性的問題。在全球數量眾多的銀行中,並不是每家都能開出讓人放心的信用證。對於一些實力較弱的銀行,或外匯短缺國家的銀行開出來的信用證,受益人一旦接受,面臨的可能就是收匯困難。所以,要了解開證行的資信。
2.開證行因破產或喪失償付能力對受益人構成的風險。在一些國家銀行破產的事時有發生,即使一些歷史悠久的大銀行也不例外。其中最著名的要數英國著名的巴林銀行倒閉事件,到現在這一事件仍是銀行界,學術界和有關教育內容研究和引用的典型案例。
二、單證不符引起的拒付風險
在所有的信用證交易糾紛中,由於單證不符引起的拒付佔五成以上。而這一現象實際上是由信用證本身的特點決定的,因為開證行付款的條件是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要和信用證的要求一致,即單證一致,那麼對於單證不符的開證行就不再保證付款義務了,至於不符的單據最終是否會被付款,取決於進口商是否有付款的願望和付款的能力,即最終取決於進口商的資信。
三、國家風險
對於出口商來說,國家風險指來自進口商的國家風險,主要包括:外匯管制風險、外貿管制風險以及戰爭或內亂等。外匯管制有些是在交易之前就存在的,有些是突發的,如果貿易夥伴位於突然發生外匯管制的國家情況就更糟糕,因為一旦該國宣布全面凍結外匯,則由該國開出的信用證也被止付。外貿管制這是大多數國家都存在的,因而出口商對於其新的政策調整是難免要受到影響的,如果不能很快適應,也很可能會給履約收匯帶來困難。對於戰爭或內亂顯然其影響是多方面的也是最具有破壞性的。
四、來自進口商的風險
在進口商品的市場行情發生變化即由暢銷轉為滯銷的情況下,信用不好的進口商往往會利用信用證結算的特點拖延或拒絕付款,給出口商帶來風險,常見的有以下幾種做法:
1.不嚴格按照合同條款開證。例如,不及時開證(不開證或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開證)或者在信用證條款中附加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條件,例如提高信用證中的保險險別,變化目的港等來達到變更合同的目的,致使受益人無法按時履行合同而出現違約的現象。
2.開立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軟條款」信用證是指信用證表面要式完整,但是規定了一些受益人難以辦到的條款,這種信用證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因為受益人無法滿足信用證上這些條款的要求而失效,受益人就會面臨收不到貨款嚴重時面臨錢貨兩空的局面,非常被動。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交不易獲得的信用證某特定人簽字的單據、或註明貨物配船部位、或明確要求FOB和CFR條件下憑保險公司回執申請議付(這兩種貿易術語由買方投保),這些條款對作為受益人的賣方來說根本無法履行或無法控制。
面對以上的風險受益人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防範,爭取把損失降到最小:
1.審查開證行的資信。受益人了解開證行資信可以通過出口地銀行來進行。銀行對開證行的資信調查,要靠平時資料的積累。對一些大銀行的資信情況,則可以從其信用等級中了解大概。國際金融界每年都對世界性大銀行的資信進行評級,譬如:最高評級為AAA,最差為D,若一家銀行被評為C級或D級,則其資信屬於差的行列。開證行資信不清楚的,應在仔細查清其資信後才能使用信用證;開證行所在國與出口人所在國無外交往來的,一般不接受;對於資信欠佳的銀行或政治局勢緊張或外匯匯率動盪的國家開來的信用證,應建議受益人盡量分散風險,或請其它銀行對信用證進行保兌。
2.提高結算人員的素質和責任心,爭取在公司或企業做單時不出錯誤或少出錯誤,另外,對於新加入結算隊伍的人員要請富有經驗的業務人員對其進行培訓,使他們充分認識結算風險給企業帶來的危害。
3.關注進口商所在國的政治經濟和法律等的變化。對於可能遇到的風險要早作防範,即使貨物屬於積壓商品或交易條件很優厚也不能輕易簽下合同。但是要用發展的眼光看待事務,對於局勢趨於穩定,國內各方面建設趨於正常的國家就要重新考慮與其進行貿易。例如,非洲的安哥拉,在2002年結束內戰後經濟迅速增長,是非洲經濟增長速度最快的國家,也是目前中國在非洲主要的貿易夥伴。
4.重視調查進口商的資信。資信調查是指通過一定的方式對貿易客戶或合作與投資夥伴的資金及信用等方面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可以通過國內外銀行或專業的咨詢和調查機構調查,也可以通過國內外的商會或我國的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進行調查。總之,在進行貿易的時候一定要對將來的合作夥伴有一個盡量全面的了解以減少貿易風險的發生。對於已經發生的也要冷靜面對。例如碰到「軟條款」信用證首先應該拒絕接受,在審證時如果發現並確認存在軟條款應堅決要求對方修改。如果在貨物發運時發現也要指出對方的不妥之處,同時製作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讓對方找不到疏漏之處,爭取最大限度的避免損失。另外,軟條款形式多樣,作為業務人員要注意搜集並整理案例,提高對軟條款的分析和識別能力。
以上是出口商在使用信用證時,面臨的一些主要和常見的風險以及如何防範風險的建議,但是國際貿易具有線長面廣和環節多的特點,因而在貿易結算中也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情況,需要當事人考慮周全,靈活變通,爭取安全收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