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和詐騙
發布時間: 2021-02-17 21:17:25
1. 如何區分詐騙與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與詐騙,主要從主觀上進行區別。即,當事人是否願意歸還及不能按版期歸還的原因。正權當的經濟糾紛,貸款人或佔有人並不否認借貸關系,並表示設法歸還。即使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如由於合同約定不明確、遺忘、或者無力歸還導致的。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詐騙,則往往表現為攜款潛逃,或是大肆揮霍或賭博,根本不想歸還。
根據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的規定:根據司法實踐,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2. 經濟糾紛與經濟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經濟糾來紛是指一般正常的經濟源往來過程中產生的矛盾糾紛,而經濟詐騙是指以經濟活動為幌子,採用隱瞞事實,捏造真相,騙取較大數額的行為。
一般來說,虛構事實,虛假承諾,獲取他人財務並占為己有就是詐騙。經濟合作過程中產生的矛盾就是經濟糾紛。
3. 經濟糾紛和詐騙的區別有哪些
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符合上述條件即構成詐騙。
經濟糾紛則是以不非法佔有為目的,是經濟往來中產生的糾紛。
熱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