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糾紛案由
① 民事案由,有房屋騰退案由嗎
一、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二、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
4、辦理房產證過戶手續需要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的俺有就是「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
③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的案由怎麼確定
二手房糾紛買賣合同糾紛關鍵要看是那一塊的問題
④ 房屋租賃合同發生糾紛是什麼案由
這不需要明確法條,直接以有效合同為事由,要求履行。或者因押金具有保證的效力,用違約責任的條款表明承租人沒有違約,所以房東應退還押金。
⑤ 民事案由規定中是否有房屋質量糾紛
民事案由中沒有房屋質量糾紛,但可以在建築工程合同或者承攬合同糾紛中解決內。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容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
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⑥ 買了房子沒有過戶 起訴法院 案由是什麼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啊,買賣房子的話肯定是簽訂了買賣合同的,按照合同約定,購買回方的義務就答是付清所有房款,而賣方的義務就是交付房屋,而我國法律規定,房屋產權變更是以房管部門的變更登記為有效條件的,也就是通常說的過戶,這種情況下,對方不過戶就是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
你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即盡早辦理過戶手續,也可以依據合同規定,追究對方拒不履行的責任,比如違約金什麼的。
⑦ 房產過戶糾紛案件屬於什麼案由
物權糾紛>物權保護糾紛>物權確認糾紛>所有權確認糾紛
如果單純是對方不配合過戶義務,而你已經全部履行合同義務,那就是所有權確認糾紛。
案由:所有權確認糾紛
⑧ 因房屋供暖系統漏水而引起的糾紛是什麼案由
1、如果因漏水導致鄰居相鄰權受到侵害,案由為相鄰權糾紛。如果因供熱力人未盡到相關法定義務,給用熱力人造成的損害,或者用熱力人未盡到相關法定義務,給供熱力人造成損害的,案由為供熱力合同糾紛。
2、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截水、排水、同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損害或妨礙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3、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4、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地點、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的條款。
5、供電人應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准和約定安全供電,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准和約定、安全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供電人因計劃檢修、臨時檢修、需要限電或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的,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給用電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7、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供電中斷的,供電人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時搶修,給用電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8、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9、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0、條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83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⑨ 房屋承租權糾紛的 案由是什麼
合同糾紛。
⑩ 以房抵債協議以什麼案由立案
具體定什麼案由要結合主張、訴請來確定。如果你訴請是要求確認協議有效或內者無效可以以「確認合同效容力糾紛」為案由。如果起訴要求履行協議、解除協議等,民事案由規定中沒有直接對應的四級案由和三級案由,可以按照二級案由「合同糾紛」立案。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
三、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第一審法院立案時應當根據當事人訴爭法律關系的性質,首先應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列出的第四級案由;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三級案由;第三級案由中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二級案由;第二級案由沒有規定的,適用相應的第一級案由。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可以作為新的第三級民事案由或者應當規定為第四級民事案由的糾紛類型,可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將定期收集、整理、篩選,及時細化、補充相關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