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糾紛
① 求「談談自己對民訴的認識理解」的文章,急求啊!或者寫作思路和大綱也行!真的十萬火急啊!
民事訴訟的目的是什麼?二審民事訴訟的目的有無其自己的特點?民事訴訟目的的理論問題似乎與民事審判實踐沒有什麼直接關系,民事法官平時忙於審理各種各樣的民事案件,忙於解決形形色色的民事糾紛,無暇深入研究這個理論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這個問題的研究也比較薄弱。但是我們無法迴避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所遇到的各種問題:從宏觀上說我國民事訴訟制度設計的基本理念並不十分明確;從微觀上說審理案件時適用的具體民事法律條文不完善、法律規定滯後、民事裁判文書製作水平有待提高等。我們急需解決這些問題,對民事訴訟目的論的研究應該可以為我們提供一個指導方向。
在國外尤其是在德國和日本對民事訴訟目的論的研究比較深入,形成了關於民事訴訟目的的幾種代表學說:私法權利保護 說、私法秩序維持說、糾紛解決說、程序保障說等。近年來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學學者們開始了對這個問題的深入研究,提出自己的觀點:有的學者認為"解決民事權益糾紛"是民事訴訟的目的,有的學者認為"解決糾紛"是民事訴訟的目的,還有的學者傾向關於民事訴訟目的的"程序保障說"。(1)筆者非常贊同這個觀點,即目的論研究的實踐意義主要在於它可以為民事訴訟制度設計提供一種基本理念,(2)不過筆者認為對我國民事訴訟目的的研究還應該考慮我國國情,這里主要是指我國實現依法治國尚有很長的路要走的實際情況、民眾對法律的理解狀況和民眾普遍的 "青天情結研究不容易實現其實踐意義。長期以來'我國民眾習慣於把法院看成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習慣於行政管理模式下的社會運行方式,習慣於指望"包青天"個人實現社會公平,即使是在全社會都主張依法治國的今天,我國民眾的這種習慣思維並未真正改變。這一點在民事訴訟中的典型表現就是"案件一進門,兩頭都託人"的現象,有理的擔心不託人可能讓對方得逞,沒理的想通過託人尋求更多的不當利益,於是雙方不是更多地從法律角度審視衡量自己的利益是否合法,而是各顯神通託人拉關系,法官則在審理案件的同時肩負向領導匯報、向朋友解釋的重任,通過這樣的工作讓公眾明白法院裁判的理由、了解法律的相關規定。正因為如此,我國民事訴訟活動的過程不可能簡單化,民事訴訟的目的也不可能單純地就是解決民事糾紛或是保護私權。法官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所進行的解釋工作(即所謂法官的釋明責任),實際上是承擔了一部分宣傳法制的社會責任。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在我國通過民事訴訟不僅要體現公正而且要通過法院的審判活動達到宣傳法制的目的。所以,我國民事訴訟的目的承載了較多的內容:實現以程序公正保障實體公正的同時,以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引導公眾真正尊重法律、依法實施民事行為o而以公正引導公眾,通過裁判告知當事人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而讓公眾知曉如何做才是合法的、才能使自己的合法利益最大化是二審民事訴訟尤為突出的目的。筆者 之所以強調二審民事訴訟的目的,是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兩審終審的訴訟制度,第二審程序是二審法院根據當事人的 上訴請求,對一審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的第一審裁判,依法另行審理並作出生效裁判的一種訴訟程序制度。(3)相比一審民事訴訟,當事人在二審民事訴訟過程中對訴訟表現得更執著?雙方的對立情緒更激烈,調解結案率明顯下降,二審法院審理案件的難度明 顯增大,經過第二審程序作出的法院裁判的社會影響也更大。誠然,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但判例不能作為裁判根據的情況並沒有影響公眾將法院裁判作為自己行為的判斷根據,甚至是對社會公正與否的判斷根據口這一點從近年來社會對法院審判工作的關注和個案的裁判結果在社會上引起的強烈反響就可以看出來。
基於以公正引導公眾的民事訴訟的目的,我們設計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理念是:保障程序公正但避免當事人競技訴訟技巧,實現實體公正且避免訴訟遲延。近年來,程序正義的觀念被人們廣泛接受,"重實體、輕程序"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最高法院於2001年12月頒布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 《證據規定》)以及其他相關司法解釋的頒布表明保障程序公正得 到充分重視。但目前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出現了過於強調程序公正而忽視實體公正的傾向,一些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利用《證據規定》中技術性的條款在法庭上競技訴訟技巧,拖延訴訟,造成審判資源的極大浪費。因這個問題還涉及民事訴訟證據制度,本文 不展開論述。這里筆者主要針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時存在的問題,就二審民事訴訟既要實現實體公正又要避免 訴訟遲延進行探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中關於第二審程序的規定,二審法院審理二審案件後的結案方式主要是:維持原判(原裁定)、改判、發回重審、指令審理、調解和撤訴等在審判實踐中二審程序以調解和撤訴方式結案的存在問題不大,以維持原判(原裁定)、改判、發回重審方式結案的在適用程序法律方面存在問題比較突出,尤其在製作法律文書時法官陷入兩難o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一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情形是: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 正確。對此應該理解為,只有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闡述判決理由、適用法律方面都沒有問題時,二審才能維持一審判決,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有時並不如此。有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二審 查清事實後作出的判決結果與一審的判決結果又是一致的,這樣二審判決本身就是矛盾的。如雷六訴王毛運輸合同糾紛案,托運人雷六起訴承運人王毛要求王毛賠償貨物損失三萬元,一審法院認定貨物損失不存在,判決駁回原告雷六的訴訟請求。雷六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查明承運人王毛在運輸過程中的確造成貨物損失,但雙方當事人未及時清點貨物,當時的貨物損失情況並不明確,雷六未保留有關貨物損失的證據,二審法院認為雷六要求王毛賠償貨物損失三萬元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應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雷六的訴訟請求。從判決結果看,二審判決應維持一審駁回原告雷六的訴訟請求的判決結果,但從判決書認定事實、闡述判決理由、適用法律的內容看,無論如何是得不出維持原判的結論的。有的一、二審認定事實是一致的,二審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結果應予維持,但是一審判決闡述的判決理由又是不正確的,這樣的二審判決本身也是矛盾的。如王某訴張某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發包人王某起訴承包人張某要求張某支付2OOF-2004年的土地承包費四萬元、未按時支付土地承包費的違約金一萬元,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效合同, 判決承包人張某應按合同約定向發包人王某支付2003-2004年的土地承包費四萬元,駁回原告王某要求張某支付違約金一萬元的 訴訟請求,理由是王某在訂立土地承包合同時並未與張某約定違約金,對此王某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提出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改判減少承包費,理由是發包人王某未將合同約定的土地全部交付,二審經審理查明張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其按合同約定支付承包費是正確的,而雙方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王某要求張某支付違約金一萬元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亦不應支持。但一審判 決闡述的理由顯然是錯誤的。
針對上述這些情況,筆者作為承辦二審案件的法官提出變通處理的意見,就是二審仍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但是在二審判決書中充分闡述二審判決的理由後,明確指出一審判決存在的問題,特別強調二審維持的僅僅是一審判決的結果而不是一審判決的全部。不過這樣處理帶來的問題就是二審判決書中任何引用法律條文?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 項顯然不準確,同時引用該條款的第(一)、(二)、(三)項是自相矛盾,如果只引用實體法不引用程序法,二審判決在適用法律上就是有瑕疵的。另外,二審法院作出維持加判的判決時,在適用法律方面亦遇到同樣問題。
如果說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闡述判決理由、適用法律方面 存在問題尚可如此變通處理,那麼對在程序方面存在問題的一審判決,當事人又是針對程序問題提起上訴的,二審的處理難度則更大,甚至出現二審判決被再審程序認定程序違法的情形。如趙某訴劉某奶牛買賣合同糾紛案,買受人趙某以出賣人劉某出售的奶牛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要求劉某退還買牛款四千元,一審法院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該案,在庭審時一名合議庭成員中途離開法庭,後回來參加合議庭評議。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趙某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判決被告劉某退還原告趙某買牛款四千元。劉某不服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理由是一審法院審理案件程序違法,法官在庭審時中途離開法庭,導致本案認定事實不清,且法官的行為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如果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勢必遲延訴訟,增加當事人的訟累,浪費審判資源,而法官在庭審時中途離開法庭雖是程序上的瑕疵,但並未影響到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和《適用意見》中規定的程序違法應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情形,所以二審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盡管在判決書中二審法院詳盡地闡述了二審判決的理由、指出一審判決中存在的問題,但嚴格地說這樣的終審判決有未保障程序公正之嫌。宣判後,劉某就以一、二審均程序違法為由申請再審,法官們對此的觀點也是不盡一致。對一審法官在庭審時中途離開法庭的程序瑕疵,二審程序還可以有條件地予以彌補,但是對涉及當事人訴訟權利的程序問題,如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對法院依職權調查取得的證據未依法進行質證的案件,即使二審法院查明一審判決是正確的, 二審法院也只能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否則就違反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應當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基本原則。這也是二 審發回重審案件多的原因之一。
"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 改判。"這項規定適用的結果是,二審如果查明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大多是裁定撤銷原判 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而不是查清事實後改判。而且在法官們中間形成一種認識,就是如果二審直接改判就是一審終審, 尤其是標的額大的案件,更不能直接改判,否則容易使當事人把矛盾集中在二審,對法官也是非常不利的。所謂"二審直接改判 就是一審終審"的認識曲解了兩審終審的含義,兩審終審不是就一個判決結果必須經過兩次一審審理,而是經過一、二審程序作出一個判決結果。另外,這項規定讓人產生這樣的疑問:如果二審未查明事實怎麼能判斷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既然查清事實為什麼還要發回重審? 對二審發回重審情形的不妥當的規定,客觀上造成發回重審案件的增多,導致訴訟遲延。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時存在的問題,使我們 認識到修改這條法律規定是非常必要的,修改後的法律條文應具有嚴密、操作性強、適用於多種情況的特點。首先,修改後的法律條文應適用一審的判決和裁定,而不僅僅是原判決,應吸收《適用意見》第186、187條規定中的內容;其次,放寬規定二審 維持原審判決、裁定的情形,規定下列情形二審維持原裁決:原 裁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原裁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雖有錯誤,但二審對裁決結果的表述與原審一致的,明確對原裁決結果予以維持;一審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不影響裁決結果的正確,二審能夠予以彌補的;第三,嚴格規定發回重審的情形,二 審查明事實且一審不存在程序上的錯誤的,不屬於發回重審的情形。總之,修改後的法律條文應該既能夠符合實現實體公正的要求,又能夠避免訴訟遲延。
廢了好大勁的
希望對你有幫助
望採納!!!!!!!!!!!!!!!!!
② 如何認識醫療糾紛
想念同學可以說的再詳細一些么?
醫療糾紛醫患糾紛,可以從多角度去看,問題很寬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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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針對沖突的認識和做法有哪些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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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終止會議並單獨談話
⑤ 小勐拉賭廳管理人員和顧客產生認識糾紛哪裡投訴
當地管理部門。這些地方遠離為上!
⑥ 民事糾紛和詐騙怎麼判定如果認識對方合作多次
1、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抄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可以向法院起訴。
2、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超過3000元至10000元以上(不同地區標准不一樣),向公安機關報案就立案。
⑦ 認識的人之間發生財產糾紛,被定搶劫罪,會判幾年
搶劫罪情節較輕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⑧ 民事糾紛與社會矛盾的關系如何,如何認識民事訴訟在解決民事糾紛中的地位作用
民事糾紛是社會矛盾的表現形式之一,民事糾紛及時有效解決有利於化解社會內矛盾,容反之,民事糾紛積壓容易誘發社會矛盾。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包含訴訟解決方式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如:協商和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民事訴訟是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有效方式,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與其他解決方式相比,民事訴訟具有強制性、權威性等特點。
⑨ 淺談如何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面對新形勢、新任務,縣委書記韓正明在縣委十三屆五次全委(擴大)會議、全縣農牧村工作會議、全縣經濟工作會議上著重強調「當前全縣工作都要體現『兩手抓』,一手抓發展不動搖,一手抓穩定不放鬆」。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如何履行第一責任,有效地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針對這個問題結合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活動進行調研,矛盾糾紛逐年呈上升趨勢,總結近幾年排查調處各種形式的矛盾糾紛,最有效的途經就是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完善制度,創新長效機制,充分發揮鄉村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作用,整合各方面力量,綜合運用經濟、教育、行政、法律、政策等多種手段化解矛盾糾紛、調整利益關系,努力維護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主要的對策和建議是:一、要加強領導,健全制度,創新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長效機制(一)認真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領導責任制,層層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加強防範工作責任落實。嚴格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一票否決制,嚴格執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十項制度》,建立受理登記、按期辦結報告制度,力求做到早排查、早發現、早報告、早調處、早解決,防治漏調失控,造成矛盾激化。(二)全力做好邊界穩定工作。要牢固樹立「邊界穩則全鄉穩,邊界安則全鄉安」的思想,著重實行周邊關系聯誼、工作聯動、情報聯通、矛盾糾紛聯調、治安聯防、文化聯辦、責任聯究等「七大工作機制」,依法妥善調處涉及邊界及其它生產生活的矛盾糾紛,確保邊界和諧穩定。(三)建好六項工作制度。一是要建立定期研究制度。對今後涉及到邊界、安全生產、民生保障、社會穩定、草原土地水事、鄰里團結、家庭矛盾糾紛、農牧民打工工資拖欠等方面影響鄉村穩定的問題都要進行預測分析,研究防範措施,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二是要建立定期排查和掛牌督辦制度。村級要堅持每月、鄉級要每季度召開一次治安形勢分析暨重點矛盾糾紛交辦會,對排查出來的重大矛盾糾紛實行層層掛牌督辦。三是要建立公開接訪制度。鄉村每周確定一名領導實行公開接訪,公開接待來訪群眾、受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從而形成上下暢通的信訪渠道。四是要建立民情訪視和信息報告制度。村幹部、駐村幹部和綜治信息員通過走村入戶,及時發現存在的不穩定因素,以民情報告單的形式逐級上報,設立台帳,掛牌銷號。五是要建立聯動調處制度。對涉及重大矛盾糾紛整合力量進行調處,形成聯防聯調聯動的大調處機制。六是要建立責任查究制度。對矛盾糾紛突出、排查調處不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查究責任。(四)創新化解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依託便民服務代理中心(室、點)、建立鄉綜治中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片綜治室和村矛盾糾紛調解室,構建鄉綜治中心(綜治、司法、派出所、計生站、國土資源所、民政、社保、安檢等)——片綜治室(便民服務代理室)——村委會調解委員會(調解室)的三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網路,形成「矛盾聯調、治安聯防、警務聯動、問題聯治、平安聯創」的大綜治工作格局。前提是要制定完善好《便民服務代理中心(室、點)、工作規范》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聯動工作機制實施方案》,嚴格落實好信訪工作「首辦(問)責任制」、「四定三包」(定領導、定措施、定時間、定責任,包調查、包處理、包穩定)責任制和「五個一」(一個問題、一名領導、一套班子、一個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要求,真正把責任落實到村、到單位和人,明確包案領導,落實專人負責,認真辦理,切實抓好協調落實,真正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二、要整體聯動,規范運作,努力搭建人民調解工作的平台(一)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我國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在及時發現糾紛,迅速解決爭端、防止矛盾激化,預防減少犯罪,法制宣傳教育等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所以,要建立以鄉調委會為紐帶,以村調委會為基礎,以便民服務代理中心(室、點)為依託,上下貫通、左右銜接、統一指揮、密切配合的立體防範調處體系。通過整合各種力量資源,形成黨政統一領導,綜治牽頭協調、各級組織積極配合、綜治中心具體運作、職能部門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使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貫穿、相互滲透。遇到糾紛時,既是調解員又是司法宣傳員,群眾容易接受,同時簽署的調解協議也具有法律效力。(二)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能力。在調解過程中,堅持情理法多管齊下:以法服人、以情動人;向當事人解釋相關法律、政策的規定;結合糾紛的情況,闡明道理,促使當事人相互理解,從多角度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使得大量的信訪問題和矛盾糾紛在依法調解中得到解決;矛盾爭議在和風細雨調解中得到化解;民間恩怨在耐心細致調解中得到和解,這些成為解決信訪問題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三、要把握原則,注意方法,有效化解各種矛盾糾紛(一)深刻認識矛盾糾紛,做到"三個弄清"。一要弄清矛盾糾紛的態勢。即弄清矛盾糾紛的新老大小、個體群體、涉及范圍、輕重緩急、風險程度等零報告。二要弄清矛盾糾紛的成因。即弄清矛盾糾紛由何而起,是決策失誤、政策欠帳、處事不公、工作不細,還是執法違法、司法不公、貪污腐敗等。三要弄清矛盾糾紛的性質。即弄清矛盾糾紛是經濟利益還是政治權力的訴求,是當事人合理或不合理訴求,自主善意的表達還是受制於人的非法表達等。這些都是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前提和基礎。要做到"三個弄清",必須深入實際、深入村戶、深入現場,認真調查研究,深刻剖析內因,透過現象看本質,把矛盾糾紛的誘因、成因、發生、發展的來龍去脈全部呈現出來,唯有這樣,才能心中有數,掌控大局,因勢利導。(二)主動直面矛盾糾紛,做到"三個應對"。一是要敢於應對矛盾糾紛。對各類矛盾糾紛既不能小視,也不能害怕,更不能迴避,集中精力調整好個人良好的心態,確立戰勝矛盾糾紛的信念。二是要適時應對矛盾糾紛。根據矛盾糾紛發生、發展、變化、激化的情況,恰到好處地作出什麼時候出手、由誰出手處置的決策。三是要有備應對矛盾糾紛。化解矛盾糾紛,要從大處著眼,小處著手,壞處著想,好處努力,既要研究合理訴求的解決辦法取信於人,又要制定不同時期、場合事態發展的處置預案,作到有備無患。(三)對號化解矛盾糾紛,做到"三個不得"。一是要上下對號不得越級。堅持分級負責的原則,處理好上下級之間的關系。要相信村級調解組織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尊重他們提出的具體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又不能操之過急去下結論。特別是對一些政策法規層面、政策性很強的問題,不是調解組織所能解決的,上一級應抓緊研究解決辦法,不能拖,更不能一推了之。二是要分類對號不得錯位。堅持分類管理的原則,積極處理好條塊之間的關系。凡是發生的矛盾糾紛都要梳理歸類,屬那個單位的就要積極配合鄉村調解組織認真處理,切實負起責任。三是要權責對號不得包辦。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處理好縱橫交織的關系。矛盾糾紛往往錯綜復雜的,必須統一協調、整合資源、上下聯動、條塊聯動,黨委、政府要統一領導,綜治司法要牽頭協調,主動運作,在化解涉法涉訴矛盾糾紛中應更好地作出表率。 (四)多法和解矛盾糾紛,做到"三調結合"。一要是加強人民調解。人民調解是最便捷、最廉價、最有效的調解。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充分相信群眾,依靠群眾,把黨的群眾路線貫穿化解矛盾糾紛的全過程。要建立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糾紛及時調、矛盾不上交。要選准用好人民調解員,把威信高、口才好、群眾信得過的人吸收進調解隊伍,尤其要注意發揮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和知情人作用。二是要加強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實踐執政為民的有效途徑。要強化行政調解的責任意識,著力培養一批懂政策、通民心、會做群眾工作的高素質的公務人員。三是要加強司法調解。司法調解是司法為民的重要手段。執法機關要不斷深化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從根本上扭轉重判決輕調解的習慣做法,自覺做到先調後判、調判結合,力求案結事了。同時,還要注重"三大調解"、仲裁調解的對接聯動,確保調解工作的規范、有序、高效運行。只要我們能夠帶著感情、帶著責任,真正做到執政為民、盡職盡責,以心換心講情理,深入淺出講道理,義正嚴辭講法理,一視同仁講公平,把解決思想情緒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就沒有化解不了的矛盾糾紛。 (五)源頭治理矛盾糾紛,做到"三制聯動"。一是要推行矛盾糾紛預警制。堅持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的各項制度,堅持每月一次的定期排查矛盾糾紛,特別敏感期、重大節會活動期要重點集中排查調處,針對群體性事件隱患、苗頭以及發生過群體事件可能出現反復的矛盾糾紛問題要開展專項整治,分級納入預警處警台帳管理,逐一督辦銷號。二是要推行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暢通信息渠道,及時發現和收集內幕性、預警性信息,及時調整完善應急處置預案,立足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之中。三是要推行引發矛盾糾紛責任追究制。高度重視矛盾糾紛所付出的代價,既要算行政成本帳、經濟損失帳,又要算政治、社會負面影響帳。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