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的內容
① 仲裁條款應包括哪些內容
仲裁條款一般應包括一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仲裁地點。仲裁地點的選擇非常重要,選擇在內本地仲裁容,在適用法律與慣例、與仲裁庭溝通和費用等方面,可謂占盡天時、地利、人和的優勢。但關鍵是仲裁地點必須被爭議雙方都能接受。
2、仲裁機構。仲裁機構有常設機構和臨時機構兩種,我國的常設仲裁機構是CCPIT下設的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地點在北京,上海和深圳設有分會。
3、仲裁規則。仲裁規則是指仲裁程序和仲裁依據的規定。仲裁程序中仲裁員的指定直接關系當事人的利益,仲裁依據確定了仲裁審理適用的實體法,因而決定著仲裁結果的性質,所以仲裁規則對雙方當事人非常重要。
4、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裁決對當事人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約束力的產生源於仲裁協議。仲裁機構在接受仲裁時,仲裁協議上都必須有仲裁是終局性的類似條款,否則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5、仲裁費用負擔。通常規定由敗訴方承擔,也有的規定為由仲裁庭確定。即使不規定費用負擔條款,仲裁庭也會對此做出裁決。
② 仲裁協議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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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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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仲裁協議書是什麼
現實困惑
某商場從某服裝廠進了一批暢銷女上裝,雙方已經簽訂服裝買賣合同。但就糾紛解決事項,雙方在合同中未作出約定。現在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服裝的質量等級提出了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雙方欲訂立仲裁協議,申請仲裁。那麼,雙方應該如何書寫仲裁協議書呢?
律師答疑
仲裁協議書是指各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以書面方式請求仲裁的協議。即是由當事人各方經過相互協商一致,達成的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依法評斷,並作出裁決的一種書面的協議。仲裁協議書一般包括的內容為:(1)首部:標題寫「仲裁協議書」。當事人基本情況: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當事人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電話。(2)正文:主要寫明: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的事項。(3)尾部:當事人簽名,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註明訂立仲裁協議日期。
雙方在書寫仲裁協議書時,可以參考如下格式:
仲裁協議書
當事人(甲方):×××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趙某職務:董事長
電話:×××××××
當事人(乙方):×××服裝廠
地址:××市××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錢某職務:董事長
電話:×××××××
甲乙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如下:
雙方於××年××月簽訂服裝買賣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因買方對賣方提供的服裝的質量等級提出異議,導致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故雙方一致同意選擇××市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該會仲裁規則,對雙方合同中所涉服裝的質量等級和雙方如何繼續履行合同作出裁決。
雙方自願將此糾紛提交××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其仲裁裁決對雙方有約束力。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趙某
乙方:×××服裝廠(蓋章)
法定代表人:錢某
×年×月×日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十九條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法理薈萃
當事人應具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即將某些事項願意提交某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事項還必須合法。仲裁實行協議管轄,在訂立仲裁協議時,要明確由哪個仲裁委員會對爭議進行仲裁。
④ 仲裁協議必須具備什麼內容, 才為有效.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回示;
(2)有選定答的仲裁委員會;
(3)有明確的仲裁事項。
(4)仲裁協議的內容擴展閱讀
仲裁機構的管轄。
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決定權並賦予仲裁機構在「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決定後」的情況下對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終局決定權:
一方請求仲裁機構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1998」27 號中規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另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如果仲裁機構先於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作出決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機構接受申請後尚未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通知仲裁機構終止仲裁。」
《解釋》再次明確了法釋「1998」27 號的規定:「仲裁機構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決定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或者申請撤銷仲裁機構的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⑤ 簡述仲裁條款的主要內容
仲裁又稱公斷,來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自議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簽訂書面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由於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許的仲裁程度裁定爭端,因而促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遵照執行。一般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1、仲裁地點的規定。 是在什麼地方進行仲裁,是買賣雙方在磋商仲裁時的一個重點。
2、仲裁機構的選擇。 國際貿易中的仲裁,可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中規定在常設的仲裁機構進行,也可以由當事人以方共同指定仲裁員組成臨時仲裁庭進行仲裁。當事人雙方選用哪個國家(地區)的仲裁機構審理爭議,應在合同中做出具體說明。
3、仲裁程序法的適用。在買賣合同的仲裁條款中,應訂明用哪個國家(地區)和哪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4、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是否為決定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裁決。
5、仲裁費用的負擔。通常在仲裁條款中明確規定出仲裁費用由誰負擔。一般規定由訴方承擔,也有的規定為由仲裁庭酌情決定的。
⑥ 有效的仲裁協議應具有哪些基本內容
仲裁協議的基本內容是對仲裁協議完整性的要求,其是指一項仲裁協議應當具有的內涵。由於仲裁協議的內容直接反映雙方當事人的意願,並決定著仲裁協議的效力,進而影響著仲裁的取得與行使,因此,仲裁協議的內容是仲裁協議的核心。仲裁協議的內容應該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一切仲裁協議的重要內容,也可以說是有效仲裁協議的首要內容。仲裁合意就是通過仲裁協議中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體現出來的。對仲裁協議中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通常的要求是明確、肯定,即在仲裁協議中以無可爭議的表示授予仲裁庭仲裁權。 二、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即提交仲裁的具體爭議事項。爭議事項能否提交仲裁,意味著仲裁庭對該爭議事項有無仲裁權,而仲裁協議中有無明確的仲裁事項,意味著仲裁庭行使仲裁權的范圍,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事項的范圍內進行仲裁,超出這一范圍進行的仲裁即仲裁庭超越仲裁權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經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法院可以不予執行或撤銷其裁決。因此,在仲裁實踐中,仲裁事項也往往成為仲裁協議不可缺少的內容之一,成為仲裁協議的關鍵。 仲裁事項的范圍決定仲裁權的行使范圍。由於仲裁協議既包括了爭議發生前,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又包括爭議發生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專門的仲裁協議。因此,仲裁事項也可劃分為未來可能性爭議事項和現實已發生的爭議事項。 我國仲裁法也把「仲裁事項」作為仲裁協議應具備的內容之一,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應就此達成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一般來說,當事人對該類仲裁事項范圍的約定應以「寬泛」為原則,即要避免在仲裁協議中作一些限制性規定,包括爭議性質上的限制、金額上的限制以及具體事項的限制,如約定「就履行該合同所產生的爭議提交仲裁」——它排斥了合同的解釋問題、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問題等的仲裁可能性,而這些因素往往是聯系在一起的;如約定「就貨物質量及其索賠所產生的爭議提交仲裁」——它排斥了對該貨物數量問題的仲裁可能性,而在索賠中,貨物的數量與質量是不可能分開的,等等。這樣的約定不利於實現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不利於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相反,會造成糾紛解決的遲延。當事人可以參照仲裁機構的示範仲裁條款對仲裁事項的范圍加以約定,以「因本合同引起的爭議」、「凡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等為比較規范的約定。 三、仲裁機構 仲裁機構是仲裁協議的實質要件之一,由於仲裁有機構仲裁與臨時仲裁之分,仲裁機構從廣義的意義上來說,既包括仲裁委員會或仲裁院,又包括仲裁庭,所以,仲裁法律或仲裁規則對在不同條件下仲裁協議的要求是不同的。在機構仲裁條件下,作為仲裁協議內容之一的仲裁機構是指常設仲裁機構,一般稱為仲裁委員會,其是一種固定性的仲裁組織,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有必要的財產,有自己的辦事機構和仲裁規則,有聘任的仲裁員。而在臨時仲裁條件下,仲裁機構則是指臨時仲裁機構,即臨時仲裁庭,其是由雙方當事人直接指定仲裁員組成臨時仲裁庭,對案件的裁決終結後即自行解散。在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中,機構仲裁與臨時仲裁都是被承認的仲裁方式,機構仲裁以較規范的仲裁規則,成熟、穩定的專家仲裁隊伍以及良好的程序管理服務為其優勢,而臨時仲裁則以靈活的方式、快速的進程以及較低的費用為其特點。兩種不同的仲裁形式在仲裁解決糾紛的過程中發揮著共同的作用。但是,相比較而言,機構仲裁被更廣泛地採用,仲裁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也是由常設仲裁機構進行審理的。 我國只承認機構仲裁,不承認臨時仲裁。在仲裁實踐中,如果對仲裁機構的選擇不明確或不準確,只要能從仲裁協議的文字上推定或判斷出當事人的選擇,或者從一方當事人的行為選擇上推定或判斷出當事人的意願,應認為該仲裁協議有效。
⑦ 仲裁協議必須具備哪些內容才有效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雙方當事人在發生糾紛前或發生糾紛後提請仲裁解決的表示。一般多在合同中載有:「凡由於本合同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自願提交XX仲裁委員會解決」的條款。此條款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即提請仲裁的糾紛范圍。
仲裁的事項必須有確的約定,不可疏漏也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否則會導致無效。如果對請求仲裁的是什麼實體權利、與被申請人是什麼法律關系、要求被申請人履行什麼義務都不清楚,這樣的仲裁協議是沒有內容的,因而也是無效的。只有約定了仲裁事項,仲裁協議有了必備內容,才能有效。
合同糾紛中,仲裁事項通常是合同主要條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動態責任,往往合同條款不明確不全面的地方容易發生爭議,以致須提請仲裁解決。所以提請仲裁的事項,應與合同主要條款的違約責任基本一致。其它財產權益糾紛中,仲裁事項應與侵權責任基本—致。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我國大中城市,即直轄市、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及有建立仲裁機構需要的其他設區的市,都設有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選定任何一個仲裁委員會,為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必須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任何仲裁委員會都沒有管轄權,以致無法進行仲裁。
⑧ 仲裁協議應包括哪些內容
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內紛發生前或者容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三)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⑨ 仲裁協議有哪些主要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