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主合同
⑴ 什麼叫主從合同
由於從合同要依賴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所以從合同又被稱為"附屬合同"。從合同的主要特點在於其附屬性,即它不能獨立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為前提。
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也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
主、從合同是相對而言的,沒有主合同就沒有從合同,沒有從合同,也就無所謂主合同。盡管主合同的存在並生效將直接影響到從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但從合同不成立或失效,一般並不影響到主合同的效力。
(1)兩個主合同擴展閱讀:
我國《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該條還同時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該條關於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法律後果與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以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為了區分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進一步細劃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條和第八條作了明確規定。
其中第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其中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因此,從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看,擔保合同無效一般包括主合同有效但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而必然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兩種情形。
⑵ 主合同與從合同關系
關於主、從合同的關系問題。我國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該條還同時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該條關於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法律後果與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以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為了區分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進一步細劃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七條和第八條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七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其中第八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從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看,擔保合同無效一般包括主合同有效但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無效而必然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兩種情形。
主合同和從合同的關系
根據兩個或者多個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為標准,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是無須以其他合同存在為前提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這種合同具有獨立性。從合同,又稱附屬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保證合同、定金合同、質押合同等相對於提供擔保
根據兩個或者多個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為標准,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是無須以其他合同存在為前提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這種合同具有獨立性。從合同,又稱附屬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合同、合同、質押合同等相對於提供的即為從合同。從合同的存在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故主合同的成立與效力直接影響到從合同的成立與效力。但是從合同的成立與效力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與效力。
⑶ 一個抵押合同能否有兩個主合同
首先,要看抵押合同中約定的擔保對象是什麼,是項目貸款部分還是增資部分;
其次,一塊土地是可以同時為多筆債務設定擔保的,優先受償時是按登記的先後順序進行。
⑷ 主合同與從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兩個不同的合同
你好,是屬於兩個不同的合同,但從合同依附於主合同而存在。
⑸ 主合同與從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
主合同和從合同是同一個合同,主合同是主本,從合同是付本。
⑹ 一份抵押擔保合同能否對應兩個以上的並列借款合同(不分先後)
當然可以。
最高額抵押合同就是對一定期間內發放貸款的總余額的擔保,期間多次發放的貸回款都會有答對應的借款合同。
房產局的說法是不對的。
首先處置後款項的處理與房產局無關,不需要它去操心,它只要依法不重復抵押就可以了。
其次,最高額抵押合同針對的是一定期間內發生的全部債權余額,如果發生違約事件,就有個「債權確定」的概念(參考擔保法司法解釋),抵押物價值是針對所有確定了的債權的,不存在處置款項先還哪一個的問題(借款主體是同一的)
⑺ 主合同,從合同是什麼謝謝
合同的多種形式之一 在兩個關聯合同中,不依賴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稱為主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稱為從合同。從合同不能獨立存在,而必須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為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失去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也隨之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