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補償
❶ 保密協議中規定的賠償金
你已經離職半年,按照保密協議約定履行的保密義務,那麼前單位必須履行其支付保密費的義務,否則就是違約。你可以向當地區縣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免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原單位支付半年的保密費。
❷ 保密協議需要每月補償多少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保密協議一個月要支付多少錢,一般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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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的內容
1、保密協議形式
在簽訂保密協議時,雙方既可在《勞動合同法》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不管採用哪種方式,都應當採取法定的書面形式,並做到條款清晰明白,語言沒有歧義。
2、保密協議內容
(一)明確保密信息范圍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內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范圍、內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內容。
(二)明確保密主體
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於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毀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
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秘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
❸ 保密協議是否有補償金
一、保密協議是否有補償機制須看合同的約定,如果約定有保密費用或補內償條款則由屬容於同時建立了補償機制,法律不限制。
二、如果保密協議中植入了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❹ 和公司簽保密協議,有沒有補貼
用人單位應該在離職後給予補償,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是有效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補償以雙方協商為准,不超過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30的,法院都會支持,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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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協議的有效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❺ 簽訂保密協議,沒有補償金,有效嗎
禁業限制期間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由此可見,保密協議的經濟補償,是在競業限制期間。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是勞動者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是否支付保密費均不受影響。
但勞動關系解除之後,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保密協議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5)保密協議補償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被告張某原系原告鶴壁市某生物技術發展有限公司信息部員工。2013年,原被告簽訂了員工保密協議一份,雙方對保密內容和范圍及保密義務人的保密義務、期限、違約責任等均作了詳細的約定。
2014年8月,被告張某與原告單位同事因業務事由發生打架事件,之後未再去原告單位上班。2014年9月15日,原告以被告張某惡性競爭、惡意詆毀公司聲譽、曠工等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嚴重擾亂市場銷售環境、對公司形象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為由,對被告張某作出除名決定,並通知了公司客戶。
被告張某在知曉原告通知客戶其被除名後,即以挽回其名譽為由,於2014年9月19日經工商局核准注冊成立了與原告有相同業務的河南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2015年12月,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按照協議約定給付原告競業限制違約金30000元。
該仲裁委以公司未支付張某保密費為由,裁決駁回了原告的仲裁請求。原告不服,訴至本院。請求依法撤銷仲裁委員會裁決書,判決被告給付其競業限制違約金30000元。被告以原告沒有支付其保密費,其沒有遵守保密協議的必要,且協議未約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應當無效為由,要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綜合分析:
一、勞動者以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或同時履行抗辯權)為理由拒絕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免除其違約責任的主張是否支持,筆者認為不宜支持。理由在於:
首先,雖然此種競業限制條款有效的邏輯結論是當事人享有履行抗辯權,但是競業限制義務自身特徵不宜適用。
競業限制義務是一種不作為義務,勞動者以履行抗辯權為理由而拒絕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後果,即勞動者有權利用其掌握的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或從事競業活動,勞動者一旦利用該商業秘密,往往具有不可挽回性,在不少情形下,會造成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完全公開化。
所以,支持勞動者的履行抗辯權會導致競業限制條款的目的難以實現。其次,不支持勞動者的履行抗辯權,並不會給勞動者造成影響。
勞動者可以根據本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在用人單位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使解除權解除競業限制條款,從而實現其從競業限制條款中解脫的目的,由於解除前的經濟補償金請求權並不受影響,所以3個月的期限對勞動者而言並非過重負擔。
二、未約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的保密協議是否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原告與張某簽訂的《員工保密協議》中對員工離職後的競業限制期限、違約責任等進行了約定,雖然該協議中未約定用人單位在競業期限內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但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六條對此有明確規定,故不因此而否定該協議的效力。
如張某依約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可以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而請求解除該競業限制條款。
❻ 保密協議補償金如何給
問題不太明確。
不過可以這樣講,保密協議補償金是商議確定的,具有合同條款的性質。
一般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並要求勞動者在離職後一定期限內(一般為半年到一年)不得從事原來類似的職位。
❼ 簽了保密協議是不是應該給補償費用是一定需要還是可有
《勞來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自、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二年)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❽ 保密協議補償金
勞動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內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容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補償金數額沒有明確規定,以約定為准,但基本原則應該是不低於當地最低標准!
離職時再簽競業禁止條約的話,補償標准就由你們約定了,最好是2年的工資(因為在這兩年期間你基本上不可以再從事你專長的這個行業了)!
❾ 簽訂保密協議保密費賠償多少
1、保守商業秘密是一項法定義務,即使不簽保密協議,也是需要保守商業秘密的,也就是說這項義務不是單位強加給你的,而是法律強加給你的,只不過簽保密協議能夠讓你更清楚的知道你有保密義務以及讓你知道哪些秘密是商業秘密,既然是法定的,那也就沒有保密費這一說。2、但是相對的,既然沒有保密費,那也就沒有違約責任,只能說你違反了保密義務,對方有追究你侵權責任的權利,有權力按照你實際造成的損失要求你賠償。
❿ 違反保密協議賠償條款的賠償金是多少及其標准
上述的問題中保密協議賠償條款協議內容主要規定內容是保密,形式上是競業內限制,意思容是你簽了保密協議後多少年不能從事相關工作,或受聘相關行業。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考慮實際情況,可以與單位協商按工資的1/4-1/5給你保密費。或一般每月幾百塊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