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概念
① 醫療糾紛的定義是怎樣的
1、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回務職業道德,答改善服務態度,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醫務人員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是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的首要前提,也是衡量一個醫務工作者的起碼標准,所以醫院應該教育醫務人員樹立愛崗敬業的精神和「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深入開展「以病人為中心」的優質服務活動,文明就醫。2、醫療機構應加強質量管理,堵塞漏洞,是預防醫療糾紛的有效措施。要提高醫療質量、對醫療安全有保障、減少醫療糾紛的發生,就要切實保障醫療質量,對影響醫療質量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地監控。3、提高病歷及各種醫療文書的書寫質量並加強管理。嚴格依據客觀情況如實記載患者的實際情況,補正病歷時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標注,保存病歷時安全妥當,對待病歷嚴格負責。
② 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有什麼區別
醫療事故,就是在抄醫療過程中襲所發生的意外事故,要和正常的不可避免的並發症或者副作用相區別。比如去做一個肝臟腫瘤切除手術,手術中發生大出血或者術後再出血或者嚴重並發症如感染,膽汁漏等而導致病人死亡,這樣是手術的風險所在,不可能保證百分百安全。是正常的難以避免的。但如果你去做手術切除左側腎臟,結果誤切除右側腎臟,那麼就是絕對的重大醫療事故,醫院將負全部責任。醫療糾紛是因為醫療事故的鑒定而產生的。醫患雙方沒有達成共識產生糾紛。近年來社會上開始片面的誤解醫療行業,並頻繁出現醫鬧,圍攻醫院情況,比如你去做甲狀腺手術,術後出現了出血,或者聲音嘶啞,都是手術少見但難以規避的並發症,但是病人因此而向醫院索取賠償。甚至圍堵打砸。總之,醫療事故是醫院犯錯發生的意外事故給病人帶來不良後果,應該負責賠償。醫療糾紛可以因為醫療事故而產生,也可以因為患者的不理解,片面責怪醫院而產生。醫院可能承擔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
③ 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聯系
醫療糾紛以抄醫療事故有幾個方襲面的不同:
1、鑒定機構不同:醫療糾紛一般是委託進行醫療過錯鑒定,而醫療事故是採用醫療事故鑒定;
2、賠償標准不同:醫療糾紛的賠償標準是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而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3、是否有行政責任不同:醫療糾紛一般沒有行政責任,而醫療事故會產生行政責任,就是有衛生行政部分進行處罰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④ 什麼是醫療糾紛的性質,包括哪些
醫療糾紛是指基於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回患者近親屬)之答間產生的因醫療過錯、違約而導致的醫療損害賠償及醫療合同違約等糾紛。
醫療糾紛是個比較廣泛的概念,可以包含醫院醫務人員與患者及家屬或單位之間發生的所有矛盾糾葛。從概念定義上講,糾紛與醫療事故、差錯有關系,但是又不等同於醫療事故和差錯。單純的醫療糾紛可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在醫療過程中,可能確實存在有醫療問題,醫療過程中醫務人員有過失,包括服務態度、責任心、技術問題或者已經構成了事故差錯;二是可能沒有醫療問題,既不是差錯,也不是事故,純屬於患者家屬期望值過高而未達到所期望的目標;三是出現了某些治療目的以外的並發症或意外;四是有其他醫療之外的問題,如人際關系等;五是雙方存在認識上的誤差和分歧;六是經濟因素,患者想借機轉嫁醫院或者希望通過糾紛而減免醫療費用;七是其他權益問題,如侵犯肖像權、名譽權、處分權等。
⑤ 關於醫療風險與醫療糾紛的關系是怎樣啊
醫療風險是潛抄在的,醫療糾紛是已經發生的。
醫院在在醫療活動中,如果違反了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常規,就存在醫療風險;
如果過失造成了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就會發生醫療糾紛。如何避免發生醫療糾紛,關鍵在預防。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章醫療事故的預防與處置
第五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恪守醫療服務職業道德。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⑥ 重大醫療糾紛的是什麼意思
所謂的重抄大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襲方在醫療活動中,對醫療過程和結果在認識上產生意見、分歧及爭議,由於醫患雙方其中一方的原因,造成不能通過正常途徑解決,發生危害醫院財產和醫務人員、患者人身安全及嚴重破壞醫療秩序的行為,甚至引發社會治安事件或群體性事件。
⑦ 醫療糾紛的責任如何認定
1、法官直接判定
並不是所有醫療糾紛都必須經過醫療鑒定才能明確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問題的關鍵在於醫療糾紛案件爭議的事實是不是「專門性問題」,法官是否「認為需要鑒定」。
從前面醫療糾紛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醫療糾紛爭議事實並不是專業醫療問題,甚至不涉及醫學知識,法官沒有必要依申請或依職權安排醫療鑒定。
2、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目前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首次鑒定工作由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再次鑒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進行;對疑難、復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一般情況下,再次鑒定就是最終鑒定。
鑒定結論應該包括: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等級等內容。
鑒定組會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從重到輕分為4級,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鑒定結論中的責任認定直接關繫到賠償項目、范圍和數額的最終確定。
醫療事故等級分為四級十二等,分別是一級甲、乙等醫療事故;二級甲、乙、丙、丁等醫療事故;三級甲、乙、丙、丁、戊等醫療事故;四級醫療事故。對於傷殘患者,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司法實踐中,事故等級與賠償數額之間不存在正比關系。
3、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從2005年10月1日起,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在訴訟中,對本決定第二條所規定的鑒定事項發生爭議,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由所在的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託。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註明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決定》也明確了鑒定人依法迴避和出庭作證制度。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司法部)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司法廳或直轄市司法局),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司法鑒定結論要確定醫療過失參與度,分為ABCDEF六個等級。醫療過失參與度是指在醫療過失與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多種因素共同作用導致患者傷殘或死亡的損害後果,鑒定專家定量分析醫療過失在此後果中所起的作用,明確其參與因果關系的程度大小。醫療過失參與度是法院定案的重要依據,所以司法鑒定結論核心部分就是對這項指標的認定。
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同,司法鑒定只能由人民法院委託進行,且一般只能鑒定一次。對於爭議較大的鑒定結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⑧ 醫療糾紛和醫療投訴的定義和區別是什麼
醫療糾紛走屬於醫患矛盾沒有定論的階段,而醫療投訴是有了基本結論,如醫院自己的結論,上級醫療機構的鑒定等並不符合患者的訴求而要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訴,是醫療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