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民事糾紛
㈠ 民事金錢糾紛,這種情況,可以起訴嗎
男方要通過法院起訴解決這個問題,1,要收集證據證明你上述男方已按女方的初內始意願(返還3500即可)解決容了你們當時的經濟糾紛;2、在不能實行第一步的情況下,通過起訴要求女方出示證明男方存在欠錢的證據,沒有證據證明的話,要求對方停止散播男方欠錢的言論、賠禮道歉並不能繼續進入男方的生活圈。
㈡ 民事經濟糾紛,多少錢才可以立案
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只有符合如下條件,法院才會立案,與數額沒有關系。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並且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以下是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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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同時指出關於審理立案的若干問題:
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㈢ 民事經濟糾紛,多少錢才可以立案
民事經濟糾紛是否抄可以立案與金額無關,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㈣ 民事案件 金錢糾紛
1、仔細想一來下是否在降工源資交付你大姨時,有人在場或其他可以證明的證據。
2、打電話或其他方式給你大姨,對這個過程錄音,在談話過程中,要把他企圖訛錢的事實或承認錢已經交給他了,類似的話,作為將來訴訟的證據;
㈤ 民事糾紛,欠錢不還怎麼辦
你好,首先我想問下當時w借錢的時候有提到什麼用途嗎?我個人認為5萬元的借款金額不算大,既然出借這筆錢是在w的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什麼當時不把w的妻子也列為共同被告?
其實一開始你們告w的時候應該把她的配偶列為共同被告,這筆債務是發生在w的婚姻關系期間啊,借款金額也不大,你們可以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W現在離婚了,案件已經到執行階段,W的前妻還是需要共同承擔還款義務。
你們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被執行人,符合條件的法院會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8條: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
首先,你們要舉證證明該筆5萬元的借款是在在W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借條上有時間吧,然後到給他們辦理離婚登記的民政機關查詢他們的離婚時間。當時查檔的話需要法院給你開介紹信,而且可能需要你委託律師去查。)
其次你得舉證證明W已經把大部分房產都轉移到她妻子名下,企圖規避債務。(鑒於案件到了執行階段,你可以打電話跟w說,若不盡快還錢,而且還將財產轉移,很可能構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打電話的時候要記得錄音,固定證據。)
最後,你們的借條上有沒有寫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呢?如果有寫借期利息,或者逾期利息,年利率在24%以內的主張是會得到支持的,如果兩者都沒有,那你就只能主張年利率6%的資金佔用利息。
㈥ 對金錢的佔有在民法上屬於什麼糾紛
答案:ABD民法上佔有的類型分為: 1.自主佔有和他主佔有 2.直接佔有和間接佔有專 3.有權占屬有和無權佔有 4.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 5.無過失佔有和有過失佔有 6.無瑕疵佔有和有瑕疵佔有不同佔有的分類的意義是不一樣的。所謂有權佔有和無權佔有的區別在於: 佔有是否依據本權。所謂本權是指基於法律上的原因,可對物進行佔有的權利,如所有權、地上權、典權、質權、留置權等。 無權佔有是指無本權的佔有,典型的就是拾得人對遺失物的佔有。
㈦ 金錢-民事糾紛
起訴到法院後,舉證需要的A自行承擔。
這在現實中是很難收集的,一旦沒有證據支撐,法院是不會判的。
㈧ 民事訴訟金錢糾紛
這個東西只要有證據都沒有什麼大問題的;
前提是你得找到借錢的證據;
一萬多錢當初借時候就應該打借條;
又能證明你借給他錢的證據就行 ;
吃一塹長一智,以後就知道小心了;
㈨ 民事糾紛是不是被告人坐了牢,就不用賠付金錢了
不是的!
民事案件,沒錢賠償也不會坐牢。但法院可以強制執行你的財產,或者定計劃讓你分期賠付。
刑事案件,有錢賠償也不能免除刑罰,只不過可以從輕處罰而已。坐牢也不能逃避債務,權利人可以一直向你追討的。
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有侵害他人身體或者損壞公私財產行為構成犯罪的,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不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一、《刑法》第三十六條【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民事糾紛中,法院判決書生效後,如果債務人沒錢賠償或不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待有履行能力後或隨時恢復執行。如果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法院會終止執行。只要不是終止執行的情形,申請人之後發現對方有可執行財產的,可以隨時通知法院執行。如果對方有工資,也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對方的工資。法院強制執行的手段包括: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2、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價格當場成交,出售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3、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
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㈩ 民事經濟糾紛多少錢以上可以被判坐牢
如果你的抄案件是純粹的民事案件的話,賠不起是不用坐牢的。刑事案件,就是你犯罪了,才有可能需要坐牢的。
按你的描述,經濟糾紛,應該是屬於民事案件。不會坐牢,賠不起就一直等你賠得起了再配,或者對方申請法院執行的話,就是看你還有什麼值錢的沒,被拍賣之類的。
不是一去法院,一經法院處理的事件,都要去坐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