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侵權行為
⑴ 什麼是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您好,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行為的違法性。即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但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的行為,緊急避險的行為雖然造成了損害,因其不具有違法性,故不為侵權行為。
(2)損害事實。既包括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也包括對非財產權利的損害。對財產的損害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是指可得利益的減。
(3)因果關系。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
(4)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
我國刑法規定諸多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傳統刑法理論認為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⑵ 簡述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對一般侵權行為准據法作出的原則性規定
第四十四條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專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屬侵權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第四十五條產品責任,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
第四十六條通過網路或者採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⑶ 什麼是准侵權責任
我國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準侵權行為的概念,但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383條規定,所謂准侵權行為是指,造成損害但無損害之故意的不法行為(由懈怠或疏忽大意引起、但無造成損害之故意),與侵權行為相對應,是侵權責任的根據,所謂『准侵權行為』是指對他人造成損害但無損害之故意,行為人因此有義務進行賠償的「人的不法行為」。我國有些學者認為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是准侵權行為。這種見解同樣值得探討。
現在,法國僅有很少的法學著作提及第1384條及隨後條文規定的情形「屬於准侵權行為的具體法例」,許多學者越來越傾向於使用非合同責任或合同外責任的概念,用以概括過錯侵權責任與無過錯責任。
二、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行為的區別
1、歸責原則適用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行為則依民法通則和有關民事法規的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和公平責任原則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責任構成要件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過錯,
特殊侵權責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確定,它由法律根據具體情況規定。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種特殊侵權行為所要求的特別條件各不相同,不具備該特別條件就不能構成該特殊侵權責任
3、舉證責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權責任的證明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賠償權利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行為,損害後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三、專利侵權行為的形態
1、直接侵權行為;
主要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或利用專利方法獲得的專利產品,以及製造、銷售、許諾銷售、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2、假冒專利的行為;
3、冒充專利的行為;
4、間接侵權行為;
這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並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例如,行為人知道有關產品系只能用於實施特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原材料、中間產 品、零部件、設備等,仍然將其提供給第三人以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行為人和第三人承擔連帶民事責任的
⑷ 確定侵權准據法的原則有哪些
依有些來國家的法律,當事人源如具有共同的屬人法時,不論他們具有共同的國籍還是住所,都以共同的屬人法代替本可適用的侵權行為地法。例如波蘭1965年11月12日《關於國際私法的法律》規定,非由於法律行為而產生之債,依債的原因事實發生地國的法律(第31條第1款),但當事人如具有同一國籍並在同一國家有其住所時,則適用該國的法律(第31條第2款)。又如民主德國1975年12月5日《關於國際民事、親屬和勞動法律關系以及國際經濟合同法律適用法》規定:對於在合同關系以外造成損害行為的責任,應當適用損害地國的法律(第17條第1款),但如加害人和受害人是同一國家的公民或者他們在同一國家都有其住所時,則應適用該國的法律(第17條第3款)。②依有些國家的法律,為了保護一方當事人特別是本國公民,也可限制侵權行為地法的適用。
⑸ 什麼事准侵權行為
您好,我國法律並無明文規定準侵權行為的概念,但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383條規定,所謂准侵權行為是指,造成損害但無損害之故意的不法行為(由懈怠或疏忽大意引起、但無造成損害之故意),與侵權行為相對應,是侵權責任的根據,所謂『准侵權行為』是指對他人造成損害但無損害之故意,行為人因此有義務進行賠償的「人的不法行為」。
我國有些學者認為適用推定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是准侵權行為。這種見解同樣值得探討。現在,法國僅有很少的法學著作提及第1384條及隨後條文規定的情形「屬於准侵權行為的具體法例」,許多學者越來越傾向於使用非合同責任或合同外責任的概念,用以概括過錯侵權責任與無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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