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糾紛
❶ 什麼是共有產權房,如何解決共有產權房的糾紛
顧名思來意,共有產權就是:一個源不動產(例如一套房產)其產權有幾個人共同擁有。一般情況下這套房產的共同擁有人是家庭的其他成員。為了避免糾紛,在房產登記時,要詳細約定各個權利人的產權份額。例如:張三 70%;顧建 15%;王慧15%;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出現糾紛,也能夠非常明白地理清房屋產權的份額。不動產在登記時沒有約定份額比例的,共有人可以協商一致後,去房產局辦理房屋產權份額備注。這樣解釋比較簡單,容易弄懂。
❷ 共有房屋租賃糾紛怎麼處理
房屋租賃糾紛主要包括租期及押金糾紛,房屋水、電專、煤費用糾紛,房屋設備的使用及賠償糾屬紛和租賃備案糾紛。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處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1) 申請仲裁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民事訴訟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❸ 房屋共同共有發生糾紛,該怎麼列被告,只列一個行不
房屋共同復共有發生糾紛制,如原告只起訴部分繼承人為被告的,法院會追加其他繼承人為共同原告。繼承人不願意做原告又不願意做被告的,不能列為第三人,只能選擇放棄或作為被追加的共同原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❹ 怎麼處理未經共有人同意出賣共有房屋的糾紛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的,有償 取得該財產,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同時物權法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動產轉讓給受讓人 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後者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最高院關於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 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對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屬於共同財產的房屋的,原則上應該認定為無效,但買房人為善意第三人的,則合同為合法有效。
相關知識:房屋共有人的權利
(1)要求分出自己份額權。按份共有人在不影響整幢房屋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額,否則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
(2)處分自己份額權。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享有的份額有相當於單獨所有權的權利,對按份共有房屋中屬自己的份額可以按自己的意願進行各種處分,如出賣、贈與、拋棄等。
(3)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享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賣自己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 件下有優先於其他人購買的權利。按份共有人在出賣自己所佔房屋份額時,應預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確表示不購買,或者其購買的條件不為出賣人 滿意時,才可以出賣給其他人,否則其他共有人可請求法院宣告該買賣行為無效。
❺ 共有房產的居住權糾紛
對於共同共有的房產任何共有人都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啊!因為房子是3人共同共有,那麼三人都應當享有一定的處分權利,如果出租、買賣等等獲得收益,但是現在房子由A的孩子居住,B和C光有權,卻毫無益處,拋開其他於情於理也不符啊!
但是房子屬於不動產,如果可以做分割處理,那還可以,如果無法具體分割,只能折價補償了,具體如何分配,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訴訟。
❻ 共有房產分割糾紛案例一般怎麼處理
據《物權法》第一百條、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第八條等相關規定,可以從分割後房屋是否符合構造上的獨立性、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登記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綜合把握。對於共有房產分割糾紛案例在不符合分割標準的情形下,各當事人對房屋共有的份額,構成一種抽象的歸屬關系,此時可通過折價補償等方式予以分割。但是,如果當事人堅持要求不以價款的方式分割,則應在維護房屋整體利用價值的前提下,在內部的使用關繫上進行確認區分。
❼ 房屋分割雙方共有改成糾紛房區別在哪裡
據《物權法》第一百條、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內若干問題的容解釋》第二條、《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第八條等相關規定,可以從分割後房屋是否符合構造上的獨立性、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登記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綜合把握。對於共有房產分割糾紛案例在不符合分割標準的情形下,各當事人對房屋共有的份額,構成一種抽象的歸屬關系,此時可通過折價補償等方式予以分割。但是,如果當事人堅持要求不以價款的方式分割,則應在維護房屋整體利用價值的前提下,在內部的使用關繫上進行確認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