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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2 12:28:42

合同經濟糾紛賠償問題

按你現在的描述是賠償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損失的30%),可以要求提高違約金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❷ 合同糾紛,違約責任有幾種

合同履行和實際情況來看,造成當事人違約的原因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於合同主體方面的原因而造成違約。例如,在合同中經常出現的一種情況是,因為對對方的資信情況了解不全面或者根本不了解,在簽約時沒有認真考慮對方是否具有履約能力,從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還有,在當前企業改革中,企業合並或者兼並、分立、甚至破產的現象也時常發生,這些情況也往往導致企業訂立的合同難以得到履行。另外,三個以上企業之間互相存在著的很復雜的連環經濟業務往來關系(如連環的合同關系),一旦其中一個環節發生問題,就會造成其他環節中斷,從而導致有關合同不能履行。當然,也有一些不法商人在經濟交往中心懷不軌意圖或者故意實施毀約行為,造成合同得不到履行。

(2)由於合同的標的不明確、不具體而造成的違約。這方面的情況比較復雜,不但有許多法律上的問題,也有許多技術指標上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標的物的質量不明確、不具體或者樣品與交付的產品相差太遠;
二是標的物的價款規定不明確、不具體,有的沒有規定計價單位,有的沒有規定計價貨幣,有的沒有規定保值條款;
三是數量條款規定不明確,經常出現的是交貨不足;四是技術條款規定的不具體或者有漏洞,給外商以可乘之機。

(3)由於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不完備而造成的違約。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當事人誤解或者曲解,致使當事人違約。

(4)由於主管機關對合同審查、管理不嚴,合同缺乏可行性研究,所簽合同不能履行。

(5)市場行情變化或者價格大幅升降,從而影響合同的全面履行,造成當事人違約。

(6)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

(7)因發生情勢變更而導致合同當事人違約。

❸ 合同違約糾紛

是可以的。
但是具體的需要看一下您的合同。方便的話可以發給我們看下。我們會給您進行法律咨詢。後續也會繼續協助您維護自己的權利。

❹ 合同糾紛,違約金問題。

《合同抄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襲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❺ 合同糾紛怎麼認定違約責任

合同糾紛的違約責任是怎麼認定的
(一)合同約定違約責任的情形
合同有約定違約責任的,依據合同約定內容來履行違約賠償責任。在合同法實務中,確定合同違約責任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查明當事人確沒有履行合同的事實,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認定當事人的違約成立。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包括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和免責事由的法定性。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同時,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
3、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行為人不必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二)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條款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簡單來說,就是只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違約,即使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條款,都適用該法律條款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相關鏈接:合同違約免責事由
並不是所有的違約都需要違約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免責事由包括:
1、不可抗力(法定)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台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戰爭。
2、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注意以下問題:
(1)不可抗力條款,可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條款具有強制性,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❻ 合同糾紛是違約之訴還是侵權之訴

侵權之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既然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的訴權選擇的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責任競合案件時,就應依當事人的權利選擇而決定應適用的相關法律。在司法實踐中,恰恰在這方面出現了較多問題。

例如有些案件當事人的訴訟理由是違約之訴,但訴訟請求卻是侵權訴請;而法院在審理時並未要求當事人進行權利選擇,徑而在歸責原則上適用違約之訴的理由,賠償范圍上卻採取了侵權行為的賠償標准,造成適用法律上的混亂與執法尺度的不一。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過錯而實施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行為的一般構成要件的侵權行為。

其構成要件有四:

一、損害事實的存在;

二、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三、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

四、侵權行為的違法性。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與自己有關的行為、事件或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規定或者特別法上的規定應負責任的侵權行為。

根據《民法通則》及有關特別法的規定,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按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僅在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

無過錯責任原則,也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客觀責任原則或嚴格責任原則,主要是指沒有過錯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法律規定由與造成損害原因有關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時,行為人若能證明有法定免責事由,即損害結果是由於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過錯造成的,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又稱衡平責任原則,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且不能依法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損害得不到賠償且顯失公平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按公平合理觀念判定由雙方分擔損失的一種歸責原則。

公平責任的適用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損害的發生必須屬於侵權行為法調整的范圍,而不屬於合同法調整的領域;

二、損害的發生必須屬於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或者沒有規定行為人沒有過錯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場合;

三、損害須是比較嚴重的,即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失在社會公眾觀念上認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四、對於損害的發生須是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相對於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來說,簡單了許多。

違約行為的主要類型有兩種,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❼ 違約金應如何約定,才是有效的合同糾紛

1、合同中應該明確約定違約行為導致的實際損失的范圍和數量。
既然上述司法解釋規定了人民法院調整違約金的基數是違約相對方的實際損失,那麼,我們要約定違約金,首先就要應確定實際損失的范圍和數量。
很多情況下,實際損失是難以計算和確定的,比如:違約行為導致相對方花費的時間、精力,機會成本等等,是無法簡單用金錢來衡量的。既然實際損失的范圍和數量往往是難以確定的,那麼我們就更應該事先約定明確,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當事人的實際損失范圍可以包括以下幾方面:合同正常履行情況下的預期利益、因違約而造成當事人的時間損失、精神焦慮損失、律師費用損失以及其他機會損失等。損失范圍明確後,當事人可以就有關損失的具體數量、標准作進一步的約定。
概言之,雙方當事人應該對違約實際損失的范圍和數量(標准)予以明確,使之成為沒有爭議的合同內容。
2、確保約定違約金不會明顯超過上述實際損失的30%。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違約金明顯超過實際損失的30%的,視為「過分高於造成的實際損失」,於是人民法院可以適當減少。
所以,衡量一下,確保約定違約金不會明顯超過上述實際損失的30%。從這個角度講,約定過高的違約金反而是不利的,大多數情況下是會被法院調整、減少的。
3、對違約金條款作出特別說明。
合同中應增加以下4條特別條款,進一步強化違約金條款的穩定性:
1)確認有關違約實際損失的范圍和標准,以及有關違約金的標准,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考慮的,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設立有關的違約金即可以促使一方當事人積極嚴格履約,又可以保障使另一方得到充分的救濟,完全符合公平原則以及適當懲罰原則。
2)確認違約金具有一定的懲罰功能,但沒有明顯高於可預見的實際損失的30%,不存在本合同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情形。
3)直接確認在訂立合同時,雙方一致確認《合同法》第114條在本案是不適用的,在沒有發生可以導致合同情勢變更的重大事由情況下,違約方在合同生效之後又主張適用《合同法》第114條的行為,是一種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4)無條件明確放棄《合同法》第114條關於調整減少違約金的權利。

❽ 合同違約訴訟屬於民事訴訟嗎

常見的民事糾紛有以下:
(1)因財產權而發生的糾紛,大多指對財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發生的糾紛;
(2)因買賣、租賃、借貸、贈與、典當等合同行為而發生的糾紛,以及繼承遺產所引起的糾紛;
(3)因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所發生的債務糾紛以及損壞財產而引起的賠償糾紛。如撿到別人丟失的財物不還,幫不在家的鄰居修繕要倒塌的房屋等;
(4)因人生權利受到侵害引起的糾紛。主要指侵害公民的健康權、姓名權、榮譽權和肖像權;
(5)因侵害公民的發明權、著作權版權)而引起的糾紛;
(6)婚姻家庭引起的糾紛,主要有離婚以及因離婚引起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糾紛,贍養、撫育、撫養糾紛;
(7)因經濟合同、企業勞動用工、企業承包、土地承包、鄉鄰權等引起的糾紛;
(8)法律規定的或是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文件規定的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案件。只要遇到這其中的任何一項糾紛,都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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