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間合同糾紛案例
❶ 廣州市滿堂紅與河南省信陽市獅河區姚亞欣房屋居間合同糾紛案例這
這是一個誤會,雙方己經和解。我是知情人之一,想了解細節,找我。
❷ 與房產中介居間服務合同糾紛(法律高手請進)回答的好還送分
交易信息費部分是沒有理由要求退的,其它的要看合同怎麼約定,但合同不合理的部分,法院版也不會支持權.
中介沒有提供相關的服務是無權收取費用的,但如果合同有違約責任的,你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當然違約責任要合理.
❸ 二手房居間合同糾紛
讓我來明確的告訴你..你現在是否在合同上簽署了你本人的名字..? 還有你有沒有授權委託書專..? 把房子的所有事宜授權給你父屬親辦理..? 如果兩樣都沒有的話那就是無效合同...在法律上你可以不出售此房的..
不過這是仲裁的標准...和法院的判定不一樣..法院判定不會像仲裁那麼條條框框..所以很有可能會追究你父親的責任..你明白我的意思嗎.?而且售房事宜你也一定是清楚的..比如說人家買房肯定會來看房..所以法院一定認定你了解並清楚此事..除非你拿出相關證據..
雖然你可以不再繼續履行合同..不過很有可能引發起其他的經濟糾紛``而你們是理虧的一方..
我這么解釋你明白嗎。 .`?
❹ 居間服務合同糾紛(法律高手請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回報告訂立合同的機答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第四百二十七條 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我國關於居間合同的規定都在這幾個條款里,希望你可以用的上。
❺ 有沒有什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例啊
本文系二手房律師靳雙權原創,轉載請註明出處。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紹:
2014年1月22日,石茵以王利雪代理人身份與高萊德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高萊德將位於北京市豐台區的訴爭房屋出賣給王利雪,房屋價格為160萬元,房屋裝飾裝修及配套設施設備等作價為79萬元,買受人可以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支付定金20萬元。買受人未按照補充協議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逾期超過15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按照累計的逾期應付款的2%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並由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全部已付款。
2014年1月22日,石茵、高萊德及中介公司三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交易房屋價款及傢具家電、裝飾裝修和配套設施作價總計為人民幣239萬元整,此價格為甲方凈得價,不含稅。第二條:1、乙方於2014年3月5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20萬元整;2、甲方應於2014年3月28日前向該房屋的原貸款機構提交一次性還清剩餘貸款的申請,且甲方最遲應於2014年3月28日前辦理完畢解除抵押登記手續。3、乙方應在2014年3月28日前,將扣除定金外的剩餘房款一次性全額以資金監管的方式支付甲方。第四條:3、乙方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構成根本違約,且甲方有權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3)逾期履行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的義務超過十五日的。乙方出現上述根本違約情形之一的,乙方應在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相當於該房屋總價款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沖抵違約金,多退少補;丙方收取乙方的費用不予退還。第五條:如本協議與《買賣合同》、《居間服務合同》、《過戶、按揭代理合同》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協議為准。
2014年2月20日,高萊德(甲方)、米紅(丁方)、王利雪及其代理人石茵(乙方)三方簽訂《變更協議書》,約定:就訴爭房屋所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及《補充協議》項下的乙方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於丁方。
上述協議簽訂後,高萊德於2014年3月9日向收到定金20萬元。高萊德於2014年4月2日還清房屋貸款,解除房屋抵押。
2014年5月11日,原告高萊德因米紅未按約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通過鏈家地產公司向米紅轉送達《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通知書》,要求解除合同。後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王利雪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與王利雪、米紅簽訂的《變更協議書》。判令米紅向高萊德支付違約金47800元。
審判結果: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一、解除高萊德與王利雪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二、解除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三、解除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變更協議書》;
四、被告米紅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高萊德支付違約金二十七萬八千元。
房地產律師靳雙權案件點評:
本案中,由於被告米紅、石茵經法院傳喚未到庭,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視為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根據原告提供的委託書,及被告中介公司提供的戶口本、結婚證等物,法院經查驗後認定石茵對王利雪具有代理權,因而對其代簽的合同效力予以確認。本案中原被告三方簽訂了一份《變更協議書》,其內容符合法律規定,轉讓行為有效,因此米紅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現原告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但米紅並未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且已經超過了15天的合同約定,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因此米紅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米紅支付違約金是爭取的。
本案中由於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接觸通知書已經送達被告米紅,因此法院在審理後認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已經成就,因此判決解除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亦於法有據,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綜上,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❻ 房地產買賣居間服務合同糾紛
我國法院審理案件一般為二審終身制,判決生效後還可以申請再審,你現在已經窮盡了所有程序
❼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糾紛起訴狀應該包含哪些內
自己在網路上搜一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修改。範本參考如下
民事起訴狀
原告: 通訊地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被告一: 通訊地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被告二: 通訊地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配合原告辦理銀行貸款及房屋過戶手續,並在房屋過戶當天向原告交房;
二、判令被告承擔違約金人民幣【】萬元(小於等於房屋總價的20%);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年【】月【】日,在北京中原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居間下,我與被告二(被告一的法定代理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及《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買賣位於【】的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房屋所有權證號為【】,建築面積為【】平方米,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萬元整,購房定金為人民幣【】萬元整。上述合同的簽訂系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自簽訂之日成立並生效。
合同簽訂後,我如約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及購房款,共計人民幣【】萬元,但被告並未按照《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的時間配合我辦理涉案房屋過戶手續。之後我與被告多次聯系,被告對於辦理涉案房屋交割相關的手續事宜遲遲不予配合。【】年【】月下旬,被告明確表示不將涉案房屋賣給我了,我多次與被告聯系,被告或借故推脫或不予理睬,截至今日也沒有配合我辦理相關手續。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故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此致 北京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日期:
❽ 與鏈家房產中介居間服務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您好,如對方沒有履行合同相關義務,可以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如你想了解如何避免居間合同糾紛,你可以參考以下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如何避免居間合同糾紛。
1.居間費用具體的付款時間及違約責任標准都應在合同中體現
一般來說,中介公司所出具的格式條款均約定房屋買賣的當事人,在中介公司的促成下,買賣雙方同意在簽約日或某一時間內支付該中介服務費,逾期支付的應按一定的違約計算標准計付違約金。
為了避免損失自身利益,委託人最好把支付中介費和中介的工作進度結合起來,約定根據工作進度按步驟支付費用,這樣比較合理,也不容易引起糾紛。同時把居間費用具體的付款時間及相關違約責任內容落實到居間合同上,避免口頭承諾無法兌現。
2.中介介紹不成功的,無須支付中介費
根據《合同法》第427條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中介介紹沒有成功的,不需要支付中介費,但其他必要的活動開支,需要委託人支付。
3.居間人為促成合同成立隱瞞真實事實,需賠償委託人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425條明確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居間人負有將真實情況告知委託人的義務,如果居間人隱瞞重要事實致使委託人受到重大損失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簽訂居間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以居間合同中常見的「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即表明居間成功」的條款為例,這一條款對買賣雙方都是極不公平的,因為中介的義務不僅限於促成雙方簽訂買賣合同,還包括協助買賣雙方辦理審稅、過戶及交房手續;而上述約定大大減輕了中介機構應當履行的義務,加重了買賣雙方的義務,屬於無效的格式條款。
1.居間合同中的「霸王條款」識別方法
(1)應當在簽署前識別出「霸王條款」,比如免除中介機構責任、加重買賣雙方責任或排除買賣雙方主要權利的,都屬格式條款。必要時,可委託專業律師進行審查。
(2)如果發現「霸王條款」,就要第一時間與中介機構進行協商,要求其刪除或修改,不可輕信中介口頭承諾的「這些內容不重要"、"不影響買房"。如果中介機構拒絕刪除或修改,建議您慎重決定。
(3)如果簽訂合同後,發現存在「霸王條款」,可以與中介機構溝通,協商解除已簽訂的合同或另立補充協議,對「霸王條款」進行修改。
(4)如因」霸王條款「產生糾紛,應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要時可先行委託律師談判、磋商,提供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將損失降至最低。
2.委託人應對居間人所報告訂立合同的事項進行審查
委託人應對中介公司所報告的事項作實質性的審查或進行必要的咨詢,具體來說可要求中介公司提供相關資料或出具情況說明。否則一旦出現糾紛,若無證據證明中介公司在披露相關信息時存在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委託人則難追究中介公司責任。
委託人應注意審查以下事項:
(1)房屋產權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繼承,是否存在共有人、是否取得產權證書;
(2)房屋是否具備可轉讓條件,是否存在抵押、查封或擔保等履行障礙;
(3)委託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是否有效合法,是否存在無權代理或過期委託;
(4)相關稅費的計算標准和承擔主體等;
(5)如果是房改房,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否繳清,或業主是否將該款返還給單位。
以上就是買二手房避免居間合同糾紛的方法,買賣雙方在簽訂居間合同時一定看清各項條款,不要草率簽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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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案由居間合同糾紛解釋有哪些案由,相關的法律
您好,
居間在經濟生活領域通常又被人稱作「中介」,居間合同在《合同法》頒布實施以前,屬於無名合同,其主要由《民法通則》中最類似的條款加以調整,而在《合同法》中,設專章對居間合同加以規定,明確了其作為獨立有名合同的法律特徵,這對調整我國日益發達的居間活動起了重大的促進作用。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根據該法條,可以看出居間合同通常只有兩方當事人,即為他方提供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交易媒介的居間人,以及給付報酬一方的委託人,在少數情況下會有訂立合同的第三人作為共同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在審判實踐中,有可能產生的居間合同糾紛不外乎二大類,即因酬金而引起的糾紛,另一種為賠償性糾紛。
一、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
從居間合同的定義來看,其具有有償、諾成、不要式合同的特徵。在此類型糾紛中,一般情況下,居間人是作為原告參加訴訟,而被告通常是委託人。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第四百二十七條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通過對上述法條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在此類居間合同糾紛中,作為原告的居間人只要舉證證明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取得酬金,而酬金的多少則可以依據約定或者公平合理原則加以確定。假使沒能促成合同成立的,也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所以在此類糾紛中,原告的舉證責任合符「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並且作為原告的居間人也容易舉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的證據,在訴訟中,其舉證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對於作為被告的委託人,如要提出抗辯,同樣只要舉出合同是否訂立的證據就行,也合符「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此不累述。
下面著重談談另外一類居間合同糾紛。
二、因賠償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
在這類居間合同糾紛中,往往是委託人作為原告,居間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作為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及理由也多半是以居間人提供的合同訂立的機會有誤,雖然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了合同,但該合同的履行卻造成委託人損失,例如介紹空車配載信息,承運人將委託人的貨物運走後卻下落不明;房屋中介中,委託人在締結合同後並在履行義務中才發現對方根本無權處分房屋,而委託人為此卻已經付出了一定的代價,等等……。由於第三人有意或無間逃避承擔法律責任,往往下落不明,一去不返,在此情況下,作為委託人往往只好找到居間人要求賠償,而作為居間人的不願賠償或為賠償標准無法形成一致意見,從而引起糾紛。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明確地列舉出居間人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要件,即要有證據證明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居間人才會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審判實務中,作為委託人很難取得證據來證明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假如有,也只
是一些表面或片面的現象,嚴格說來都有不算有效證明,很難得到審判人員的認同,在此情況下,作為原告方的委託人就相當尷尬了,一方面基於對居間人的信任,接受了其提供的指示或媒介服務,而另一方又卻因訂立了合同造成了損失,又沒法證明居間人明顯過錯或重大過失,而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通常情況下應由作為原告方的委託人舉證,由於無法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從而喪失索賠的機會。對此,律師認為,作為《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誠實信用」、「公平合理」原則是體現在整部法律之中的,如在此類賠償性居間合同糾紛中片面地強調「誰主張誰舉證」,律師認為是有悖於立法本意的,其理由如下:1、居間合同的訂立是以委託人和居間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前提的,委託人讓居間人給其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是基於相信以居間為職業的居間人具有在該類居間行為中具有超越常人的辨別能力,其能為委託人訂立合同提供真實而便捷的途徑,故居間人的居間活動應體現出誠實信用原則;2、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作為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機會,如能促成合同訂立是能取得酬金的,作為委託人付酬當然是想居間人認真履行職責,而居間人為取得報酬也理應盡職為委託人服務;3、居間合同要求居間人應當就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綜前所述,律師認為在處理這類居間合同糾紛中,除強調原告方即委託人的舉證責任的同時,還應要求被告即居間人舉證證明其在居間活動中,已經做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具體而言,在前面所述的空車配載信息居間活動中,居間人應提供其已充分注意到了承運人的身份證明,貨車所有權屬及車況,並以書面方式加以轉載或復印留檔的證據;在房屋中介中,居間人已經核對了當事人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明原件,並將其復印留檔備查的證據。也只有這樣,律師認為才能真正體現作為有償合同中的居間人是否盡了注意義務,如不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善良行為人的注意義務,即為過失,就應對委託人因此所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這也是符合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假如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充分盡到注意義務,是減少該類糾紛,維護居間活動正常秩序的有效途徑,並且居間人將其在居間活動中所盡的注意義務加以記載形成書面證據,並未加重居間人的義務,相反,對其更好從事和開展該項經濟活動是有益的。件的審理中,審判人員不僅僅強調「誰主張誰舉證」,還要在由損害賠償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中,強調由居間人來舉證證明其已盡注意義務,其在居間過程中無重大過失,如不能證明,就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單純的要求委託人舉證證明居間人的故意行為,這才有利於體現誠實信用原則,更利於規范居間活動。
❿ 居間合同糾紛(我是被告)--急 開庭在即!!
居間來合同:是指居間人向自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從你所講的情況看:中介公司要求支付傭金是可以的。而且從證據方面也對你不利,你們沒有將4連單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全部收回。
另外你沒有說明買賣的另一方是否也成為被告,如果沒有你倒是可以追加要求買賣的另一方(當然還要找得到,並有有關傭金方面的約定)為第三方。但這只能是你和買賣的另一方來分擔這筆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