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物合同
1. 什麼是要物法律行為
1、如果將案件破獲了,抓獲了犯罪嫌疑人,被騙的財物也就會隨之追回。
反之,如果不內報警,連追回的機率也沒容有。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以下合同中屬於實踐性合同的是( )
實踐性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傳統民法中,借用合同、借貸合同、保管合同、運輸合同等屬於實踐性合同。
3. 實踐性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
交付標的物是實踐合同成立的構成要件 缺少標的的交付 實踐合同版就不成立
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問題分兩權類 一般合同成立時就生效 例外是合同成立時未生效 有兩種情形 第一 附延緩條件、附期限的合同,條件成就時、期限屆滿時生效 第二 需要審批的合同,審批後生效 你說的借款合同就是一般情形 合同成立時就生效了
4. 為什麼買賣合同是不要物合同
不要物,指的是合同的成立不需要物體的轉移佔有.即"一諾即成".
不要物合同,是為了方便交易,促進交易.假如一定要交付才能達成買賣合同,就不利於交易.
5. 諾成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分別是什麼意思
諾成合同 贈與合同
要式合同 保險合同
不要式合同 口頭合同
諾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專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屬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6. 法人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不是不要物合同求法律依據
如果是法人跟自然人借錢,這屬於民間借貸,還是參照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系處專理,屬所以應該還是要物合同,也稱實踐性合同。(民間借貸:自然人之間+法人向自然人)
依據是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7. 借用合同,屬於要物合同對嗎
要物合同也稱為實踐合同。
借用合同分兩種情形判斷,如果是有償借用,為雙回務合同答, 諾成合同;如是為無償借用,則為單務合同,實踐合同。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為標准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8. 什麼叫諾成合同,什麼叫要式合同,贈與合同屬於這兩類合同嗎
諾成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相對應的是實踐合同(要物合同),是指版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權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這里的"形式"不僅限於書面形式,另外還有要求登記,審批等.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因為提到"撤銷"這兩個字,說明意思表示一致後,合同已成立,所以才需要撤銷.
對贈與合同法律沒有規定任何形式,所以是不要式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9. 諾成合同與要物合同的區別與聯系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成立要件,若不需要交付才成立的是諾成合同,專需要交屬付的就是實踐合同即要物合同。實質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二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不同: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達成合意以後,還需要交付標的物合同才成立。絕大多數的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了,只有少數不僅要達成合意還要交付才能成立,這就是「諾成合同是通常形態,實踐合同是特殊形態」的意思。
10. 實踐性合同指的是什麼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標准,合同分為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實踐性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傳統民法中,借用、借貸、保管、運送等屬於實踐性合同。隨著現代化經濟生活的發展,尤其是銀行業、倉儲業、運輸業的發展,若仍堅持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外還須以物之交付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於保障營業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銀行信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和鐵路、航空等運輸合同,早在我國經濟合同法上均已脫離實踐性合同的范圍,而成為諾成性合同。
區分諾成性合同與實踐性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二者成立的要件與當事人義務的確定不同。所謂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諾成性合同僅以合意為成立要件,而實踐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成立要件。所謂當事人義務的確定不同,是指在諾成性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性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