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是什麼
『壹』 房地產買賣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什麼區別
這么跟你說吧,主要是兩者所涉標的不同,合同當事人的身份構成也有一定區別。
首先要明確兩個概念,房地產和商品房。很明顯,房地產比商品房要寬泛得多。
房地產:指土地、建築物及固著在土地、建築物上不可分離的部分及其附帶的各種權益。 房地產由於其自己的特點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動性,在經濟學上又被稱為不動產。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 、建築物、房地合一。在房地產拍賣中,其拍賣標的也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建築物和房地合一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
商品房:特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的,建成後用於市場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而自建、參建、委託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築物不屬於商品房范圍。
明確這兩個概念後,你基本就能很容易的區分房地產買賣合同和商品房買賣合同了。
其次,在現實生活中,二手房買賣一般是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而開發商直接賣給你的一手房一般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而房地產買賣合同不限於房子,還包括地產買賣。
所以,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合同當事人雙方不固定,可以是擁有房產處分權的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但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一方一般是開發商,另外一方是購房者(當然,這個購房者,也可以是單位或者個人)。
一樓說的有點不對就是,其實兩類合同都既包括住宅,也包括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築物,而不僅僅是住房。
『貳』 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有什麼區別
沒有太大的區別。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賣方是房屋開發商。二手房買賣多用房屋買賣合同。
記得採納啊
『叄』 "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商品房預售合同"有什麼區別
1、標的物不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標的物為還在建設中的房屋,具有不可預見性。
商品房買賣合同:標的物在法律上呈現出復雜的形態。標的物既可能是已建好的房屋,也可能是尚未竣工的房屋,而且還包括建築物和小區的公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2、條件不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有效條件包括: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和形式合法。在這些有效條件中,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和內容合法並沒有特殊之處,可以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加以認定。但在主體合格和形式合法兩個要件上,商品房預售合同有其特殊性。
商品房交付使用合同需明確商品房的交付時間與程序。通常由出賣人於合同約定日期前通知買受人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受交付,買受人則於交付使用通知送達後按約定或通知指定的日期接受交付。
合同應對商品房應當具備的使用交付條件約定,主要為商品房應具備必要的驗收文件,如建築工程質量驗收、消防驗收、綜合驗收登記備案表等。買受人依照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對商品房進行驗收。
3、適用范圍不同
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其登記的標的僅限於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的現房買賣、二手房買賣、舊房買賣合同都被排除在備案登記的范圍之外;而預告登記適用於所有不動產交易,不僅包括商品房買賣和私房交易,還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整體受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