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補充責任
❶ 侵權在什麼情況下承擔補充責任
舉例來說來吧,根據侵權責自任法規定,有三種承擔補充責任的法定事由:
1、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❷ 侵權責任法中產生補充責任的侵權類型有哪些
你好:
補充責任是指基於同一個損害事實產生兩個以上的賠償請求權,數個請求權的救濟目的相同,但對請求權的行使順序有特別規定的,受害人應當首先向直接加害人請求賠償,在直接加害人不能賠償或者賠償不足時,受害人可以向補充責任人請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補充責任人在承擔了補充責任後,有權向直接責任人行使追償權,但就其過錯行為產生的直接損害部分不享有追償權。
《侵權責任法》中,關於補充責任的條款,主要有三條: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❸ 補充賠償責任
在民法中,主要有三種情況涉及補充賠償責任。
1,被監護人致人損害,如果父母離異,由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擔責任,另一方承擔補充責任。
2,安保義務。分為經營者和學校。因第三人造成消費者或學生的傷害,在第三人賠償不足的情況下,承擔。
3,幫工。第三人造成幫工人的損害,被幫工人在不足范圍內承擔。
❹ 什麼是侵權行為補充責任
你好: 補充責任是指基於同一個損害事實產生兩個以上的賠償請求權,數個請求權的救濟目的相同,但對請求權的行使順序有特別規定的,受害人應當首先向直接加害人請求賠償,在直接加害人不能賠償或者賠償不足時,受害人可以向補充責任人請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補充責任人在承擔了補充責任後,有權向直接責任人行使追償權,但就其過錯行為產生的直接損害部分不享有追償權。 《侵權責任法》中,關於補充責任的條款,主要有三條: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❺ 哪些侵權案件適用補充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侵權責任法》是特別法規與普通法律關系,應優先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條例沒有規定的,適用侵權責任法。在具體的案例分析中,需結合案情看適用哪部法律。
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中的「相應補充責任」怎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條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安保義務人和學校的補充責任。所謂補充責任是指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中,違反安全保護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的侵權責任(楊立新觀點)。
補充責任的核心是補充,既包括程序意義上的補充,也包括實體意義上的補充。
(1)程序意義上的補充是指順位的補充,即直接責任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第一順序的責任。補充責任中順序的規定至關重要,其目的是賦予補充責任人一種先訴抗辯權。若賠償權利人單獨起訴補充責任人,則補充責任人可以要求追加直接責任人為共同被告,從而完全排除了將補充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連帶的可能。
(2)實體意義上的補充是指補充責任的賠償數額是補充性的,其賠償數額的大小,取決於直接責任人承擔的數額的大小以及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若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足以涵蓋受害人的全部損失,而直接責任人無力承擔任何責任,則補充責任人應當承擔全部損失;若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不足以涵蓋受害人的全部損失,則不管直接責任人有無能力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責任,補充責任人僅就在與自己過錯相當的范圍內承擔責任,至於受害人能否獲得全部賠償與之無關,即負有限補充責任。
❼ 舉例說明侵權補充責任的法律特點
侵權補充責任主要是指「安保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旅館、銀行的客戶以及回列車的乘答客,在旅館、銀行、列車內受到他人侵害,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無法確認侵權人或者侵權行為人沒有能力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旅館、銀行、列車的所有者或者經營者盡到保護義務的,不承擔責任;未盡到保護義務的,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由上述表述可知,補充責任的特點有:(1)承擔的責任是有先後順序的;(2)責任的產生原因是不同的;(3)承擔的是補充的責任,就是只在侵權人不能承擔的部分承擔責任;(4)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之間沒有追償的關系。這點可以這樣理解,首先主責任人肯定是沒有可追償的人的,其次對於補充責任人,因為法律規定的是其「沒有盡到安保責任」,才承擔責任的,因此,補充責任人也是有過錯的,是應當承擔其過錯范圍內的責任的,所以,他們之間沒有追償權。
以上,祝好。
❽ 什麼是補充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從法律的層面規定了「補充責任」(見該法的第三十四條、三十七條和四十條),這對從事法律工作的人也是比較新的概念,對一般老百姓來說就更不用說了。 結合學理、法學家的論述、司法實踐的表述,我認為補充責任應該是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基於合法約定具有保障他人安全的主體沒有盡到法定義務,並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損害(含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在具體侵害人不能承擔賠償責任或數額不足的情形下,由安全義務保障人承擔「補足差額」的法律責任。在很多學理、學術論述或者司法解釋中,也有叫補充賠償責任的。 補充責任在程序法上如何操作,應當進行比較統一的規定,以免出現五花八門的判決破壞了此立法的初衷。筆者認為應當在侵權損害賠償的一個程序里直接進行訴的合並,將直接侵權人和補充責任人作為共同被告起訴(直接侵權人找不到的另論),在訴訟請求中分別請求註明責任形式提出,在判決中也應當用兩項判決分別作出判決(如果實際侵權人沒有找到或者程序上不能送達,能否直接全額作出判決也應當明確,因為補充責任和侵權責任還是有本質區別的)。在執行中,應當先執行直接侵權人,並可以告訴補充責任人積極提供直接侵權人的財產線索,盡量公平、均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