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糾紛
A. 關於貨物損壞糾紛問題
1、最關鍵的問題是你當時是否簽收了速遞的送貨單,在速遞業內,簽收送貨單就代表你承認貨物已安全完整地送到你手裡,這對你非常不利。
2、至於速遞公司的鑒定,那也能相信?它自己鑒定自己,肯定會有傾向性啊。如果訴訟,法院不會理這種鑒定結論的。
3、即使法院鑒定,最後也只能得出該機器受到撞擊因此質量受損的結論,無法准確鑒定出是在哪裡受到的撞擊。除非你運氣超好,直接鑒定出該機器固有質量問題,與是否撞擊無關,那你就贏了。
4、假如你簽了速遞公司的送貨單,你的敗率很大。給你個建議,以後再簽收速遞公司的東西,一定要註明「質量待驗」
B. 法院對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處理
一、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
(一) 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1、 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
2、 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託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保管人;
3、 收貨人:雖未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但是運輸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貨物的權利的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及時提貨、支付運費、負檢驗義務等。
(二) 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運輸合同通常是標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運單或者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三) 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特殊性
托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解除權,但對變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應當予以賠償。
(四) 運輸合同的不得拒絕性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指具有獨佔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用事業性質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五) 法律適用的特殊性
由於運輸行業的特殊風險,法律對承運人的某些權益予以特殊保護。故除合同法外,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責任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應當遵循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
二、關於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一)承運人、托運人均可成為適格原、被告;
(二)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情況下,托運人起訴與其簽訂合同的承運人的,應將損失發生區段的承運人列為共同被告;
(三)托運人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適格被告仍應為托運人而非受讓人;
(四)收貨人是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可列為案件第三人。
C. 貨物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狀怎麼寫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全部貨款人民幣96000元,利息人民幣 元(截止2013年 月 日,請求支持至實際支付之日,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2、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因其違約給原告造成的全部損失計人民幣 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1*年3月7日,原告與被告於南京市六合區簽署了《采購合同》(合同編號:RJCH20130315),約定原告向被告采購2噸DW萃取劑,合同價款為人民幣96000元,若貨到後經檢驗不合格的,原告有權退貨,被告應在收到原告退貨通知後一周內到原告處自提貨;《采購合同》還約定,被告違反合同約定的,原告有權解除合同,被告應在三日內返還合同價款,並承擔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合同簽訂後,原告於2013年3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貨款並於2013年3月29日對被告所供貨物進行了取樣檢驗,檢驗結果顯示貨物質量不合格,原告遂通知被告解除《采購合同》,並要求被告返還全部貨款,被告於2013年5月23日向原告發函表示願意在2013年5月29日退還貨款,但此後被告並未按期退款,雖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對此置之不理。被告的上述違約行為已經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原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查明事實,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有限公司
20**年 月 日
D. 公司貨物糾紛
問題是:你在離職的時候有沒有交接單和工作移交報告等文件?這些文件是否有相關的人員簽字,表示文件的內容已被接受?你所說的離職時的庫存的對賬有沒有接手人簽字認可?如果有,那麼,這些文件足以證明你的規則交接清楚,之後原公司提出的問題就不存在。
E. 貨運糾紛有哪些
主要就是貨物的損壞和丟失,引發的糾風
由於之前沒有給貨物買保險,當貨物損壞或者丟失後,物流方面不願意承擔責任而引起的糾風,物流最多隻會賠付運費的2倍,不會根據貨值
F. 法院對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處理求解
貨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托運人交付運送的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意見所指貨物運輸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調整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一、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1、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
2、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託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保管人;
3、收貨人:雖未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但是運輸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貨物的權利的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及時提貨、支付運費、負檢驗義務等。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運輸合同通常是標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運單或者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三)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特殊性
托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解除權,但對變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應當予以賠償。
(四)運輸合同的不得拒絕性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指具有獨佔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用事業性質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五)法律適用的特殊性
由於運輸行業的特殊風險,法律對承運人的某些權益予以特殊保護。故除合同法外,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責任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應當遵循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
二、關於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一)承運人、托運人均可成為適格原、被告;
(二)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情況下,托運人起訴與其簽訂合同的承運人的,應將損失發生區段的承運人列為共同被告;
(三)托運人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適格被告仍應為托運人而非受讓人;
(四)收貨人是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可列為案件第三人。
三、關於實體審理的若干問題
(一)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1、歸責原則:承運人承擔貨物損害賠償責任不以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為要件,而僅以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為要件,採取嚴格責任原則。
承運人證造成的,不承擔損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害賠償責任。
2、舉證責任:托運人對其與承運人存在運輸合同關系,以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承擔舉證責任;承運人對《合同法》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3、賠償額的確定:
(1)約定標准。即當事人在運輸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賠償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賠償數額;(2)法律規定的補充標准:一是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二是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認;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確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G. 貨物糾紛。
報警警察也不會管啊,這是民事糾紛,你們自己商量,不行就得打官司。
H. 貨運糾紛法律問題
你要盡快告啊,不然時間越久越難辦.你手中有貨運清單等收據的話,勝算90%.當然陪錢只是由法院判,一般不強制執行.律師費,訴訟費勝訴的話可能由對方負責
I. 船運上的貨物糾紛
報警,乙公司如果拿了甲公司的自有財產,那算是糾紛。拿了你的財產,那算是搶劫。
J. 有糾紛,我司貨物被扣,該怎麼辦
經濟糾紛一般需要通過訴訟解決
當然了如果構成治安或者刑事案件可以報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