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概念
㈠ 勞動合同的概念,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專款和約定屬條款兩部分,勞動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4、勞動報酬。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5、社會保險。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㈡ 勞動合同的概念
1996年10月9日發布的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規定:《勞動法》實施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在用人單位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的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在臨時必崗位上用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上有所區別,所以,用人單位臨時性、季節性用工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簡介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的特徵: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
3.勞動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性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主要作用
1.它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4.它是建立規范有效勞動關系的重要載體。
㈢ 勞動合同履行的概念
勞動合同履行的概念:
勞動合同履行是指當事人雙方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履行自己所應承擔義務的行為。履行勞動合同的原則:①親自履行原則;②權利義務統一原則;③全面履行原則;④協作履行原則。
㈣ 什麼叫 勞動合同法 概念
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專法律體系中屬於社會屬法。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法律保障。
㈤ 勞動合同的概念是什麼
根據《布萊克法律辭典》對勞動合同的法律定義:「勞動合同是僱主與雇員之間就勞動管理、工作條件、工資、津貼和獎懲做出的約定」。我國有學者認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有稱「勞動合同為勞動契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依法協商達成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有稱「勞動合同為勞動契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的權利義務方面達成的協議」。
我國《勞動法》第16條將勞動合同定義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因此,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法律形式,是組織社會勞動、合理配製勞動力資源、穩定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手段。根據這一協議,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有義務完成用人單位的生產任務、工作任務,並有義務遵守勞動紀律和內部規章制度;而用人單位則有義務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及保險、福利等待遇。
勞動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徵:
1.合同是法律行為,是設立、變更或消滅某種具體的法律的法律關系的行為,其目的在於表達設定、消滅或變更法律關系的願望和意圖。這種願望和意圖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過這種意思表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但這種意思表示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合同沒有約束力,也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2.合同以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為目的。合同當事人的協商,總是為了建立某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這種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建立起來了。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履行自己所應履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反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必須互相意思表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
勞動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徵外,還具有本身的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形式,以合同形式確立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中,一方必須是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必須是企業等用人單位的行政,不能是企業的黨團組織或工會組織。
3.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存在著職業上的從屬關系,即作為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後,成為另一方當事人企業等用人單位的一員,用人單位有權指派勞動者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屬於勞動者勞動職能范圍內的任何任務。這種職業上的從屬關系,是勞動合同區別於其他合同的重要特點之一。
4.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即雙方當事人既是勞動權利主體,又是勞動義務主體,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有義務完成工作任務,遵守本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用人單位有義務按照勞動者勞動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有權享受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勞動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保護條件。
5.勞動合同的訂閱、變更、終止和解除,按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有:(1)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姓名、住址;(2)合同期限;(3)試用期限;(4)職務(工種、崗位);(5)工作時間;(6)勞動報酬;(7)生產福利待遇;(8)勞動保護;(9)勞動保險待遇;(10)政治待遇和勞動待遇;(11)教育與培訓;(12)勞動合同的變更;(13)勞動合同的解除;(14)違約責任;(15)其他事項;(16)糾紛處理。
㈥ 什麼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特徵有哪些
勞動來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自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徵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徵:
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幹活的要聽僱人的)
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隻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隻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雙方要明確:干什麼,在哪干,多少錢)
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只對僱傭關系有效)
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雙方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方的物質利益關系。 (工傷了要保險公司賠)
㈦ 勞動合同分為幾種,分別說出他們的概念
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專同,是指用人單位屬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告終止。」
還有一種叫勞務合同。不過,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㈧ 勞動合同的含義
我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內義務的容協議。
但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定是非常簡陋的。主要問題在於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系的特徵,從而使人們常常分不清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僱傭合同的區別。
我看過一些專家學者的觀點,覺得勞動合同可定義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這樣才比較容易與勞務合同、僱傭合同區分開來。
㈨ 關於勞動合同的定義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回。勞動合同按答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