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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有約束力嗎

發布時間: 2021-02-17 02:16:55

A.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競業限制條款是否仍有約束力

如果原單位繼續復履制行競業限制協議(在勞動者離職後每月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那麼競業限制條款仍然有約束力。單位沒有每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勞動者不受競業限制。也就是說競業限制的約束從勞動者離職之日生效,是否繼續有效以單位是否每月支付補償金為准,與怎麼解除勞動合同(誰提出解除、以什麼理由解除、是否合法解除)無關。

B. 單位簽訂的競業協議有沒有法律效力

協議來本身不符合法律關於無效合源同的規定就有效力
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勞動者自行創建的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
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的限制對象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
一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
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此類協議通常用於保護僱主的商業秘密。

C. 競業協議對配偶有約束力嗎我簽了竟業限制協議和保密協議,對配偶注

這兩個協議是對當事人不同主體行為的約束
競業限制協議,是說你在我公司工專作了在N年之屬內不能在同行的公司工作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保密協議,是對公司主體的一些機密的約束,做到保密就可以了!可以去任何你想去的地方上班。
這個是不同概念的協議!你要想清楚主體行駛的權利,其實公司給你的工資就是對你保密的一個報酬,所以保密費一般是不可能有的?

D. 我和公司簽了競業協議,離職四個月了公司沒有給補償金,是不是這個協議對我就沒有約束力了,

有約束力,你可以起訴要求支付四個月以及訴訟期間補償以及請求解除競業限制
勞動爭議內司法解釋四
第七條容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普通員工有約束力嗎

《勞動合同法》來第23條第源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該條款將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延續到了勞動合同終結後。
所謂競業限制,亦稱「競業禁止」、「競業避止」,是指負有特定義務的員工在離開崗位後一定期間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的企業同類的經營項目。
這一制度的設置目的就是預防和解決存在競爭關系的同業互挖牆腳,高端人才帶走商業秘密所引發的糾紛

F. 競業禁止協議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具有法律效力
禁業限制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

不僅是中國有這樣規定,國外也有

G. 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這樣有法律效力嗎

勞動合同中,來雙方簽訂保密協議源和競業限制,是有法律效力的。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H. 保密協議與競業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保密協議是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專項負保密義務的合同條款。屬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和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保密期內,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行為。競業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違反約定競業限制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且用人單位依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就業超出競業限制范圍的行為。注意:競業限制只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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