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判決書
1. 離婚糾紛民事判決書
民事起訴書 雙方當事人的的信息 案由:離婚 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2. 離婚糾紛的案子法院的判決書原告多長時間能收到判決結果
您好!來
一、離源婚案件若無特殊情況,一般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簡易程序的審限是3個月,即從立案之日起3個月必須審理完結;若案情較為復雜,則會適用普通程序,審限為6個月。
二、離婚案件如果不復雜,一般在十五天左右應該就會出判決書,但是這也要視具體的法院和法官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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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院離婚判決書樣本是什麼
x x 市 x x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 x 法民初字第1200號
原告x x x(又名x x x )。
委託代理人x x x,x x 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 x x,生於,漢族,職業,住址。
委託代理人x x x,x x 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x x x 與被告x x x 離婚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11月23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x x x 獨任審判,按照簡易程序於2016年12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x x x 及其委託代理人x x x ,被告x x x 及其委託代理人x x x 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 x x 訴稱,XX。
被告辯稱, XXXX。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XXXX,原、被告相聚時間較少,逐漸夫妻感情出現裂痕。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結婚證,照片,x x 村民委員會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後由於XXX,導致夫妻感情逐漸疏遠以致出現裂痕,經本院調解和好未果,現原告堅決要求離婚,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其離婚請求本院予以准許。子女長期隨原告的父母生活,原告要求子女由其撫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准許原告x x x 與被告x x x 離婚。
二、婚生子隨原告生活。
三、共同財產XXX歸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費XX元,其他訴訟費XX元,合計XXX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XX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遞交上訴狀後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後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後,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當事人是自然人的為一年,一方或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審 判 員 x x x
書 記 員 x x x
4. 法院離婚判決書樣本
x x 市 x x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6) x 法民初字第1133號
原告x x x(又名x x x ),女,生於1982年2月8日,漢族,待業,住x x省x x市x x鎮x x村8組13號。
委託代理人x x x,x x 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 x x,男,生於1974年8月5日,漢族,職業,住址。
委託代理人x x x,x x 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x x x 與被告x x x 離婚糾紛一案,本院於2006年10月13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x x x 獨任審判,按照簡易程序於2006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x x x 及其委託代理人x x x ,被告x x x 及其委託代理人x x x 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 x x 訴稱,原、被告於1999年認識並相戀,2001年生一子取名x x x ,2003年5月16日補辦結婚手續。原、被告婚後經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於2003年出走打工,原告為搞好關系於2004年與被告一起生活,在此期間原、被告夫妻關系更加惡化,經常打罵,原告被迫回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子女一直與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現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夫妻關系,子女由原告撫養,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訴不是事實,其起訴被告不能理解,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1999年在外務工期間認識、戀愛並同居,2001年農歷6月20日生一子,因原被告長期在外務工,兒一直隨原告的父母生活。2003年5月12日在婚姻登記機關補辦婚姻證。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有VCD機一台,無共同存款、債權債務。原、被告婚後初期感情較好,但從2004年以來,由於被告長期在外從事職業,原、被告相聚時間較少,逐漸夫妻感情出現裂痕。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結婚證,照片,x x 村民委員會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後由於工作關系,長期分居兩地,聚少離多,又未注重溝通交流,導致夫妻感情逐漸疏遠以致出現裂痕,經本院調解和好未果,現原告堅決要求離婚,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其離婚請求本院予以准許。子女長期隨原告的父母生活,原告要求子女由其撫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准許原告x x x 與被告x x x 離婚。
二、婚生子隨原告生活。
三、共同財產VCD機一台歸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400元,合計4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同)。遞交上訴狀後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後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後,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當事人是自然人的為一年,一方或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審 判 員 x x x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x x x
5. 離婚判決書
你好,以下內容是小編在 大律師網 裡面看到的離婚判決書(樣本)
x x 市 x x 區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6) x 法民初字第1133號
原告x x x(又名x x x ),女,生於1982年2月8日,漢族,待業,住x x省x x市x x鎮x x村8組13號。
委託代理人x x x,x x 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 x x,男,生於1974年8月5日,漢族,職業,住址。
委託代理人x x x,x x 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x x x 與被告x x x 離婚糾紛一案,本院於2006年10月13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x x x
獨任審判,按照簡易程序於2006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x x x 及其委託代理人x x x ,被告x x x 及其委託代理人x x x
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x x x 訴稱,原、被告於1999年認識並相戀,2001年生一子取名x x x
,2003年5月16日補辦結婚手續。原、被告婚後經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於2003年出走打工,原告為搞好關系於2004年與被告一起生活,在此期間
原、被告夫妻關系更加惡化,經常打罵,原告被迫回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子女一直與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現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
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夫妻關系,子女由原告撫養,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訴不是事實,其起訴被告不能理解,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1999年在外務工期間認識、戀愛並同居,2001年農歷6月20日生一子,因原被告長期在外務工,兒一直隨原告的父母生活。
2003年5月12日在婚姻登記機關補辦婚姻證。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有VCD機一台,無共同存款、債權債務。原、被告婚後初期感情較好,但從
2004年以來,由於被告長期在外從事職業,原、被告相聚時間較少,逐漸夫妻感情出現裂痕。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結婚證,照片,x x 村民委員會證明,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後由於工作關系,長期分居兩地,聚少離多,又未注重溝通交流,導致夫妻感情逐漸疏遠以致出現裂痕,經本院調解和好未果,現原告堅決
要求離婚,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其離婚請求本院予以准許。子女長期隨原告的父母生活,原告要求子女由其撫養,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有利,本院予以支持。綜上
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准許原告x x x 與被告x x x 離婚。
二、婚生子隨原告生活。
三、共同財產VCD機一台歸原告所有。
案件受理費50元,其他訴訟費400元,合計4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
上訴費用(金額與一審同)。遞交上訴狀後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
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後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後,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當事人是自然人的為一年,一方或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
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審 判 員 x x x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x x x
6. 法院離婚判決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內由容。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7. 離婚後財產糾紛判決書如何寫
離婚財產糾紛判決書範文
原告楊XXXX,女,漢族。
委託代理人曹XXXX,湖北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XXXX,男,漢族。
委託代理人章XXXX,湖北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XXXX訴被告黃XXXX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7年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XXXX,被告黃XX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XXXX訴稱,2014年5月10日,原被告協議離婚。2015年7月10日,原被告雙方經充分協商、自願簽訂協議,約定「1、被告承擔原告一年租房費用(500元/月),於2016年7月前給付;2、被告2016年5月6日前給付原告五萬元人民幣」。到期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協議款,被告總是推諉拒付。請求:1、判令被告履行協議向原告支付8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黃XXXX辯稱,2014年5月10日,被告與原告協議離婚,協議明確說明,孩子由被告撫養,原告不出任何費用,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8萬元整。但離婚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無理取鬧,並於2015年7月10日,有預謀的帶著所謂的補償協議來到被告的住處大吵大鬧,當時原被告已經離婚了,8萬元已經給了原告,原告不但不聽,反而把被告的家都砸了,在這種原告威逼的情況之下,為了盡快把原告支走,萬般無奈下才簽了協議,但並非被告自願,應視為無效協議。其一,雙方協議無完整簽字及日期。二、協議是原告早已有預謀的,列印好的,連捌萬元都是列印上的,是在威逼情況下簽的。就此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該協議無效。三、原告顛倒黑白,無視法律,惡意脅迫被告簽訂協議。2016年原告訴被告到文峰區法院調解中心,當時查明了事實,且沒能支持原告所述的補充協議,而後轉到了民庭審理。根據法律規定,原被告所欠協議,並非被告的真實意思,存在著重大問題,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的無理之訴。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於2000年2月18日結婚,2014年5月10日達成離婚協議。原告提交補償協議書一份,被告為甲方,原告為乙方,內容為「甲乙雙方於2011年5月10日協議離婚,現因乙方無住房且收入微薄,甲方同意對乙方進行經濟幫助,從而一次性解決離婚的遺留問題,雙方達成協議如下:1、甲方自願承擔乙方租房費用500元/月,期限為一年,該費用在2016年7月前給付。2、甲方在2016年5月6日前給付乙方捌萬元人民幣,從而使乙方有能力購買房屋進行居住。3、該協議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撤銷,此後雙方各自安排好自己的生活,互不幹擾。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甲方:黃XXXX,乙方楊XXXX。2015年7月10日」;被告也提交補償協議一份,被告為甲方,原告為乙方,內容為「甲乙雙方於2011年5月10日協議離婚,現因乙方無住房且收入微薄,甲方同意對乙方進行經濟幫助,從而一次性解決離婚的遺留問題,雙方達成協議如下:1、甲方自願承擔乙方租房費用500元/月,期限為一年,該費用在2015年7月前給付。2、甲方在2016年7月前給付乙方捌萬元人民幣,從而使乙方有能力購買房屋進行居住。3、該協議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撤銷,此後雙方各自安排好自己的生活,互不幹擾。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甲方:黃XXXX,2015年7月10日」;被告提交的該份補償協議無原告的簽字。
上述事實,有離婚協議書、補償協議書等及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佐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原告提交的補償協議書有原被告的簽字,原告根據協議的第一項約定請求被告支付租金6000元,根據第二項約定請求被告支付80000元,共計86000元,應予支持;被告辯稱是受脅迫簽訂的協議,原告不予認可,被告未能證明自己的主張,且也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撤銷權,故對被告的辯解理由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黃XXXX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楊XXXX人民幣86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10元,由被告黃XX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XXX
人民陪審員 劉XXX
人民陪審員 杜XXX
xxxx年xx月xx日
書記員 胡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