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的法律關系
㈠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民事法律關系嗎
法律關系的形成,首先由基本事實,其次法律事實,最後得出是什麼法律關系。
土地承包專合同的主體為屬發包方和承包方,標的為土地經營使用權(為所有權用益物權),權利義務為集體土地對戶承包(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度)或個人承包。依據土地政策的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度,依據合同法,民法的為個人承包。因此是民事法律關系,主要是從主體上來區分的。
㈡ 荒地種植多少年後屬於事實承包合同法律關系
抄法律不承認連續開荒多少年歸個人所有。
與此相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㈢ 建築承包中存在的法律關系~
1、與行業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如公司法律、資質管理、勞動工資、安全生產、工傷保險、質量管理、會計法、稅法、建築法、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招標投標。2、對外法律:合同法,涉及到施工合同,建築材料買賣。
㈣ 承包款寫了借條屬於什麼法律關系
承包款寫了借條屬於債權債務法律關系。
承包款,是雙方在經濟活動中對基建產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通過專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承屬包款的法律性質,就是在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應按照與定作人約定的標准和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主要目的是取得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支付的報酬。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
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㈤ 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
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基於工程承包服務行為而訂立的合同。其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工程承包服務行為。
㈥ 企業經營權承包適用合同法什麼法律關系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
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全民所有制專小型工業企業租賃經營暫行條例》屬,由企業和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我們認為來信中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企業法人與其內部的經營部門之間簽訂承包經營合同,是該企業經營管理的一種方式,由此發生的糾紛,屬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問題,應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規章處理,而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依據經濟合同法第二條之規定,該法僅適用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合同。
㈦ 勞務分包合同屬於什麼法律關系
在一些工程或者是其他的一些服務交易方面,都有可能涉及到勞務分包合同,勞務分包也就是指定一個任務給幾方共同完成,那麼對於勞務分包合同是怎樣的法律關系呢?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務分包合同屬於什麼法律關系
在具體的工程勞務分包中,勞務分包方是按勞務發包方的要求進行施工勞務活動,不可避免地受到勞務發包方的管理和監督,往往會形成勞務發包方、勞務分包方和勞務人員之間復雜的相互關系,並可能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因此,釐清各方之間的關系就具有了相當的現實意義。
首先,勞務發包方與勞務分包方之間是基於約定產生的勞務合同關系。在這一關系中,勞務分包方通過所僱傭的勞務人員的施工勞務活動,向勞務發包方履行勞務合同的債務,而勞務發包方向勞務分包方支付約定的勞務報酬。這種勞務合同關系因為一般均按建設部推廣的示範文本訂立,雙方法律關系受民事法律的調整和約束。其次,勞務分包方與勞務人員之間的關系是勞動關系。在勞務分包施工中,勞務人員是作為勞務分包方的成員之一,承擔一定的工種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則與制度進行勞動,按勞動數量及質量獲取勞動報酬,雙方之間的關系具備勞動關系的屬性,受《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調整和約束。
再次,勞務發包方與勞務人員之間一般不存在直接的關系。勞動發包方對施工勞務的管理和監督是通過對勞務分包方的指示,由勞務分包方通過具體的勞動組織工作而傳達於勞務人員,勞務人員的報酬也不直接由勞務發包方支付,而是由勞務分包方支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對勞務人員的安全責任,勞務發包方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卻不能免責:對因勞務發包方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造成勞務人員人身損害的,應由勞務發包方承擔事故責任及因此而發生的費用;在勞務發包方知道或應當知道勞務分包方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或相應資質以及安全生產條件的,對施工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造成勞務人員人身損害的,由勞務發包方與勞務分包方共同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然後分包合同在法律關系中一般都是勞務關系,這個時候因為非常的復雜,所以涉及到多個方面的法律問題,具體的內容在上文已經給出,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在線律師解答。
㈧ 承包協議和承包合同有什麼區別
合同與協議的區別:
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等協版商的基礎上訂立權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㈨ 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什麼他們的關系存在什麼問題
合同關系,
發包方是開發商、承包方一般是施工總承包公司,承包方可以合法分包、轉包專部分工程項目,發包屬方也可以拿出部分工程項目單獨發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比如消防工程、臨電工程、正式電工程,園林建設工程、外牆保溫工程、智能化工程。
發包方和總承包方簽訂某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發包方和分項工程承包方簽訂某分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的施工范圍、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工程款及支付方式、支付時間、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在合同中約定。
㈩ 我家在一塊荒地上中了17年,請問這是否屬於事實承包合同法律關系
這是一個經營權的問題,國際上通用的說法是不浪費土地資源,每個版國家國情不同權,年限也不同,有二十年的比較多,三十年的較少,極個別國家是五十年.
參考我國相關法律和地方法規的條文,應是二十年.但沒有明文規定,只是在實際操作(處理具體問題)時給予默認.如某一地方1983年出台的關於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試行辦法的法規中:......一九六六年以前......承認用地單位對土地的使用.
個人認為,必須簽訂承包合同,並生效之後才能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
以下是相關法律規定:
二十一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議你與承包人通過村委會進行協商,可以改簽承包合同,需要明確的是開墾後的荒地仍是集體所有的土地,你可以和村裡協商鑒定承包合同,但無法律規定你有優先權.假如該地被徵用,你也得不到土地補償.但你可以要求村對於你為開墾荒地所付出的勞動進行補償。
可以向相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