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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軍人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發布時間: 2021-02-17 01:13:33

㈠ 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有哪些條件限制有個人事糾紛已經過了兩年了,因為時間問題所以找這個部門

一是雙方同意才能人民調解,一方不同意調解不能調解。涉及訴訟的不能調解。人事糾紛應該有勞動部門調解或仲裁,必要可以提起訴訟。

㈡ 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哪些糾紛

人民調解委來員會不得受理調解法律、自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

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下列糾紛:

(一)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2)退役軍人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擴展閱讀: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應當指定一名人民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根據需要可以指定若幹人民調解員參加調解。當事人對調解主持人提出迴避要求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予以調換。

第二十六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應當分別向雙方當事人詢問糾紛的事實和情節,了解雙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據需要向有關方面調查核實,做好調解前的准備工作。

㈢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人民調解委員來會調解民間糾紛,自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2、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3、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4、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3)退役軍人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擴展閱讀:

1、預防和調解民間糾紛是人民調解工作的首要任務。人民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特點和糾紛的性質、難易程度、發展變化的情況。

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開展耐心、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消除隔閡,引導當事人最終達成解決糾紛的調解協議

2、組織要堅持抓早、抓大、抓苗頭,努力掌握民間糾紛發生、發展和變化的,不斷總結完善防激化的有效方法和經驗,廣泛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專項治理、聯防聯調等各種形式的防激化活動,增強防激化工作效果。

㈣ 經人民調解達成協議後,因未履行又引發糾紛的,可以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嗎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我國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自治組織,在調解中人民調解委員版會沒有強權制調解的權利和義務,所以不應當承擔調解引起後果的責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1條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經人民調解達成協議後,因未履行又引發糾紛的,不可以起訴人民調解委員會,而應當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

㈤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范圍有哪些

依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中關於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范圍規定如下:

1、第二十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2、第二十一條民間糾紛,由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所在單位)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不了的疑難、復雜民間糾紛和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由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或者由相關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共同調解。

3、第二十二條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下列糾紛:

(一)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採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5)退役軍人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擴展閱讀

人民調解的條件程序如下:

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達成協議而結束的調解。二是沒有達成協議的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責任幫助、檢查、督促、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沒達成調解協議,防止糾紛激化,並告知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程序進行解決(如申訴、仲裁、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

㈥ 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民間糾紛的方式有哪幾種

《人民調解工作若來干規定自》第23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糾紛當事人的申請,受理調解糾紛;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也可以主動調解,但當事人表示異議的除外。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根據這一規定,人民調解組織受理糾紛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受理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組織遞交書面申請材料,也可以口頭申請。二是調解組織主動調解。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即已經到公安部門或法院的糾紛,公安或法院認為更適宜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的,移交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但是,不論通過哪一種方式受理糾紛,都必須遵循一個原則,就是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對於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接受調解組織調解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㈦ 退役軍人維權找哪個部門

一、對於原部隊遺留問題、退役後由於安置、待遇、補貼的維權:版

那麼只有通過戶籍所在地縣權市級民政部門進行投訴維權(原部隊的問題不接待退役軍人的維權,而是有部隊政治部門和過戶籍所在地縣市級民政部門溝通維權);

二、對於在職期間發生勞動糾紛的:

就要到戶籍所在地社保局進行投訴維權,簡單的可以直接打社保熱線12333進行投訴維權;

三、發生治安、交通問題的:

那就要到發生事情所在地派出所報案維權,緊急的要打110進行維權;

四、發生房產、財產等糾紛的,要麼經過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調解維權,要麼到法院進行起訴維權。

五、最為普遍的就是在網上(當地政府官網)和到戶籍所在地政府信訪部門投訴維權。

㈧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與訴訟是什麼關系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作為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是指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包括習慣、道德、法律等規 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具有意思自治性、非嚴格的規范性等特點。
訴訟,則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在糾紛主體的參加下,以國家公權力解決社會糾紛的一種機 制。
1、二者雖然同為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但各有其不同的法律適用.訴訟作為國家公力救濟的形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之間、法人之間、其它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對其適用范圍做出了規定,訴訟適用於任何一類民事 糾紛,無論是因財產關系還是因人身關系產生。訴訟具有最為嚴格的法律適用規定。而調解作為一種純粹的民間性質的糾紛解決機制,並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對其適用范圍加以規定,但從我國目前存在 的調解機構和實踐來看,調解的適用范圍也是比較寬泛的.
2、從對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來看,都是通過居間第三者來進行的,但對第三者的要求和規定卻不盡相同。對於調解來說,其居間第三者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而如果要 通過訴訟形式解決糾紛,居間第三者只能是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人民法院,包括國家各級人民法院。
3、解決機制解決機制問題.在調解中,由於作為居間第三者純粹的民間性和雙方當事人絕對的意思自治性,致使糾紛的解決只能建立在 糾紛主體絕對合意基礎上,第三者在調解過程中非以強制力而是以溝通、誘導、協調等方式促成當事人解決糾紛,僅起著促進、引導、協調的作用,對糾紛最終能否 徹底解決起不到決定性作用。而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憑借國家審判權來確定糾紛主體之間 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及民事法律責任的承擔,又以國家強制執行權迫使糾紛主體履行生效的民事判決、裁定等,其對民事糾紛的解決與否起著決定性作用,而不必依 賴於雙方當事人的合意。
5、法律後果.對於調解,由於其所具有的純粹的民間性和自治性,以及法律適用上的非嚴格性,導致 了最終雙方達成的調解結果即調解協議並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也無強制執行力,其履行主要依靠當事人的自覺遵守和道義力量,作為糾紛主體雙方的當事人在不 願履行調解協議的情況下,則可以不受約束的恣意反悔。對於訴訟,由於作為第三者的人民法院的特殊身份和國家審判權的行 使,其所產生的結果無論是民事判決還是民事裁定,都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7、管轄原則.在調 解中,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管轄權沒有做級別和地域上的限制。對於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 則根據案件的性質、簡繁程度、影響范圍和案件的發生地等情況,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相結合的管轄原則。
綜合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 出,首先,二者各具特徵,在民事糾紛的解決中發揮各自的作用,利弊互補,糾紛主體可以依據自身利益的需要選擇相應的糾紛解決機制。調解體現出糾紛主體自我 解決糾紛的社會整合能力,避免因糾紛而引發過大的社會震盪,而且因其合意性,非嚴格的規范性,較訴訟更為簡便迅捷,更有利於糾紛的徹底解決和預防。而訴訟則依據其嚴格的規范性和國家強制力在最大程度上維護了糾紛雙方的平等,保障和實現了糾紛主體的權利,從而使糾紛能夠得到 最終解決,體現了法的公平價值。其次,二者在現代社會中平等的發揮各自的作用,並不因在訴訟中國家審判權的行使和其所具有的國家強制力而高貴,也不因調解 具有民間性而顯卑微,相反,由於近年來,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社會關系的進一步復雜化,造成大量訴訟的出現,使得訴訟不堪重負,嚴 重影響了訴訟的公正性和效率性,而訴訟以外的糾紛解決機制,由於簡便、迅速又價格低廉,成為人們解決糾紛的重要選擇,而調解就是其典型。

㈨ 退伍軍人維權在當地找那個部門

退役軍人離開部隊以後就是普通公民了(退役殘疾軍人除外),所以要維權的也要分因為什麼事而維權。

1.對於原部隊遺留問題、退役後由於安置、待遇、補貼的維權:

通過戶籍所在地縣市級民政部門進行投訴維權(原部隊的問題不接待退役軍人的維權,而是有部隊政治部門和過戶籍所在地縣市級民政部門溝通維權);

2.對於在職期間發生勞動糾紛的:

到戶籍所在地社保局進行投訴維權,簡單的可以直接打社保熱線12333進行投訴維權;

3.發生治安、交通問題的:

到發生事情所在地派出所報案維權,緊急的要打110進行維權;

4.發生房產、財產等糾紛的:

要麼經過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調解維權,要麼到法院進行起訴維權。

5.最為普遍的是在網上(當地政府官網)和到戶籍所在地政府信訪部門投訴維權。總之退役軍人就是普通百姓,沒有了軍人的光環,要維權的也就要依法向相關部門投訴維權。

(9)退役軍人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擴展閱讀

1.法律法規——《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為保障國家對軍人的撫恤優待,激勵軍人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獻身精神,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有關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於2004年8月1日發布了《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該條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國務院組成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

為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加強退役軍人服務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集中統一、職責清晰的退役軍人管理保障體制,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方案提出,將民政部的退役軍人優撫安置職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軍官轉業安置職責,以及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後勤保障部有關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事務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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