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代海運合同
1. 今天在CMA海運公司訂艙的時候,貨代問我拿預定的海運合同號,請問什麼是海運合同號,我要問誰拿真不明白
國外客戶有個跟國外船東有個約價,就有一個合同號。
2. 客戶要簽貨代的海運CIF合同,有這個必要嗎要保證安全,准時到達,合理嗎
CIF條款是包括保險的,但是沒有包括准時到達,時效不包含在條款內的。
所以你有收客服保險費,可以簽CIF條款,但是要看清楚合同內容。
3. 海運合同是什麼作用誰出具的在貨代工作的什麼流程出現的
海運合同分內貿合同和外貿合同
內貿合同:指與班輪及租船公司簽訂內貿版運輸協議,主要依權國內法律條款及規定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約束;
外貿合同:廣義的概念是進出口貿易活動的要件,狹義的是從事進出口貿易活動的依據,在國際貿易中不僅要符合海牙等法律的要求,還要符合各個國家的法令條文規定;
而貨代的工作,依上分內貿和外貿,操作上是要收取代辦人的一定手續費用的,具體可咨詢下當地貨代;
4. 國際貨運代理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哪些條款
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深圳市盈安達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國際貨運代理合同常識
一、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本規定所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稱「實施細則」)的第二條的規定: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以下簡稱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以委託人名義或者以自
己的名義辦理有關業務,收取代理費或傭金的行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
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並收取運費以及服務費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境外的投資者以中外合
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
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明確地知道到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即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是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或者作為
獨立經營人」,進行相應的法律活動的。由此,根據其所處的法律地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如僅作為代理人時,則其接受貨主的授權委託而依法代理事項所對應的法
律責任應當由貨主承擔,,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限於發生無權代理或者其他違反代理法律規定時需要由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責任。而當國際貨運
代理企業如作為獨立經營人時,則其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僅限於代理人的法律責任,還需要對其自身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即作為運輸單證的簽發人,以及運輸
合同的履行人)時進行的相關法律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了防止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需承擔法律責任的不合理擴大,在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法律實務中,需要在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與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簽訂的合同中,通過具體的約定,確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明晰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合同中實際的法律關系。
二、國際貨運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
結合我國相關主管部門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實施行政管理時出台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從事具體業務時所遵循的相關法律規定,在起草、修改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時,應當注意參考以下主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國際公約的規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3、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4、國際公約:《代理統一公約》、《代理合同統一法公約》。
對於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的條款,在中國國內法沒有規定時,則可以參考《代理統一公約》、《代理合同統一法公約》等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進行製作。
需要擬定相關方面的合同還是讓律師去擬定更放心些的,例如:http://tieba..com/f?kw=%C2%C9%CA%A6%D7%C9%D1%AF&fr=index
5. 客戶要求我公司代付海運費,去銀行匯款時,要求有合同。是與客戶的合同,還是與貨代公司的合同
樓主沒說,我估計是支付外幣
這個合同是你同國外客戶的合同,能夠證明成交價款是到岸價就行
另 這種合同一般傳真件即可,銀行只是要一個憑據即可
6. 我是貿易公司走海運出貨去國外,跟貨代公司需要簽定什麼合同
相關的貨運代理合同,明確規定貨運代理的相關事宜和條款,以及責任明細。
7. 國際貨運代理合同常識有那些
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深圳市盈安達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國際貨運代理合同常識
一、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本規定所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稱「實施細則」)的第二條的規定: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以下簡稱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以委託人名義或者以自
己的名義辦理有關業務,收取代理費或傭金的行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
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並收取運費以及服務費的行為」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境外的投資者以中外合
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
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明確地知道到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即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是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或者作為
獨立經營人」,進行相應的法律活動的。由此,根據其所處的法律地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如僅作為代理人時,則其接受貨主的授權委託而依法代理事項所對應的法
律責任應當由貨主承擔,,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限於發生無權代理或者其他違反代理法律規定時需要由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責任。而當國際貨運
代理企業如作為獨立經營人時,則其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僅限於代理人的法律責任,還需要對其自身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即作為運輸單證的簽發人,以及運輸
合同的履行人)時進行的相關法律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了防止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需承擔法律責任的不合理擴大,在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法律實務中,需要在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與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簽訂的合同中,通過具體的約定,確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明晰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合同中實際的法律關系。
二、國際貨運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
結合我國相關主管部門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實施行政管理時出台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從事具體業務時所遵循的相關法律規定,在起草、修改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時,應當注意參考以下主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國際公約的規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3、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4、國際公約:《代理統一公約》、《代理合同統一法公約》。
對於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的條款,在中國國內法沒有規定時,則可以參考《代理統一公約》、《代理合同統一法公約》等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進行製作。
8. 貨主和船公司直接簽訂海運合同還是貨主委託的貨代與船公司簽訂
凡是利用班輪運輸的貨量一般是與運輸代理簽合同,除非你的貨量大到一次要發一條船的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