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後補充協議
① 協議離婚後,補充協議生效嗎
1,如果做過公證,應該有效,因為合法的補充協議也是協議的一部分
2,對於已成年的子女,父親沒回有義務再撫答養,但如果孩子生大病,自己並沒有獨立,母親也無經濟能力醫治,又沒有保險,那麼母親可以讓法院進行調解,讓父親承擔一部分醫葯費也是可能的
3,婚外情在現今的法律法規上還沒有明顯的規定,但家庭暴力如果情節嚴重則施暴者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如果傷情很嚴重,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被施暴者可以提供犯罪嫌疑人施暴的證據,則可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請求
② 離婚協議後補充協議的問題
後來的補充協議,只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定的,那麼對夫妻雙方肯定是有約束力的,專如果補充協屬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應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只不過,經過民政部門備案的協議,在效力上確實會比私下達成的效力高。但這僅僅體現在對外的效力上,而對內效力,也就是夫妻前的效力應該是一致的,因為不涉及到保護利害關系第三人的問題。因為在夫妻財產的處分上,會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如果你們二人想使被充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拿著此補充協議共同到民政局,說明情況之後,把原協議撤回,重新簽訂協議即可,大可不必跑去辦什麼公證。
③ 離婚協議書生效後可以變更嗎,可以加補充協議嗎
如果在辦理離婚登記後,允許夫妻隨意變更,那麼會造成離婚協議書變內成一張廢紙容的後果,不能對夫妻產生有效約束。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應按照雙方的協議履行義務。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作了除外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離婚協議書能反悔,但是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④ 離婚後可以去民政局補充協議嗎
公證處不會辦理,因為你們在民政局存檔的只有前一份,而補充協議民政局應專該不會讓你們屬存檔,因為你們已經離婚了,後面的離婚協議就不管了,只會存檔你們離婚時的那一份。後一份的法律效力是有的,但並不足以讓公證處給你們辦理公證,如果你們起訴到法院則可以做為有效力的證據,後來的補充協議,只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定的,那麼對夫妻雙方肯定是有約束力的,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應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只不過,經過民政部門備案的協議,在效力上確實會比私下達成的效力高。但這僅僅體現在對外的效力上,而對內效力,也就是夫妻前的效力應該是一致的,因為不涉及到保護利害關系第三人的問題。因為在夫妻財產的處分上,會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如果你們二人想使被充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拿著此補充協議共同到民政局,說明情況之後,把原協議撤回,重新簽訂協議即可,大可不必跑去辦什麼公證。
⑤ 離婚後,補充協議(與原協議有嚴重沖突)有效嗎
有沖突的協議,在協議中是否約定,如發生沖突,以那份為主,如有,遵從協議
如沒有,則按照從新的原則,以後簽為准
⑥ 離婚後,補充協議(與原協議不沖突)有效嗎
應當是有效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專備下列條屬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也就是說,民事法律行為只要符合以上三個要件,就是有效的。因為原離婚協議內容不明,現對它進行補充和明確簽訂的補充協議當然是有效的,因為與原協議不沖突。為了慎重起見,可以考慮進行公證,但是民政局應該不會再收取新的協議,原協議已備案了,你們私下再簽的補充協議民政機構沒有義務再進行備案。
當然,不對協議進行公證,也不影響協議的效力,但是我還是推薦使用公證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