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解決糾紛的機制
『壹』 民事訴訟法在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地位
民事訴訟法是觸決民事糾紛最有效的途徑,本人認為理由:
1、法院作為國家機關,具有公信力,人們願意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2、訴訟解決問題相對最徹底,一般不存在反悔的可能;
3、訴訟最主要是它有國家強制力保障,一方拒絕履行判決,可以強制執行;
4、訴訟不僅是解決糾紛最有效的途徑,還是解決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
『貳』 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發條
司法部《來民間糾紛處理辦法》第源七條當事人提請處理的民間糾紛,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層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區的民間糾紛,由當事人雙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層人民政府協商受理。
第八條受理民間糾紛,應當有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申請可以採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並有明確的對方當事人和申請事項、事實根據。
第九條一方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糾紛,以及基層人民政府已經處理過、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糾紛,基層人民政府不予受理。
第十條對未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糾紛,應當勸說當事人先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叄』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
民事糾紛的解決過程: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詳細說明各種方式:
一、和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通過協商、談判等方式,自願、互諒、友好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如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甲乙兩公司在糾紛發生後,通過雙方的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合同得予順利履行。
二、調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通過第三人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主持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調解根據主持調解的第三人身份的不同,可分為民間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
三、仲裁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依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協議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裁決,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交仲裁的糾紛進行裁決解決。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解決: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四、訴訟,這里是指民事訴訟。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發生民事糾紛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決糾紛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司法解決方式。俗稱打官司。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的糾紛主要是上述當事人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引起的民事糾紛。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值得特別說明的是:上述的民事糾紛解決方式並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既存在可能向遞進式方向發展,又存在相互間的交錯。前者如當事人無法達成和解時,可以通過第三人進行調解,或者提起訴訟等;後者如仲裁、訴訟程序中亦有和解、調解環節。
『肆』 訴訟在民事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1、訴訟的地位:
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是解決民事糾紛的第四種方式。
2、訴訟作用:
主要是可以充分全面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比較公正,處理的結果生效後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具有執行力,訴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4)民事解決糾紛的機制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程序:
(一)首先,要寫好訴狀,交到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庭法官在七日內會通知是否立案。當然,也可以選擇口頭起訴或者書面起訴。
立案庭會根據法院是否有管轄權來作出決定。決定立案,將在7日內預收案件的受理費,並在立案後2日內交審判庭。法院無管轄權,將會做出,建議你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如果你依然堅持繼續起訴,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
(二)接著,就是庭審程序。審理前的准備程序,包括:
1、5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被答辯期為15日;
2、合議庭成員確定後3日內會通知當事人;
3、開庭3日前會通知當事人或者訴訟參與人開庭時間及地址,公告開庭事項。
(三)然後是開庭審理程序。內容大致有這些:
1、查明確認當事人身份、宣布開庭;
2、法庭調查;
3、法庭辯論;
4、當事人陳述最後意見。
(四)最終的審理結果,將會有3種:
1、裁定駁回起訴或者終結訴訟;
2、判決,包括當庭宣判和擇日宣判;
3、調解,也包括當庭調解和另定日期。
『伍』 民事糾紛機制有什麼優缺點
民事糾紛來的解決機制主自要有三種:
1、調解
2、和解
3、判決
至於優劣,各有利弊吧。調解一般適用那些案情簡單,不需要調查取證等過程的,對於這類案件,調解比判決更能節約成本,提高效率。
和解一般是法院在立案後、判決前的一個解決機制,出了案情一般不適用調解外,最大的優點也是能夠化解矛盾、節約成本。
至於判決,通常都是情況比較復雜,雙方態度比較堅決的,這類案件不適用調解。判決的准確度更高,說服力和效力也更高。只不過花費的人力物力比較多而已。
『陸』 交通局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機制
最好的途徑就是調解了。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參與,也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參與。
『柒』 我國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有哪些分別有何優劣
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主要有三種:
1、調解
2、和解
3、判決
至於優劣,各有利弊吧回。調解一般適用那些案答情簡單,不需要調查取證等過程的,對於這類案件,調解比判決更能節約成本,提高效率。
和解一般是法院在立案後、判決前的一個解決機制,出了案情一般不適用調解外,最大的優點也是能夠化解矛盾、節約成本。
至於判決,通常都是情況比較復雜,雙方態度比較堅決的,這類案件不適用調解。判決的准確度更高,說服力和效力也更高。只不過花費的人力物力比較多而已。
『捌』 民事糾紛解決機制的相關原理
沒有你想像得這抄么復雜,那是通襲過中間人一方的協調讓雙方各自退一步,以和為貴求得協調統一。達成協議。
至於通過訴訟,在判決前也有調解這個程序。只有雙方不同意調解法院才作出判決。
所謂調解就是促成雙方當事人對自己權利作出的處分權。
『玖』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具體方式如下:一、自力救濟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二、社會救濟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三、公力救濟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