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電梯糾紛
㈠ 舊樓安裝電梯為什麼容易引起糾紛
一切皆為利來,一切皆為利往
㈡ 舊樓加裝電梯的法律依據怎樣保護低層業主的利益
舊樓強裝電梯合法嗎?
一,既有住宅增建電梯不能由「兩個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而決定,也不能按樓棟的單元梯號「兩個三分之二同意」來決定。理由如下:
1,新建電梯佔地是建築區域內全體業主法定的共有物權,不是建築區域內其中一棟建築物的一個單元梯號的部分業主的共有物權。物權的排他性決定了電梯建設人,在沒有經電梯佔地的全體權利人(即建築區域內全體業主)依法作出決定,並依法辦理電梯佔地的轉移手續之前,電梯建設人是沒有電梯佔地使用權的,這也不是「兩個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就可以決定的。
2,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是新建的建築物,不是《中華人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六)中所述: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兩個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即可。
3,根據《中華人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電梯佔用的建設用地屬建築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建築物的外牆、建築區劃內的建設用地等屬本棟全體業主共有。建築物的共有部分多屬於區分所有建築物發揮正常功能不可或缺的設施,或者其存在是為了保障建築物區域內全體業主的生活品質。因此建築物的共有部分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在建築物所有權持續期間,不可主張分割。據此電梯的建設不能由「兩個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決定。
4,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釋義》中對建設工程新建、改建的定義,所謂新建,是指從基礎開始建造的建設項目。而所謂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築物或建設項目體量,在原有基礎上,為提高生產效率改進產品質量或改變產品方向,或改善建築物使用功能,改變使用目的對原有工程進行改造的建設項目。而舊樓加建電梯,首先需要建設電梯井,那麼在沒有預留電梯井,而又需要在原樓之外加建的電梯井是要從基礎開始建造的,電梯井原來是不存在的,那麼要新建,必然增加了建築物的體量。因此舊樓加建電梯屬於新建建築物而非改進,故不能適用《中華人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兩個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的規定,而應適用於《中華人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原則;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必須得到共同共有人同意。
5, 《中華人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總之少數人的財產權不能靠投票決定,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不能用於生命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的決斷。
二,強裝電梯涉嫌違法
1,《中華人共和國建築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這一規定將加裝電梯認定為建築活動。《中華人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向城市、縣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
2,《中華人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強裝電梯侵犯了低層住戶的財產權、通行權、生存權。
有法不依,卻要按地方的條例強行安裝電梯!法理何在?公理何在?
㈢ 鄰居建電梯 阻擋光線通風相鄰糾紛能賠償多少
這個就復沒法定了。
本來吧,制這種屬於相鄰關系的排除妨害,按理應該拆除電梯。但考慮誠實信用原則,法律限制行為人濫用權利,一般不會准許拆除電梯,但會折價補償或者其他。那這時候,一般都是靠雙方來談。這個看個人能力,你叫一百萬說服對方,那就一百萬,你說五千塊對方嫌貴,那也賠不了。
㈣ 電梯維保合同糾紛
對於因合同而產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㈤ 電梯采購及安裝糾紛屬於承攬糾紛還是建設工程糾紛或是買賣合同糾紛
屬於承攬合同糾紛
㈥ 施工電梯掛靠糾紛法院受理嗎
如果出現這種掛靠的糾紛,法院應該是及時處理,因為畢竟來說他們的法律還是不健全的。
㈦ 關於寫字樓內裝電梯的糾紛
電梯間屬於公用財產,個人無權安裝電梯,但個人也無權出租公用財產
㈧ 加裝電梯引起的鄰里糾紛
協商吧,協商不成起訴。這里涉及相鄰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