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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化解疫情

發布時間: 2021-02-16 18:29:57

『壹』 淺談如何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

通過全面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能使群眾反映的合理訴求和實際困難得到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矛盾糾紛得到化解,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突出矛盾糾紛的工作基礎得到夯實,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基本建立,保持信訪總量,使群體性事件持續減少。應著重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強化措施,深入排查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矛盾(一)排查重點。從單位的實際出發,把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做為排查調處的重點:土地承租、財務公開、區收區支、風險理賠、各種救濟等群眾反映敏感問題全部做到公開。(二)明確責任。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及時進行解決。民事糾紛調解工作中,調委會充分發揮其作用,以預防為主。做好調解工作,可使社會穩定,避免不少民事糾紛的擴大,真正發揮了調解組織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線作用。二、多措並舉,綜合治理,集中化解各類突出矛盾糾紛。(一)切實加大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力度。高度重視和充分發揮調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重要作用,著力構建黨支部領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手段相互銜接配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二)切實解決群眾合理訴求和困難。高度重視,認真梳理群眾反映強烈的訴求事項,對法律和政策有明確規定,而且能夠解決的,落實責任單位,限期督辦解決。對暫時不具備解決條件,可以逐步變通解決的,做好面向群眾的溝通工作,取得理解和信任。(三)強化法制宣傳。加大對《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為重點內容的法制宣傳教育力度。要在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利益的同時,堅決依法維護正常的上訪秩序和社會秩序。(四)多方參與,形成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的強大合力。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優勢和組織優勢,發揮群眾自治組織、離退休老幹部、老黨員、老教師和熱心公益事業的老同志參與社會矛盾的化解工作。三、注重源頭治理,從根本上減少各類矛盾糾紛的發生。(一)建立預防機制,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糾紛。堅持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預防上,工作中,及時掌握矛盾糾紛發生情況、特點和規律,積極預測,超前防範,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做到預防與化解糾紛相結合。(二)強化基層基礎工作,為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創造必要的條件。有專職調解委員會主任、調解室、有調解例會和調解記錄、有糾紛登記薄。動員組織黨員參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力爭把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或未萌狀態。五、完善機制,確保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工作取得實效。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把排查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列入一把手的重要議事日程,黨政領導負總責,親自抓,親自主持研究重大疑難信訪事項,認真接待信訪群眾,切實把矛盾糾紛工作做好。(劉貞)

『貳』 淺談矛盾糾紛如何化解

化解矛盾,重要的是調解,要和矛盾雙方溝通交流,了解需求,對症下葯,就可以化解矛盾。

『叄』 如何做好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化解工作

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轉型的特殊時期,社會矛盾多發易發已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問題。如何正確認識轉型期社會矛盾的類型和性質,正確把握其發展規律及特點,正確選擇化解社會矛盾的路徑和方法,從而取得最佳的社會效果,是我們必須認真思考的問題。
一、當前社會主要矛盾的類型
處於轉型期的社會矛盾,可以說覆蓋領域廣泛,涉及門類眾多。比較受關注的有勞資糾紛、征地補償、勞動就業、拆遷安置、社會安全、群體沖突等等。這些矛盾看起來五花八門,紛紜復雜,從深層次原因分析,大體上可分為四類:
第一類:勞資矛盾。近些年來勞資矛盾引發的事件頻繁出現,「勞資博弈」正成為近些年來我國一些地區尤其是經濟發達地區的焦點。其實,勞資矛盾是市場經濟最本質的矛盾,在中國出現並不意外。從一定意義上說,這是中國經濟社會轉型的「必經之痛」。《勞動法》在很多私人企業、建築行業、服務業等領域還沒有發揮應有作用,特別是農民工這個群體在很多時候尚不能運用《勞動法》來保護自身權益,往往採取「停工、攔車、跳樓、鬧事、上訪」等極端途徑來引起領導、社會的關注來解決自己的切身利益。
第二類:官民矛盾。官民矛盾歷來是社會矛盾的重要組成部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只是不同時期、不同背景下的程度有所不同。我們黨執政前後,在官民關系、干群關繫上都曾有過很好的時期,上下一心,同舟共濟,在艱難困苦的條件下創造了許多輝煌。但必須承認,近些年來,官民關系受到了較大的損害,官民之間,芥蒂在增加,矛盾在擴大。主要表現在,在權力缺乏制約和監督的情況下,部分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力,出台一些維護本部門、本系統小集團利益的政策,損害老百姓利益,群眾信訪、上訪、政府門前請願等現象不斷發生;部分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力行賄受賄、買官賣官,侵吞國家財產,嚴重損壞了官員的社會形象,致使不少人形成了無官不腐、無官不貪的極端印象;一些官員作風不正、言行不一,不關心群眾疾苦,聽不見群眾呼聲,只知道傍大款,不為老百姓辦實事,嚴重脫離群眾,失去了群眾的信任,仇官現象屢見不鮮。
第三類:貧富矛盾。近些年來,我國地區、城鄉、行業、群體間的收入差距有所加大,分配格局失衡導致部分社會財富向少數人集中,收入差距已經超過基尼系數標志的警戒「紅線」。據聯合國數據,2011年中國的基尼系數將突破0.55,成為世界上貧富差距最大的國家。中國百萬美元富翁家庭達111萬戶,世界第三;超過1億美元的家庭達393戶,世界第八。但按世界銀行每天2美元的標准,中國貧困人口依然有1億多。基尼系數超過0.4的警戒線,就表明社會處於可能發生不穩定狀態。隨著近幾年投機性投資行為的盛行,更進一步強化了資本財富的累積效應,加劇了貧富差距的擴大。誠然,市場經濟是利益差別經濟,但不能聽任利益差別無節制擴大,尤其不能任其超出社會所承受的范圍。否則,社會弱勢群體、低收入群體的仇富行為會愈演愈烈。
第四類:階層矛盾。所謂階層,是指按照一定標准劃分的社會群體,每個階層都有其獨立的群體利益。勿庸諱言,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已經形成了眾多利益訴求不同、社會地位不同的社會階層,如國家與社會管理階層、經理階層、私營企業主階層、專業技術人員階層、辦事人員階層、個體工商戶階層、商業服務人員階層、產業工人階層、農業勞動者階層和城市無業、失業和半失業人員階層等等。這些不同社會階層,在當今中國雖然都被視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只有分工職業不同,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但實際上,各階層的社會地位、生活狀況的不同是明顯的,不同階層之間的社會矛盾也是客觀存在的。譬如:較高層次社會階層的封閉性越來越強,而且正在逐漸固定化和模式化,並排斥較低層次的社會成員;社會垂直流動呈單向性特徵,上下階層之間的垂直流動,逐漸呈現向上流動難、向下流動易的現象等等。此外,在一線員工和管理者之間,壟斷行業職工和競爭性行業職工之間,本地戶籍和外地戶籍之間,還出現了新的「三大差別」。
二、正確把握社會矛盾化解的原則
隨著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的深刻變革和調整,利益主體多樣化和價值取向多樣化日益凸現,人們的思想活動呈現多變性和反復性,由此構成了以人民內部矛盾為主的社會矛盾的多發性、多樣性和復雜性。這就要求我們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過程中,要冷靜慎重,需要把握好四條原則。
一是堅持治舊控新。治舊,就是治理「舊帳」,通過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教育等手段,逐年逐步化解疑難信訪積案和涉法涉訴信訪積案,努力化解老矛盾。控新,就是控制「新帳」,通過抓好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完善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加強群眾普法教育等工作,有效防範新矛盾。在具體工作中,要把「控新」作為主攻方向。
二是堅持疏堵結合。新形勢下矛盾表現在內容、層次和領域各方面,往往是經濟矛盾、政治矛盾和社會生活矛盾相互交織,形成十分復雜的矛盾網路。因而,維穩工作光靠堵是堵不住的,要疏堵結合,以疏為主。在矛盾糾紛化解過程中,必須急群眾之所急、想群眾之所想,有效理順群眾情緒,防止矛盾疊加、激化。對待有正當訴求的上訪群眾要尊重,要切實幫助他們解決問題和困難,不能解決的,要耐心做好解釋工作,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爭取群眾諒解。對於講明政策還死纏硬磨、無理取鬧的對象,要實行重點盯防、重點穩控,不能聽之任之,該硬則硬,該依法打擊的就依法打擊,絕不能讓無理訪者得利。
三是堅持打防並舉。立足於以打促防、以懾促防,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涉眾型經濟犯罪和多發性侵財犯罪,全力壓縮違法犯罪活動空間,有效遏制命案等嚴重刑事案件的發生。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進一步落實維穩工作責任制,大力推進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發生。
四是堅持專群結合。警力有限,民力無窮。當前公安機關肩負的壓力很大,任務很重。要在充分發揮政法、綜治機關在維護市區社會穩定主力軍作用的基礎上,充分調動市、區、街道、村(社區)各級組織資源、治安資源,形成群防合力,達到群治效果。
三、扎實推進社會矛盾排查化解工作
社會要發展,在發展過程中,人與人之間就不可避免發生糾紛,產生矛盾。社會矛盾糾紛不解決,就會阻擾國家政治、經濟的發展。因此,國家必須建立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新機制,這種解決機制應當隨著社會矛盾發展的特點而不斷更新,才能有效、及時地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綜上所述問題及成因,我認為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加強矛盾糾紛大排查宣傳力度。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網路、書刊、雜志、媒體等陣地對基層基礎大排查的重要意義進行廣泛宣傳,大力營造基層基礎大排查家喻戶曉的良好氛圍。充分發揚我黨的優良傳統——「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將排查力量深入到基層群眾,讓廣大群眾自發地、積極地、熱情地參與到大排查當中。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哪裡有矛盾、哪裡有發案、哪裡有隱患、哪裡有犯罪——群眾心理都有桿稱。只有依靠群眾的大力支持,大排查工作才能夠順利進行,才能夠獲得大量的信息,才能夠更好的化解矛盾糾紛。深入開展領導幹部大接訪、大走訪、大下訪活動,傾聽群眾呼聲,分析群眾訴求,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把人員吸附在當地。
2.扎實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工作。及時准確排查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各種矛盾糾紛,是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前提和基礎。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群眾,全面掌握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矛盾糾紛的總體情況,完善預警預測分析機制,及時發現矛盾糾紛的苗頭和隱患,尤其對可能引發重大治安問題和群體性事件的苗頭要高度警惕,及時列入排查調處工作日程,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摸清情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堅決防止形成現實危害。要堅持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把地區排查、系統排查和單位內部排查有機結合起來,全方位、多層面地深入開展調查摸排,切實把各種不安全、不穩定的矛盾和問題排查徹底。要認真抓好重點區域、重點群體和重點單位的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組織工作組深入基層,通過走訪群眾、接待群眾來訪、召開群眾代表會議和基層組織負責人會議等辦法,逐村組、逐社區、逐單位進行摸排梳理,擴大排查的覆蓋面,確保把已經發生和正在醞釀的矛盾糾紛一件一件搞清楚,不留盲點和死角。對於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問題隱患,要逐一進行登記建檔,歸類梳理,逐件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3.切實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要高度重視民生,千方百計保障民生,切實解決一批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加快健全由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健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重大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提高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能力,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對於排查出來的重大、復雜、疑難矛盾糾紛,要實行領導包案、掛賬督辦,協調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集中力量調處解決,切實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解決在萌芽狀態。對於短期內難以徹底化解的矛盾糾紛,要積極主動地做好群眾思想工作,幫助群眾解疑釋惑、理順情緒、排憂解難,同時要逐一落實措施,防止矛盾積累,防止矛盾激化。
4.充分利用調解手段化解矛盾糾紛。要增強調解意識,堅持把調解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主要手段,在集中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活動中進一步完善大調解工作格局,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要增強工作主動性、積極性,引導群眾互諒互讓、平等協商,心平氣和地解決問題,消除分歧和隔閡,真正達到定分止爭、息事寧人的目的。要堅持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和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勢,教育引導群眾通過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從實際出發考慮問題,妥善解決矛盾糾紛。
5.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各地各部門要積極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化解活動,做到常抓不懈,及時總結基層典型經驗做法,固化有效工作模式,進一步整合基層綜治、維穩、調解、信訪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和社會資源,健全完善相應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著力構建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緊密協調配合、聯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切實形成及時、就地解決矛盾糾紛的長效工作機制。要充分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這個平台的作用,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要努力推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為實現全面、動態、可持續的和諧穩定打牢基礎。
6.正確處理好矛盾化解與穩定關系。解決矛盾的一個重要出路,就是大力發展經濟,促進群眾增收,並盡量縮小群體差距、城鄉差距、行業差距等,協調好各種利益關系,緩和社會矛盾。通過建立社會保障制度,解決社會邊緣群體和弱勢群體存在的生存危機,避免因利益結構失調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得關系,對一些可能引起社會震動的改革,一定要有保障和緩沖機制,以減少改革的陣痛和負效應。必須嚴格按照「區分性質、把握時機、嚴格依法、冷靜穩妥」的基本要求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對人民內部矛盾問題要做到有理、有利、有節,多做疏導、化解、勸阻工作;對別有用心的敵對勢力、反革命分子以及嚴重違法犯罪分子要堅決、果斷、適時採取強有力的措施。
發展是主題,穩定是前提,沒有和諧民主的優良環境,建設全面發展的小康社會就無從談起,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就沒有了根基。因而,全力推進基層矛盾糾紛大排查活動,努力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安定是一項事關全局的政治工程、民心工程,我們所有人都有一份責任、一份義務共同關心支持社會矛盾糾紛的化解工作,讓社會多增加和諧因素,減少不和諧因素,促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步伐。

『肆』 化解矛盾糾紛案件,關鍵要做好哪些工作

(一)、強化協調整合的效果,把執法監督與機制保障相結合。當公共權力機關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受到懷疑,司法權威自然進入群眾的視野,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也就成為群眾的期待。要防止矛盾糾紛向司法機關不斷積聚,需要順暢司法訴求管道和信訪渠道。一是強化社會矛盾化解工作領導首問首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成立以檢察長為組長的涉檢矛盾化解領導小組,以實現涉檢赴省、進京「零上訪」為目標,統一領導全院的涉檢矛盾化解工作。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化解積案、加強源頭治理的工作機制,採取規定案件辦理時限,明確質量標准和化解調處辦法,與辦案幹警簽訂案件辦理責任書等辦法,在全院幹警中形成加大辦案力度與矛盾得到化解相統一的工作理念,使每一起案件都能首次辦理成功,不留後遺症,切實把涉檢的矛盾糾紛問題解決在首辦環節和基層。對辦案幹警不負責任,案件辦理質量不高,對群眾反映的問題不重視,查處不力,效果不好,因人為因素造成越級上訪的,必須進行責任追究。二是完善涉檢信訪長效工作機制。全面貫徹執行中央政法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意見和高檢院制定的實施意見,進一步加大涉檢信訪工作力度。在重點鄉鎮、街道辦事處、大型企業,依託當地黨委政府、信訪、司法民調部門建立檢察工作服務基層聯絡點,負責涉檢信訪信息報告、涉檢信訪案件的處置、反饋、回訪及法律宣傳、法律服務等職能。上級檢察院要加大督促檢查力度,建立督查專員等制度,對工作開展不力、越級上訪較多的地方派出督查組蹲點督辦,狠抓責任查究制度的落實。對涉檢信訪積案,要逐案研究化解措施,逐案明確工作責任,區分不同情況制定疏通「出口」的政策,力爭涉檢信訪積案在一兩年內基本消化解決。三是建立良好的內部協調互動機制。進一步規范執法辦案流程,強化信訪風險意識。建立健全執法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機制,把風險評估作為辦理案件的重要環節,加強辦理重大復雜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訴、不立案、不賠償、不抗訴、撤案等決定時的風險評估預警,並針對個案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很多時候,各業務部門之間以及業務部門與控申部門之間沒有建立或完善良好的矛盾糾紛處理互動機制,相互之間缺乏及時的溝通、配合和協作,甚至出現檢察機關此部門和彼部門之間就同一矛盾糾紛的解釋處理相互不一致,這樣容易造成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的誤解和不信任,同時也可能由此引發矛盾糾紛的激化。應在每個業務部門確定一至兩名經驗豐富、業務精通的幹警專職或兼職擔任矛盾糾紛調處聯絡員,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交流溝通,對同一矛盾糾紛明確各自職責。四是建立健全檢調對接工作機制。在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同時,建立依託「大調解」工作體系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工作機制。對民事申訴等案件,堅持抗訴與息訴並重,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基礎上,積極支持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調解工作,努力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對於輕微刑事案件,繼續探索使用刑事和解和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把附條件不起訴與刑事和解有機的結合起來,切實化解社會矛盾,減少當事人對立情緒,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對一些疑難棘手的批捕、起訴案件實行答疑說理,把答疑說理制度貫穿於執法辦案的全過程,讓當事人明白捕、訴或不捕、不訴理由,贏得理解和信任。對於涉及重大、疑難案件的矛盾糾紛,特別是該矛盾糾紛已經激化,上訪人無理取鬧、纏訪纏訴的案件,可以由檢察機關組織,採取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社會各界人士和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參加公開的聽證和質詢,依靠社會力量和群眾輿論做好化解矛盾糾紛工作,達到息訪息訴的效果。五是推行被害人救助制度,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對那些擬作存疑、相對或絕對不起訴的案件,被害人未得到民事賠償的案件以及經調解被害人對民事賠償不滿意的案件,對被害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合理訴求,在說明理由後告知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因被告人無力履行賠償義務而導致的被害人得不到民事賠償的案件,則嘗試通過民政救濟渠道予以適當解決,使被害人在經濟上得到合理補償,緩沖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通過多方努力,使刑事案件受害人享受國家低保救濟或得到相應的物質幫助,重新恢復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六是建立健全維穩形勢研判工作機制。健全檢察環節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結合執法辦案工作,由控申科指定專人定期對社會穩定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和排查,及時發現並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妥善處置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切實把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

(二)、加強外部力量配合,建立處理訴求協作機制。非管轄類司法訴求的大量湧入,是當前檢察機關面臨的現實難題。解決群眾的司法訴求,化解矛盾糾紛,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不可能僅靠某一個職能部門去解決,必須加強檢察機關與政府、法院等外部機關的協作、配合。所以,要建立司法訴求情況通報機制,以便協作單位了解有關情況,有準備地應對群眾訴求,及早化解矛盾糾紛。建立信訪申訴工作信息網路系統,通過在縱向的檢察系統內部和橫向的市區級相關信訪單位網上接受和分流信訪申訴,實現信訪申訴情況的縱橫對接。建立信訪申訴案件轉辦、分流處理機制和息訴息訪聯動機制,召開多方聯席會議,聯合調查、聯合聽證、共同答復,增強糾錯能力,努力克服因信訪申訴人盲目投訴、反復投訴、多方投訴造成的資源浪費和國家機關公信力降低,引導群眾理性信訪、合理訴求。

總之,作為基層檢察院要認真總結一些地方的先進經驗,創新檢察工作機制,不斷探索研究化解矛盾糾的有效方法,整合政法、綜治、維穩、信訪等方面力量,形成綜合治理、化解社會矛盾的大平台,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矛盾不上交」。力爭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基層。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促進社會的全面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伍』 矛盾糾紛化解存在的問題

一是牢牢堅持黨的領導,推進訴源治理。在黨委的領導和支持下,形成穩定的財政投入機制,築牢矛盾化解人民調解陣地。強化考核驅動,抓好目標落實,適時將民商事案件萬人訴訟率、矛盾糾紛調處率、解決率、專職調解員配備及工作開展情況、糾紛響應度等納入政法建設考核。二是充分發揮「無訟網路」作用,提升調解成效。探索構建矛盾糾紛化解新平台,推進無訟網格建設,以村居網格員為單位,以預防糾紛發生為抓手,以矛盾調處為重點,打造「無訟網路」。推行審務進村居、法官與網格員結對,建立一鄉鎮一審務站,進一步深化網格員矛盾調處成效,在服務鄉村振興、村民自治前提下,促進矛盾糾紛的就地化解,實現「小事不出網格,大事不出鎮村」的目標。三是因地制宜落實「楓橋經驗」,推進多元化解。暢通與行業協會、行業組織、商會等對接渠道,推進調解前置,實質發揮行業調解、律師調解、商會調解等訴前調解作用。積極推動訴訟服務全方位改革,探索建立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台,線上、線下雙升級,讓人民群眾感受到「指尖上」解紛的便捷。充分發揮法庭在鄉村治理中的職能作用,充分發揮自身的專業審判職能作用,不斷推進自治、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建設。加大對多元化解工作的宣傳,讓社會公眾更多了解多元化解、訴前調解的便捷、高效、低成本。

『陸』 如何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

依法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是法治社會的重要保障。《決定》提出要健全社會矛盾糾紛回預防化解機制,完答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完善仲裁製度;健全行政裁決制度。我們要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依法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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