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動機
A. 為什麼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殺人案件都判得很重,但又不判死刑(立即執行)
你去跟受害者家人說啊,要是受害者家人原諒你就可能不重判,要是受害人家不服,繼續上述,也不一定不判死刑 ,犯了罪是事實,已經定性,不是開玩笑,不是隨便說說,就算李剛的上司也難幫到你
B. 民事訴訟的目的性價值
民事訴訟程序的工具性價值主要是以訴訟程序以外的實體構成作為價值研究的對象,意指實現民事訴訟程序外在目的之手段或工具,它是以實體目標的實現作為體現民事訴訟程序價值的標準的。具體而言,一審終審制度意義主要包括實體公正及維護秩序等方面。
1、實體公正價值
實體公正就是通常所稱的裁判結果公正,公正的裁判結果是法院或法官通過整個民事訴訟過程所要達到的一種理想結果。裁判實體公正的標准主要體現於兩個方面:(1)真實地再現爭執的事實,這是實體公正的首要標准。在民事訴訟中,對爭執事實的再現必須通過當事人和法官的證據活動來完成。首先,遵循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通過在法庭審判過程中的舉證、質證活動,有利於發現案件的事實真相,以支持自己的主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其次,法院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是發現客觀真實的又一保障,簡言之,法官對爭執事實的真實再現,是建立在證據基礎之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識。但是應當注意,人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我們對案件事實的再現並非將其本來狀態完全恢復,事實上這也很難做到,並缺乏可操作性和實用意義。從訴訟法角度來看,只是通過相關證據發現一些足以對定案產生影響的相對案件事實。(2)正確地適用法律,法官對法律的正確適用,通常意義上是指根據某一爭執案件的事實情境而宣告法律上對這一事實情境的處理結果。法律的正確適用必然要求限製法官的絕對的司法自由裁量權,法官的絕對的司法自由裁量往往與法官任意擅斷相關聯,軟化甚至無視成文法律的嚴格規定,其弊甚大,這容易使人們失去安全和穩定性,並破壞法制的統一。為此,實現司法裁判的公正最重要的是要讓法官嚴格服從法律,按照合理、公正的法律規則行事,而並非獨斷、專橫、隨心所欲的個人恣意。當然,對法律規則的嚴格遵守並非意味著對法官有限制的自由裁量的絕對排斥,而是要將他們有機結合起來,在不違背基本法律規則的前提下,在民事訴訟的證據鑒別認定、選擇法律適用等方面充分發揮法官的司法能動性,行使其必要的司法自由裁量權,只有通過司法裁量,才能實現裁判結果的公正。
2、秩序價值
秩序價值反映了程序的強制性和排他性,它包括和平與安全兩個方面。「秩序總意味著某種程序的關系的穩定性、結構的一致性、行為的規則性、進程的連續性、事件的可預測性」以及實際結果的確定性和自縛性。
法律程序的形成和維護需要秩序,秩序在建立和維護社會生產和交換秩序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對於民事訴訟程序在維持司法秩序上的作用,季衛東先生曾作過精闢的說明。他認為,程序對於法律秩序的直接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對各種主張和選擇可能性進行過濾,找出最適當的判斷和最佳的裁判方案;通過充分的、平等的發言機會,疏導不滿和矛盾,使當事人的初始動機得以變形和中立化,避免採取激烈的手段來壓抑對抗傾向;既排除法官的恣意,又保留合理的裁量餘地;裁判不可能實現皆大歡喜的效果,至少總有一方當事人的期望要破滅,因而需要吸收部分甚至全體當事人的不滿,程序要件的滿足可以使裁判變得容易為失望者所接受;程序參加者的角色分擔具有歸責機制,可以強化服從裁判義務感;通過法律解釋和事實認定,做出有強制力的裁判,使抽象的法律規范變成具體的行為指示;通過法官與角色分擔的當事人的相互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組結構,實現重新制度化,至少使法律變革的必要性容易被發現;程序限制了法官的恣意,反過來也有效地保護了法官,減輕了法官的責任負荷,從而也就減輕了請示匯報、重審糾偏的成本負擔。此外,法律變革的契機存在於司法過程之中,這就為當事人提供了間接參與法律秩序形成的渠道。
C. 書證在民事糾紛中的作用有多大
這是證據的一種,根據證明的內容
以及與案件的關系。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版包括:
(一)當事人的權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D. 民事訴訟目的
民事訴訟的目的,實質上是指國家設計的民事訴訟制度所企求達到的目標或結果。由於政治、經濟、文化等原因的作用,不同的歷史階段對民事訴訟的目的有不同的表述。因此,在理論上形成了不同的學說:
1.私法權利保護說。又稱私權保護說,該說認為,國家設立民事私法制度,表明其禁止當事人通過私力救濟去實現自我的權利。作為代價,國家就應當承擔起保護當事人權利的職責。故民事訴訟的目的應當是保護社會成員的私權。
2.私法秩序維護說。該說認為,民事訴訟制度是國家設立的,設立目的的著眼點是為了社會整體的利益,而不是單純為了某個人的私法權利,雖然它在客觀上也起到了維護私人權利的作用,但從立法者的角度看,它的根本出發點還是維護統治階級所還需要的私法秩序。
3.糾紛解決說。此說認為,在歷史上,程序法先於實體法的存在。即使在私法不太發達的社會里,解決糾紛的手段和制度即已存在。民事訴訟就是解決糾紛的程序和手續的總和,所以,不能認為民事訴訟的目的只是實現私權,它並不是以確認當事人原有的權利為出發點,而是為了解決糾紛。
4.程序保障說。此說認為民事訴訟的正當性來自其程序的正當,而不是結果的正當。國家設立民事訴訟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證當事人在訴訟中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過程中能平等地使用攻防手段,不能認為民事訴訟程序僅僅是法院達到正確判斷的手段,事實上,民事訴訟過程本身就是民事訴訟的目的,民事訴訟的目的在於為實現當事人的自律性的紛爭解決提供程序的保障。
5.多元說。即認為審視民事訴訟的目的不能僅從國家的角度也不能僅從當事人的角度,而應當從多角度多層次審視。民事訴訟的目的既有對當事人私權的維護,又有對民事糾紛的解決,也有民事程序的保障,還有統治階級私法秩序的維護。
E. 詐騙變成民事糾紛怎麼辦
您好,
民事訴訟中牽扯到詐騙怎麼辦
如果民事案件與詐騙案沒有牽連,可以單獨立案審理;如果是刑事詐騙兩案有牽連,就要先進行刑事案件,再審理民事案件。如果是民事詐騙,法院按照相應法律規定審理。
刑事詐騙和民事詐騙的區別:
刑事詐騙行為人為了非法佔有,巧取豪奪,不擇手段,詐騙的財物數額往往非常巨大,嚴重擾亂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秩序。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事詐騙行為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虛構事實的同時,常常使用虛假的身份、虛假的證件,甚至編造假姓名、假地址等,其目的是在得逞後不受法律的追究。欺詐行為雖然也是違法的,但其嚴重程度仍然在民事違法的限度之內。對於民事欺詐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為無效。」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法律規定,各自返還財產,欺詐行為一方賠償對方的損失。
民事欺詐行為人主觀目的是通過瞞、哄、誘導的方法,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做出對其不利而對欺詐行為人有利的行為,通過「履行義務」的合法形式,謀取非法利益,其實質是「不法獲利」,主觀故意是間接的。而詐騙行為則不同,行為人主觀上根本沒有擔負義務的動機,只企圖虛構事實迷惑受害人上當受騙,交出財物,非法佔有,其主觀故意是直接的。
如果民事案件中涉及到詐騙那麼可能會構成詐騙罪,詐騙罪屬於刑事案件,這個時候應該先進刑事案件的審理,再進行民事案件的審理,也可以在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
F. 有關於法律問題民事糾紛明白的可以看下。幫弟弟支個招
你們的糾抄紛後果不嚴重,雙方都是從自己角度看待問題,是不可能達成共識協議的!應該找警察調解而解決,這是最好的解決之道!千萬不要有報復對方的下一步舉措,那樣後果對你方不利。一般警察調解都是讓你們先自己協商,他們在你們協商基礎上進一步調解,受傷嚴重一方可得到賠償,如果由一方獅子大張嘴,另一方可以拒絕,直接找警察說明原因,讓他們裁決!如果對方找你們麻煩,反而對你方有利!記得打開手機錄像功能,記下威脅你們的證據,此事就馬上能了結。有關系的話,建議找找派出所人,不說偏向你方吧,起碼不會挨坑!祝好運
G. 民事訴訟中調解原則的意義
調解原則:調解貫穿於民事訴訟始終;自願、合法基礎上進行調解;不成要及時判決;
調解一般應當雙方自願同意。但離婚案件,法院應當依職權主動調解。
1、調解內容不受訴訟請求限制,調解協議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對於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應予准許。但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條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3、調解協議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者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案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製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並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調解書確定的擔保條款條件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成就時,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強制執行。
4、當事人就部分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就此先行確認並製作調解書。
5、自願的話還可以把法院對未調解部分的處理寫入調解書。當事人就主要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對未達成協議的訴訟請求提出處理意見並表示接受該處理結果的,人民法院的處理意見是調解協議的一部分內容,製作調解書並記入調解書。
6、當事人不能對訴訟費用如何承擔達成協議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決定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的比例,並將決定記入調解書。
7、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H. 民事訴訟起訴書範文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回、民族、職業、答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I. 商事案件與傳統民事案件有什麼區別
法官審理民、商抄事案件的基本襲宗旨與保護意識不同商法以規定商事主體和商事行為己任,與民法側重於保護社會公眾的一般利益不同,商法則側重於保護商事主體的營利,即以法律制度規范為營利動機的商事行為。市場的發展瞬息萬變,交易的快速與安全是商事主體達到營利目的必要條件,因而商事審理一保障交易的快捷與安全為基本宗旨。而傳統民事案件的審判則更要注重實質意義,表示出對弱者同情與關懷,以促進社會的穩定和和諧統一為宗旨。因此,民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即公正優先兼效益與其他;商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效益,即效益優先兼顧公平與其他。另外法律貓認為,法官審理的意識不同。在民事審判的實踐中,應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審判意識。因此,應特別注意情理與民事審判的結合,注意風俗習慣與民事審判的結合,注意公平與衡平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而在審理商事案件中,要注意保護商事合同自由,重視商主體和商行為的營利性特點,重視和保障交易快捷,安全的技術性規范,重視維持企業的穩定與政策及行政規章的適用等。
J. 我想請問一下民事糾紛導致一方死亡該怎樣判刑
因地基糾紛,去你家鬧事,摔倒死亡,如果真是如此,不可能判刑。這個死亡事實內是容自己摔倒造成的,不是別人造成的,所以沒有人因此負刑事責任,但是,民事賠償責任是必須要負的,因為你們兩家的糾紛,人又死在你家裡,所以民事賠償是必須的。
如果是因打而倒地死亡,因推而倒地死亡,那就要負刑事責任了,具體判多少年,還要看案件怎麼定性,是過失致人死亡?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還有故意殺人?定性不同,判刑的差別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