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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發布時間: 2021-02-16 16:22:03

❶ 最高院關於房屋買賣合同一房二賣如何規定

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定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的關鍵在於是否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即當事人名稱、商品房的基本狀況、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等。

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補償性的,有限度的體現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一方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既不得約定與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另一方面若違約金低於損失,又可以申請適當增加,這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

(1)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司法解釋擴展閱讀:

自2016年下半年以來,濟南二手房房價飆升,出賣方找多種借口不履行合同,不再出售房屋,對此法院認為,應當保護守約方的利益,保護交易安全和穩定性,不能輕易否定合同效力。對於想借違約行為獲得高額收益的違約方,在判決繼續履行合同的同時,違約方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規定,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准、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優先滿足單位住房困難職工購買基礎上房源仍有多餘的,不得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而是由城市人民政府統一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出售或者以成本價收購後用作廉租住房。

❷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

如你所說,關鍵是證實已經明確了中介承諾可以辦下來,那麼由於辦不下來貸款而解除合同的,這個就屬於不可歸責於買賣雙方的原因,你不屬於違約,定金及首付都可要求退回。

❸ 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為什麼不適用於二手房

因為二手房是現房,不存在位置、環境、戶型、面積、設施、房產證等未知變數的風險,在買受人看房環節,可以參考《商品房司法解釋》有關條款作為看房及其簽約標准,一旦買受人看房後簽訂定金協議或者二手房買賣合同,就要遵守約定,及時辦理房屋交易過戶。

❹ 二手房買賣適用《商品房司法解釋》嗎

不適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這就不包括二手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❺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可以到法院起訴么

民事爭議,當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解決糾紛。本案,應當向二手房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民事訴訟的舉證制度是:「 誰主張 誰舉證 」。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如果原告提出請求的,原告應當舉證;如果被告反訴的,被告也應當舉證。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 誰舉證」的制度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第4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以上法律法規闡明了我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同時也確立了法官在審判中對舉證責任進行分配的權利。

❻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的案由怎麼確定

二手房糾紛買賣合同糾紛關鍵要看是那一塊的問題

❼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法律法規有哪些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尋找該類房源的具體方式,共分為三種方式:專
1、網路渠道:找房網屬,58,趕集,當地論壇等網路尋找(優勢是信息量大,成本低;劣勢是虛假房源多,良莠不齊);
2、中介機構:當地品牌中介機構或直接委託一家全國連鎖的正規品牌中介機構辦理(優勢是房源真實有效,隨時看房,還免費;劣勢是需要花錢);
3、個人人脈資源:自己去找,或者熟人介紹(優勢是對房源絕對了解,劣勢是砍價難)。

❽ 二手房買賣協議糾紛問題,求法律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意。

1、協商:二手房買賣抄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中有爭議的部分進行協商,從而對原合同中規定的或者沒有規定的內容進行修改、刪除和增加。當事人按照協商後的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
二手房買賣糾紛的協商處理,可以理解為把先前的二手房合同作廢掉,然後經過協商後再簽訂新的合同。協商處理二手房糾紛的優點在於,減少了當事人的成本,有利於糾紛的迅速解決。
2、訴訟:如果二手房買賣的當事人不能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二手房合同糾紛,那麼,就只能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來處理二手房買賣糾紛。

❾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

您與賣方簽訂的是買賣合同,可以向法院起訴賣方違約,主張違約責任賠償。
另外,您與中介公司所簽訂的合同具體細節不明,但理論上應該是屬於居間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七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另外此處「促成合同成立」的標準是 :
1、看委託人與相對人是否成立合同關系;

2、看居間人的居間活動是否為合同的成立起到促進作用,例如提供便利、降低難度、加快進度等。若居間人的居間活動對於合同的成立完全或基本上無助益,則不能認為促成合同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合同成立即可,至於合同生效與否則在所不問。例如,附條件的合同成立後,因條件未實現而未生效,不可因此而認為居間人不得請求支付報酬。

按照您的說法,您與賣家已經簽訂了合同,中介公司已經盡到了其應盡的義務,所以我認為您不能要求中介公司退還中介費。
但這是建立在您與中介公司簽訂的合同確屬與居間合同的前提下,建議您找律師咨詢下。另外注意該中介公司有無故意隱瞞與合同簽訂有關事實的情況,如果有,該公司和賣家將承擔連帶責任,那麼您就可以起訴該中介公司,追究他們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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