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產假
⑴ 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怎麼辦
【分析】單抄位的襲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不得少於九十天。休完產假後,依法還應該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嬰兒年滿一周歲時。 勞動部有關文件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根據上述規定,雖然勞動合同在產期內期限屆滿,但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哺乳期期滿為止。哺乳期期滿後,用人單位可以不再續簽合同。
⑵ 勞動合同法關於產假工資
勞動合同法沒有產假工資的規定,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版》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權期間,停發工資,改發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准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准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產假後辭職不影響產假期間生育津貼結算。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公司收取押金的做法嚴重違法,應當全數退還,如果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如果不退或者少退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求助,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退還和賠償損失,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⑶ 沒簽勞動合同,有產假嗎
有產假。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簽專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屬可以去勞動監察部門反應情況,如仍不能協調一致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並賠償雙倍工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根據以上規定,法定的產假期為90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產假時間另行規定,但不得低於法定標准。如果因為特殊情況休假超過90天的,只要有醫院證明就可以向單位請病假,但病假期間不能享受產假待遇。
對於生育假期,國家勞動法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就是不少於九十天。另外,每個地區對產假都有自己的補充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⑷ 勞動法關於產假如何規定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這是《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的第8條規定。此外,如果你是晚育,看你工作地所在省的《某某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晚育還有產假獎勵。我在四川,給你看《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晚育的規定吧。
第十三條穩定現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優生、優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各推遲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不得違反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
第三十三條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⑸ 新的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產假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專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婦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值15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⑹ 簽勞動合同會有產假嗎
構成勞動關系,就可以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社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後,明確各自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也是勞動爭議發生後處理爭議的重要依據。因此,在簽訂合同前,勞動者至少應具備以下三方面的常識:
1、提前准備。在勞動合同訂立前7天,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合同文本,一邊對合同文本內容又充分的了解,特別是對於雙方協商約定的條款,尤應引起高度重視。
2、把握內容。從全面保護個人利益出發,應盡量了解《勞動法》的內容,這一點雖然對大眾來說又很大的難度,但從合同本身出發,應清楚勞動合同的條款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法律規定的條款,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應負的責任共7方面的內容;二是雙方認為有必要明確約定的條款,應明確寫明。
3、重點了解。在把握合同條款的基礎上,還應該清楚了解事關自身利益的兩部分內容。
一是在什麼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獲得經濟補償以及補償標准。關於這一點,《勞動法》列出了7項內容,可向勞動部門查詢。
勞動合同簽訂後,還應積極做好善後工作。明目張膽的不公正合同比較好防範,即使在簽訂比較正規的合同時,也要洞察蛛絲馬跡,以防上當。
1、附加條款要看清。在聘用合同中,一般都是會有一些附加條款的,求職者在簽訂前一定要讓企業拿出原文,仔細審看無異議後,還要蓋章留存,作為依據。要認真檢查有無遺漏的約定事項或者附加說明,需要立即補齊的絕對不可拖延。
2、當面簽字,蓋章不可少。求職者拿到合同,應該讓企業及其負責人同自己一起當面簽字蓋章,以防某些企業利用先後簽字的時間在合同上做手腳(更改數字、時間等)。同時,仔細鑒定單位所蓋公章,看其是否與自己即將進入的單位一致。因為事後往往發現,在同一法人單位下,會存在許多分公司、下屬單位或營業部門,不少勞動者是不願意進入所有的部門的。
3、數字一定要大寫。合同簽字後,有些企業會抓住時間空隙,將合同上的數字更改讓求職者吃啞巴虧,所以,求職者在簽訂合同涉及數字時,一定要用大寫漢字。
4、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時間。有些合同需要登記才能生效,而時間涉及權益期限和合同續簽等問題,這些都需要予以充分的注意。
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和附加條件(如簽證、登記);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管;雙方在簽訂時如有糾紛,應通過合法方式解決。
⑺ 新勞動合同法:女職工產假有何規定
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內》:女職工生育容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
一般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⑻ 產假期間勞動合同到期
休產復假期間恰逢勞動合同期滿,制這種情況依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在此時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女職工正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由此來看,在勞動合同期滿時,因勞動者正在休產假,所以合同應當續延至勞動者哺乳期結束。
⑼ 勞動合同有的,請問產假有多久
勞動法的最基本規定是用人單位與就業者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沒有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不被法律保護,就談不上休假的權利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