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聯合協議
㈠ 多方合作協議怎麼寫,有什麼注意事項
合夥合同的訂立和內容
1.合夥合同的訂立
(1)訂立合夥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訂立合夥合同,除了遵循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外,還應注意下列有關事項:
①合夥人的主體資格必須合法。參加合夥的各個人都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人,另外,根據《合夥法》第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這里所說的「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在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職工等等。
②合夥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形式。根據《合夥法》第三條有關規定,合夥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③在合夥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命名合夥企業。根據《合夥法》第五條規定,合夥企業在其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上述字樣,由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專用。合夥人不得成立《公司法》所稱的公司,因此,也就無權對其成立的合夥企業適用「有限」或者「有限責任」字樣的名稱。
④合夥合同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據《合夥法》第三條和第十四條有關規定,合夥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未經合夥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夥協議即不能成立。如前所述,合夥合同是諾成合同,因而在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即告成立。合夥合同的當事人雖約定共同出資,但出資不以於合夥合同成立時的現實履行為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合夥合同的成立與合夥(企業)的成立是有一定區別的。合夥合同雖成立,但合夥並不一定就成立。根據《合夥法》規定,合夥企業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始可成立。所以,合夥合同先於合夥而成立。但若合夥不能成立,合夥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2.合夥合同的條款
根據《合夥法》規定,合夥合同主要應載明下列事項: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
(3)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4)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5)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6)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7)入伙與退夥。
(8)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9)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
(10)違約責任。
(11)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