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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16 09:21:40

1.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首先,要正確認定合同效力。在「一房多賣」的情況中,如果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並根據合同約定確定違約責任的承擔;

其次,要依法追究惡意違約人的違約責任,提高其違約成本。由於當事人惡意違約,拒不履行合同義務,可以判令其賠償損失,包括守約方的直接損失和預期利益,為守約方提供充分有力的司法救濟;

第三,如果當事人提出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合同也有繼續履行的可能和必要,可以判令繼續履行合同,維護正常的房地產交易秩序。此外,房地產中介機構也要加強行業自律,遵守職業道德,如果故意隱瞞有關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買賣合同當事人利益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1、案情介紹

2008年下半年,李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掛牌銷售房屋。2008年10月,陶某看中了該房屋並與A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地產求購確認書》。該《確認書》第2.4條約定,陶某在驗看過該房地產後六個月內,陶某或其委託人、代理人、代表人、承辦人等與陶某有關聯的人,利用A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但未通過A中介公司而與第三方達成買賣交易的,陶某應按照與出賣方就該房地產買賣達成的實際成交價的1%,向A中介公司支付違約金。當時A中介公司對該房屋報價165萬元,而某房地產顧問公司報價145萬元,並積極與賣方協商價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產顧問公司居間下,陶某與賣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成交價138萬元。後買賣雙方辦理了過戶手續,陶某向某房地產顧問公司支付傭金1.38萬元。中介公司知道後認為是惡意「跳單」行為,要求陶某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賠償金。陶某認為自己沒有違反合同約定並拒絕賠償。房屋中介公司將陶某訴致法院要求其支付合同違約金:1.65元。
2、法律分析
文律師認為:A中介公司與陶某簽訂的《房地產求購確認書》屬於居間合同性質,其中第2.4條的約定,屬於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單」格式條款,其本意是為防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跳」過中介公司購買房屋,從而使中介公司無法得到應得的傭金,該約定並不存在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應認定有效。根據該條約定,衡量買方是否「跳單」違約的關鍵,是看買方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買方並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不構成「跳單」違約。本案中,原產權人通過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同一房屋,陶某及其家人分別通過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並通過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因此,陶某並沒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機會,故不構成違約。
3、判決結果
A中介公司要求陶某付違約金1.65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3. 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你好,很高興能夠為您解答。我剛剛看了您的詳細說明。作為一個購買者,那麼您在購買房子之前一定要把您的個人徵信報告列印出來。拿給中介讓中介拿給他們的過戶人員去做一個評估。一般只要沒有太大的問題,都可以的。但是前提條件是您這邊必須得真實,如實的告知,不能有隱藏。這一條在合同當中都會有體現。當然還有一點。木蘭房屋盡量在正規。大一點的中介公司這樣可以避免出現很多的糾紛。他們寫的合同也會比較詳細。服務也會比較周到。希望我的回答你能夠滿意,望採納。

4.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介方作為第三人的代理詞

請一定注意,第三人不應該提出執行異議,而是應提出案外人異議,兩者有很大的區別,且對結果的救濟渠道完全不一樣。作為案外人異議,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自己的權利,這個權利可以是所有權,也可以是使用權、承租權。而執行異議是對法院的執行行為認為違法所提出的程序性異議。
對於法院的執行,將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予以查封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所以,應提出實體上的案外人異議。另外,如果法院明確房屋有出租的情況,拍賣房屋是帶租約拍賣,法院也不違法。所以,案外人異議不應該針對法院的查封,而應針對法院的拍賣,准確說是針對拍賣公告。要知道對於被執行人出租的房屋,法院也可以查封甚至拍賣。只要拍賣公告查明了出租房屋的情況,並且法院通知承租人可以參加拍賣,並享有優先承租權,法院就沒有違法。
綜上,如果法院僅僅是查封了房屋,建議提情況反映,而不是執行異議或案外人異議。只有法院對承租人不理睬,不明確承租人的權益,才應該提出案外人異議。

5. 怎樣處理房產中介糾紛

在民商事糾紛爭來議解決途徑中源,訴訟和仲裁是我國兩種不同的司法程序,兩者在程序上大體相同,但因管轄機關不一樣,形式上會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轄,仲裁的管轄機構是各仲裁委員會,一件糾紛若要適用仲裁管轄的前提是雙方必須存在約定有效的仲裁條款,也就是說雙方必須明確約定如果出現了爭議,由某家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審理,這樣才能適用仲裁程序。而訴訟管轄則無需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約定管轄。其次,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上訴,而法院訴訟一審判決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在具體操作程序上,訴訟仲裁並無太大的差別,都是先立案、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被告/被申請人提交答辯狀、開庭、判決/裁決這一套程序,這套程序看似簡單,但其中所隱含的復雜細節難以估量,律師建議,如果大家沒有相關訴訟經驗,在訴訟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項訴訟程序或者咨詢律師來進行應對,否則會產生較大的訴訟風險。

6. 房子買賣出現糾紛,二手房糾紛中介責任有哪些

一、二手房買賣是按評估價格買賣嗎。按評估價征稅是較為有效禁止陰陽合同的措施。廣州二手房買賣一直按稅局評估價征稅但為何報低價偷稅漏稅愈演愈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關官員近日透露,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原則上已經通過。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關官員近日透露,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原則上已經通過,其明確禁止「陰陽合同」行為,更可能按評估價格征稅來杜絕「陰陽合同」。

第四項環節:談判簽定買賣合同。確定目標後,就進入了和售房人實質性接觸的談判階段。談判簽訂買賣合同這一環節是購房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買賣雙方必須把自身的權利和義務落實到文字上,特別是有關房屋的面積、付款方式、物業狀況等關鍵條款。

第五環節:辦理貸款。目前二手房可以辦理商業貸款。根據自身的財力和所購房屋的各種條件綜合考慮貸款的額度、年限等。由中介公司協助按銀行的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第六環節:辦理產權過戶。原來賣方的名字要更換成新的買房人的名字。要在中介公司的指導下准備齊相關的資料,然後權證人員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第七環節:驗房入住。一定要把所購房屋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費、供暖費、物業費等費用結清,買賣雙方和中介公司都要在物業交割單上簽字備檔。

7. 在房屋中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中介簽的二手房買賣合同也是有效的。
二手房交易十大注意事項:
一、房屋產權是否明晰
有些房屋有好多個共有人,如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受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受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
二、土地情況是否清晰
二手房中買受人應注意土地的使用性質,看是劃撥還是出讓,劃撥的土地一般是無償使用,政府可無償收回,出讓是房主已繳納了土地出讓金,買受人對房屋享有較完整的權利;還應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如果一個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僅有40年,房主已使用十來年,對於買受人來說是否還應該按同地段土地使用權為70年商品房的價格來衡量時,就有點不劃算。
三、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轉讓時,存在物上負擔,即還被別人租賃。如果買受人只看房產證,只注重過戶手續,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賃時,買受人極有可能得到一個不能及時入住的或使用的房產。因為我國包括大部分國家均認可"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說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對抗在先成立的租賃合同。這一點在實際中被很多買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視,也被許多出賣人利用從而引起較多糾紛。
四、房屋手續是否齊全
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惟一憑證,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交易時對買受人來說有得不到房屋的極大風險。房主可能有房產證而將其抵押或轉賣,即使現在沒有將來辦理取得後,房主還可以抵押和轉賣。所以最好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

8.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建議各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因中介未促成交易,其依法只能收取必要開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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