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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認合同簽字的效力如何

發布時間: 2021-02-16 06:42:42

Ⅰ 法律 合同追認問題

從你述情況看,原則上應當認為有效.
如果你認為有重大誤解,在有證據證明沒有看見過合同的情況下,可從知道或應知道之日起一年內,要求法院撤銷.

Ⅱ 拒絕追認合同,合同是有效還是無效

如果合同沒有雙方簽字確認,或者是還有一方沒有簽字確認,這樣的合同都是無效的。樓主所說應該還有一方沒有簽字,但現在又拒絕簽字確認,這樣這個合同就是無效的。

Ⅲ 合同不是本人親筆簽字是否有法律效力

你應該把問題說得再詳細點,如果不是本人簽字看有沒有本人的授權委託書,代理人也是有權簽字的;如果沒有本人的授權書本人追認也可以,否則為無效合同。

Ⅳ 效力待定合同在追認前的效力狀態是無效還是有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

有學者認為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一是「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合同法》的這三條規定便是上述三種類型在法律規定上的具體體現。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於主體及客體方面存在著問題。

所以學者把其歸結為三類:

一是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其中分為無行為能力人的訂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二是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種情形:
1、根本無權代理;
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許可權范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後的代理;

三是無權處分行為。以上三種情形只有當法定代理人追認、本人追認或者有處分權人追認後方才生效,否則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

一般認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經成立,但由於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亦即未「依法」成立)

從上面的論述中可以看出,此類合同的根本特點就在於合同有效與否取決於權利人的承認或追認,這就是效力待定合同與其他效力類型合同相區別的主要標志。

所以不論在法學理論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只要是權利人進行了追認,而且符合《合同法》第47條、第48條及第51條的規定,都應認定合同有效,否則就為無效。

Ⅳ 什麼是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追認的方式是什麼

一、什麼是效力待定抄合同的追認襲
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是現代民事法律規范中允許本人對於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嗣後承認制度。追認權即是本人通過特定的法律行為,使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為的行為成為有效法律行為的權利。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認的方式
追認的表示應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為人作出,因而,對第三人或行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視為追認。就具體方式而言,追認可以採用明示方式亦可採用默示方式。

Ⅵ 淺談合同上幾種簽字,蓋章行為的效力認定及法

簽字蓋章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主要表達形式,是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是否生效的實質性標准。合同的當事人一旦簽字、蓋章,對雙方均產生法律約束力,必須嚴格遵守。
一、幾種瑕疵簽字、蓋章行為的效力:
1、合同上只有當事人簽字或者只有當事人蓋章的情形。
2、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當事人的合同,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個人簽字或蓋章,沒有加蓋單位印章的情形。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個人簽字或蓋章,只要是在個人許可權內,就應當認定該方當事人已經確認合同的成立。
3、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他們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蓋章時間不一致的情形。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個人簽字或蓋章,既然視為是單位行為,那麼不管是單位蓋章在先還是個人的簽字或蓋章在先,都應視為是單位對合同內容的確認,因此應當認定首先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
二、幾種非正常蓋章行為的法律責任
1、借蓋印章行為。借蓋印章的情形比較復雜,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借用人與出借人有隸屬關系或者承包關系,借用人簽訂合同是進行正常的經營活動,那麼出借單位一般應當對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借用人與出借人之間不具有上述關系,且相對人不知道借用人是借蓋印章,則出借單位應對借用人因借用印章引起的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相對人知道借用人是借蓋印章,仍與借用人簽訂合同,則出借單位僅應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賠償責任,合同相對人也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2、私蓋印章行為。黨政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單位公章為自己實施的民事行為私蓋印章,此行為實數越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越權行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具體到私蓋印章行為,除印章單位追認外,一般應由蓋章行為人承擔合同責任。但單位應對私蓋印章行為承擔舉證責任。3、關於單位歇業或被注銷後,原單位職工用原單位的印章與他人簽訂合同的情況。此種情況,合同的相對方因對合同相對人的主體地位審查不細,本身具有一定的過錯。由於原單位已經不存在,由此產生的責任應由行為人個人承擔,其他人有過錯的,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4、私刻印章、盜蓋印章等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觸犯刑法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當由具體行為人承擔。

Ⅶ 什麼是合同追認,哪些合同需要追認

1、可追認合同,是指合同主體資格欠缺,但經有權人追認即自始生效的合同。有學者稱此版種權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此種合同的效力並非「待定」而是確定,在其被有權人追認前是自始無效,追認後是自始有效。
2、法律條文: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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