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糾紛施工
Ⅰ 工程施工現場的協調應注意哪些事
正確答案為:C選項 答案解析: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中與土建工程、裝飾裝修內工程容、機電安裝其他專業工程協調配合內容包括:配合土建預留、預埋時,注意預留孔、洞的形狀、尺寸及位置,預埋件的位置和尺寸等;各類管線的綜合布置及施工順序的確定;及時為電氣專業提供有關設備的電氣參數、控制點及控制要求等數據;安裝風機盤管、風口(包括送、回風口及新風入口等)及開設檢修門時,注意對裝飾裝修工程的成品保護;及時向設備供應商提供設備到貨時間、安裝要求及相應數據等。
Ⅱ 關於工程中施工糾紛的一些問題
這種情況是總承包復企業經常遇到制的,一般情況下,如果分包企業拒不付拖欠的工人工資,總承包企業負怎樣的責任:
1、分包企業沒有相應施工資質的,總承包企業負全責
2、分包企業具有相應施工資質並已簽訂合同的,有兩種情況:如果和分包企業已結清工程款,總承包企業無須承擔拖欠工資的義務;如果和分包企業未結清工程款,總承包企業要先行墊付拖欠工資款,但以不超出未結清工程款數額為准;
如果分包商有資質並簽了合同,工程款也結清了,可以幫助農民工聯系他們要錢(也可以不管,但農民工賺點錢不容易)
像你這情況,與分包商工程款方面是存在爭議的,也就是說沒有正式的結算程序,他們就退出了,也沒有雙方簽字認可的工程量驗收確認,分包商可能會以工程款沒有結算完畢為由拒不付工人工資。如果是這樣 ,只能對分包商起訴,起訴時注意訴訟時效。
Ⅲ 因施工問題仲裁部門協調需要幾天
因施工問題仲裁部門協調需要的時間,沒有具體規定,仲裁期限由仲裁規則規定。例如《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03年修訂)第四十條規定:「裁決作出期限:仲裁庭應當自組庭之日起4個月(不包括鑒定期間)內作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首席仲裁員提請秘書長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因此,要看當事人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或者該仲裁委員會採取的仲裁規則來確定仲裁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第四十一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Ⅳ 施工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由於工程項目的技術經濟特點如單件性、體積大、建設周期長、價值高、形成產品的材料數量大、品種多,在工程建設中計算工程造價時,發生爭議是不可避免的,如何解決這些爭議,現大都採用和解、協調、仲裁、訴訟等四種方式:
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爭議方通過磋商對工程造價有爭議的部分進行溝通,相互諒解,達成共識,這樣既能解決爭議,防止損失擴大,又有利於雙方的友好合作。這種解決方式多用於爭議分歧不大,爭議方對爭議理解差距較小,且爭議方都願做出讓步前題下。
協調這是解決爭議的很好方式,爭議方在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下,對造價爭議中涉及的定額套用、工程量計算規則、材料價格調整、費率標准、工程造價文件時效性等造價爭議問題予以明確,通過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使爭議方的造價糾紛得到解決。採用這種方式解決爭議,多源於爭議方對計價依據、相關造價政策的理解不夠,對造價管理部門專業知識權威性的信賴或依賴政府部門的行業管理和行政手段。
仲裁這是一種對爭議問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裁決,爭議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爭議發生後達成的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對爭議問題提請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伸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只能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仲裁機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仲裁法規定: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無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的限制。如合肥的施工企業在外地施工,只要當事人合同約定或發生爭議後達成補充協議可以將爭議提交合肥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仲裁案值不論多少,仲裁機構都會受理。
訴訟這是對爭議解決最終方式,爭議方在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爭議方可依法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受理,由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序通過調查、作出判決、採取強制措施等來處理糾紛。
法院有管轄權的限制,對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專屬管轄,這就是說發生爭議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以上四種方式和解、協調有利於消除合同當事人的對立情結,能夠較經濟、及時解決糾紛。仲裁、訴訟是使糾紛的解決具有法律約束力,是解決糾紛的最有效的解決方式,但相對於和解、協調必須付出仲裁費和訴訟費等相應費用和一定的時間。
Ⅳ 建築工程施工糾紛常見有哪些
建築工程施工糾紛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合同無專效是否應進行結屬算,
備案合同和「補充協議「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結算時應採納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的問題,
對於建設部推薦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條款中涉及的發包方逾期不結算是否視為可送審價的問題,
工程款結算採取何種標准,
訴訟中,造價司法鑒定(司法審價)的范圍,7.關於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