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解約糾紛
您好,根據法律規定,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有以下五種:
1.《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
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
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
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
,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4.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
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如果出現糾紛,可以進行調解或到法院提起訴訟。
滿意請採納,謝謝!
❷ 租房糾紛被起訴如何處理
租房糾紛處理方法要根據不同情況來看。
1、合同不解除的情形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訴僅要求承租人償付欠租並支付滯納金的,法院應予支持,滯納金按合同約定的標准計算;若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標准過高而顯失公平,應以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標准確定承租人應付之滯納金。
2、因承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時的違約賠償問題;此時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是:所欠租金及其它費用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即滯納金);簽約時所交租賃定金由出租人沒收;當上述違約金及租賃定金不足以彌補出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損失時,承租人還應向出租人另行支付損失賠償金。
3、因出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時的違約賠償問題。此時,出租人應向承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是:向承租人雙倍返還租賃定金;賠償承租人的裝修損失;當上述違約金及租賃定金仍不足以彌補承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損失時,出租人還應另行向承租人支付損失賠償。
租房糾紛找誰,看過上面的步驟之後,人們都是應該已經知道了,找到相關的部門去進行調查,得到更好的幫助,而且人們在進行租房子的時候一定要簽訂正規的合同,這樣到時候出現糾紛就能夠按照合同上面的內容去進行解決了,對於遇到租房糾紛怎麼處理,當然是應該要交給相關部門了。
本條內容來源於:建築工業出版社《家居裝修知識問答》
❸ 租房子出現糾紛,不知道怎麼解決
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1、房東的理由不成立。影響其生活的理由,提出質疑。
2、房東違約。合同期間的使用權歸你。她無權隨意解除合同。
3、無論房東怎樣說,以影響其生活為由,就要求騰房,需要經過你的同意。房東應該與你商量。
4、騰房時間,要求的不合理。由此給你帶來的生活不便,房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按合同約定她應當向你支付同等的違約金。並且給予合理的時間騰房。
5、在沒有找到合適的房屋之前,你有權利繼續居住。在此期間,她只有提意見的權力,沒有趕你走的權力。
6、房東雖然退了一部分錢,沒有足額退款,說明房東是個斤斤計較,精打細算之人,有可能是嫌房屋租金低了,要漲房租。合同期間,她又沒有正當理由提出,故意找茬趕你走。
用事實說話,用現有的證據證明。證據充分,可以走訴訟程序解決。
7、東西取不出來,說明房東覺得自己有損失,這是她自己造成的。由此給你帶來的不便,她應當承擔責任。必要的時候,及時撥打110報警。據理力爭。
8、110出面,可以協商解決。底線是取東西。拒絕房東的無理要求。協商不成,請出警警察出具一份出警記錄,自己帶上寫好的訴訟狀走訴訟程序解決。或者直接到法院說明情況,請求法院幫助解決起訴,一般情況是先調解,調解不成,依法公判。
9、房東有多少種理由,你也應當會有多少種拒絕房東的理由。
10、據理力爭,取出東西是根本。
走到這種地步,房東會考慮自己的時間精力夠不夠用,值不值得與你走訴訟程序了。
❹ 房屋租賃糾紛歸哪個部門管,租房糾紛怎麼處理
首先可以找當地的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解決,也可以向當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問題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房糾紛的處理辦法:
1、租房糾紛協商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可以尋求一位無利害關系的人在場作為見證人。
2、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請求調解
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組織或者是居委會請求調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關工作人員解決。
3、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租房糾紛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四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4)租房解約糾紛擴展閱讀:
一、行使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1、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於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因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違約而導致租賃合同的解除。
如承租人擅自搬離租賃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使租賃關系無存續必要而導致的房屋租賃合的解除。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當事人應認真履行。
但由於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協商或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這種情況屬於承租人違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看,並不應當受到法律支持。
鑒於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的長期性,在此過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無法預料情勢變更,為體現公平原則,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酌情有必要對其解除合同請求予以支持。
❺ 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該如何賠償
一、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該如何賠償
租賃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的,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通常要承擔違約責任。
租賃合同中對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看租賃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當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履行成為不必要時,合同才能解除。
如果租賃合同未對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賠償問題作出約定,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由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的損失。一般來說,剩餘租期超過3個月的,賠償數額按3個月租金給付;剩餘租期不滿3個月的,賠償數額以剩餘租期的租金計付。
二、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不需要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但是出現以下幾種情形,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不承擔違約責任:
1、承租人在沒有過錯的情形下,租賃的房屋毀損的,這種情形通常是指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
2、租賃的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的。
3、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個有效的租賃合同,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房屋租賃合同中,有如下三種情形的:①租賃房屋被依法查封的②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③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的,導致房屋無法使用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三、解除租房合同有糾紛怎麼辦
1、合同當事人協商解決;
2、可以要求第三方,中介方出面調解解決;
3、到租賃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解決。
❻ 出現糾紛後租房違約金怎麼賠償
違約金是我們在簽訂合同當中會提及的一項重要的合同內容,但是我們在進行租賃的時候不想接觸到的就是違約金,因為一個工作已經耗費了我們的精力還要處理相關的違約金這是我們都不願意接觸的,但是我們還是必須了解租房違約金怎麼賠償?
1、很多房屋租賃合同都會涉及到房屋租賃違約金,房屋租賃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的,如果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應當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從現實生活中不少房屋租賃糾紛不難發現,房租租賃違約金如何約定一般有以下的這些情況:
2、在房屋租賃關繫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一方,應該提前1個月通知對方,否則就屬於違約(合同另有約定除外),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租房合同中對違約金有約定(租房違約金的數額是由當事人雙方通過事先約定而確定的)、則按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支付。
3、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可以請求變更,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30%的可認為約定過高,可要求降低,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應按對方違約對你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並退回押金和多餘的房費。
4、租房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即給付房租之外的給付,雙方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賠償約定的金額,如果協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❼ 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1.承租人的解除權。
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僅限於物的瑕疵,而且限於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們認為,對於租賃房屋的瑕疵,不論是物的瑕疵還是權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承租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對於承租人因租賃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張解除合同的,應滿足以下要件:
(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礙必須達到嚴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賃房屋對於承租人有特別利害關系的,則該障礙即使未達到嚴重程度,也應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
(2)出租人不於催告的期限內進行修繕。但在修繕為不可能或者雖有可能但於承租人已無利益的,則無需催告即可主張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的用語是「可以隨時解除」。但應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賃房屋的瑕疵已達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種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響其解除合同。這一點與一般的合同解除規則不同,其立法理由在於要絕對保護人的生命與健康。對此條作相反解釋,就是,如果租賃房屋的瑕疵不會導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該瑕疵在訂立合同時即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將不得主張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權。包括:
(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於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於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雙方均有的解除權。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生的糾紛也比較多。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注意:
1.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則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
2.合同的解除,並非因符合解除條件而當然發生,而應以有解除權的一方行使為必要。這里需要區分合同的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兩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權,其效力的發生以實際行使解除權為必要;後者則因約定(不可能是法定)條件成就,而當然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行使解除權,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應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礙以訴訟的方式來行使,因為起訴本身可以視為一種通知。
3.要嚴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條件。當事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構成違約。
❽ 租房出現糾紛應該找什麼部門處理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以解決問題。(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律法規,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3)仲裁解決。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4)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及相關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5)訴訟解決。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❾ 怎麼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與租房合同解除
一、 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步驟
租房提前解約首先要租賃雙方協商解決提前解約事宜,並簽訂一份《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在確認書中要明確以下內容:哪一方提出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另一方的態度是什麼、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
其次,不管提前解約是否協商一致,雙方均應該注意保留相關的書面文件。當協商不一致導致無法提前解約時,可以單方向對方發同相應催示函主張權利,並保留催示的證據,如果在合理時間內對方沒有反應,應該及時到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雙方協商並簽訂了解約書,那麼就可以辦理租房交接手續了。一般要經過清點房屋內物品,付清相關費用,退還鑰匙,搬離等程序。
二、租房提前解約的注意事項
1、提前解約分為合同約定的情況和違約兩種
房東和租客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不產生違約責任,雙方可以按照正常退租手續;另外一種情況是其中一方有違約行為,比如租客提前退租,房東提前收回房子等,這時就會產生違約責任,違約一方需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
2、租房押金不能直接扣除
租房子的時候,為了維護雙方的權益,合同條款中一般都有這么一條約定,如果任何一方違約無法履行合同,將賠給對方一個月的房租作為補償。因此,提前退租押金不退也成租房中被默認的規則。實際上,押金並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
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系,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違約金則另外收取。一般為了方便,大多數人將押金沖抵違約金,實際上,押金多或少都是要退還的。
三、提前解約而不承擔責任
1.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先明確約定,發生何種情況,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不須承擔違約責任,比如房屋需要拆遷、承租人工作地方發生重大變化等等。
2.另一方違約,己方則可以要求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比如《合同法》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對於租客而言,如果房東不提供房屋修繕服務,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情況也可以解除合同並不負違約責任。
總結:租房提前解約有時是不可避免的事情,租客工作變動、房東房屋需求變動等情況都可能導致提前解約。租房雙方多一分理解才能,多一分禮讓才能避免糾紛,使租房節約過程變的順利。把握好提前解約的注意事項,雙方都抱著客觀和積極的態度應對問題,才能最終獲得雙贏。
(9)租房解約糾紛擴展閱讀:
1、依《合同法》規定,可以由當事人雙方任何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主要有不定期租賃,租賃標的物滅失等情形。
其中,不定期租賃有約定為不定期、約定不明確而被視為不定期、未採用書面形式,且當事人對期限有爭議被視為不定期租賃,以及合同終止後雙方又默示地繼續合同的不定期租賃四種。這四種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可主張隨時解除租賃。
2、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有如下情形:
(1)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這里「承租人」應當擴大解釋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與租賃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關系的人。
在一般買賣合同中,若買受人明知標的物存有瑕疵仍購買的,一般應免除出賣人的責任並不允許買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賃合同則不能因此而不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賃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執意租賃該物的,雖然可以允許其解除合同,
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發生因租賃物的危險所致損害時,承租人不能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承租人明知這種危險性的存在仍要租賃該物,應認為主觀上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因此對損害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條件是: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租賃物的毀損、滅失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租賃物毀損、滅失的程度已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租賃物的部分毀損、滅失並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或者只是部分地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還不足以影響整個合同目的的實現的,承租人不能據此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