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公司糾紛案件
Ⅰ 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還有效嗎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專規定》是於2002年屬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9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同時,制定本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正確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其次,目前沒有該規定已經失效的相關通知,那麼說明該規定依然有效。
Ⅱ 怎麼查詢公司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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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急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006年12月26日省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8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統一全省法院的審判尺度和標准,正確審理公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審判實際,制訂本意見。
一、設立公司行為產生糾紛的處理
1、設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體和訴訟主體資格。設立公司過程中,發起人以「公司」或「公司籌備組」名義從事民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糾紛,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發起人或成立後的公司為訴訟當事人。
設立公司過程中,發起人以「公司」或「公司籌備組」名義從事民事行為的,人民法院不得因設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而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2、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由該發起人承擔責任。但公司成立後對上述合同進行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的,合同相對人在知道該事實後有權選擇公司或該發起人主張權利,但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3、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以「公司」或「公司籌備組」等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公司在成立後應當承繼合同的權利義務,合同相對人向發起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未能成立的,合同相對人要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或其他發起人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冒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他人簽訂合同,向公司轉嫁債務,公司或其他發起人請求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合同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4、發起人之間在設立公司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按照發起人協議或投資協議處理,未訂立發起人協議或投資協議的,按照公司章程處理。發起人協議或投資協議被確認無效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公司成立後,發起人協議或投資協議與公司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規定為准。但發起人之間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5、公司依法成立後,發起人僅以發起人協議或投資協議被確認無效、撤銷、解除為由主張公司設立無效、申請解散公司或要求收回出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本意見所稱發起人是指公司設立階段從事公司設立活動並對公司設立承擔法定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的全體股東視為公司設立階段的發起人。
二、股東出資糾紛的處理
7、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8、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作為出資。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9、股東以其享有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依法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出讓金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
10、股東以房屋、土地使用權、船舶、車輛、知識產權等財產作價出資,未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權屬轉讓手續的,應認定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有關權屬轉讓手續的除外。
上述財產補辦了權屬轉讓手續,且在此之前財產已經交付公司實際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實際交付的時間為履行出資義務的時間。
股東以上述財產作價出資,拒不辦理權屬轉讓手續的,公司可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股東限期辦理權屬轉讓手續或判令股東承擔同等價值的給付。
11、本意見所稱瑕疵出資包括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在公司成立前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款全部或部分抽回,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構成虛假出資;股東在公司成立後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全部或部分抽回的,構成抽逃出資,但根據出資款的來源、抽逃的時間等足以證明股東有虛假出資意圖的視為虛假出資。
公司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分配利潤,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的,違法分配的利潤視為抽逃出資。
12、公司或公司債權人主張股東瑕疵出資,並舉出對瑕疵出資行為產生合理懷疑的初步證據或有關線索的,應由該股東對不存在瑕疵出資承擔舉證責任。
股東出資或補充出資後,未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的,由該股東對出資或補充出資是否到位承擔舉證責任。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或補充出資時未經評估作價的,公司或公司債權人主張財產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並申請評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但該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財產實際價額與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相符的除外。
13、股東瑕疵出資的,公司有權要求其補繳出資,並賠償損失。
公司怠於行使上述權利的,公司其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提起訴訟。
14、公司設立時,發起人虛假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補繳責任。該責任不因其他發起人轉讓股權而免除。
股東抽逃出資的,幫助抽逃出資的股東、董事、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虛假出資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三款規定的責任人承擔責任後,可向瑕疵出資的發起人或股東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連帶責任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15、股東瑕疵出資的,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該股東在應對公司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前款所稱「不能清償」是指對公司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房屋、土地使用權等可以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後,債務仍未得到清償的狀態。
16、本意見第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規定的責任人已經承擔了與其責任范圍相符的公司債務的,其對公司或公司債權人不再承擔責任。
17、瑕疵出資股東可以補充出資。但在公司債權人要求瑕疵出資股東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訴訟中,股東向公司補充出資的,不產生對抗該債權人的法律效力。
18、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享有到期債權的,該股東或公司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一百條之規定以該債權抵銷相應的瑕疵出資。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
(2)公司債權人已經提起要求瑕疵出資股東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訴訟的。
19、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形成利潤分配決議且利潤分配符合法定條件的,對於瑕疵出資股東依法所應分取的利潤,該股東或公司可主張以其抵銷相應的瑕疵出資。
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未形成利潤分配決議或決議不分配利潤的,瑕疵出資股東僅以公司有可分配利潤為由主張已經補繳出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分期繳納出資的,出資期限屆滿前,公司或公司債權人向該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進入破產或清算程序的,股東未到期的出資義務視為到期。
21、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通知債權人,或者未按照債權人的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即減少注冊資本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在各自收回出資的范圍內對減資前的公司債務連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2、股東虛假出資導致公司的實收資本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公司設立時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23、公司追究股東瑕疵出資民事責任的,不受《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訴訟時效的限制。
公司債權人要求股東在瑕疵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股東瑕疵出資之日起算。公司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知道或應當知道股東瑕疵出資的,訴訟時效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起算。
Ⅳ 解散公司訴訟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院在審理公司解散糾紛訴訟過程中,對於是否判決解散公司主要考慮以下三點:
一、公司經營管理是否發生嚴重困難。
(一)公司僵局的含義。公司解散糾紛中的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是指公司僵局,不包括公司因市場原因和財務困境導致的虧損、資不抵債等經營困難。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民四終字第29號民事判決書中對公司僵局做出了如下解釋:「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內部治理過程中,公司因股東間或公司管理人員之間的利益沖突和矛盾,一切決策和管理機制均陷入癱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由於對方的拒絕參加而無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議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認可,或者即使能夠舉行會議,也因各方成員持有不同的見解,而無法通過任何決議的一種狀態」。
(二)公司僵局的典型形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若干問題的規定(二)》規定了公司僵局的三種典型形態:
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公司繼續存續是否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這里的股東利益包括兩個方面:
(一)股東獲取經濟利益的權利。雖然股東僅以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等原因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司是否能夠正常經營,是否盈利,直接關繫到股東的經濟利益。因此,在審理公司解散糾紛案件中,公司經營狀況是人民法院判斷公司是否具備解散條件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股東享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權利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在公司僵局情況下,股東難以行使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如果股東不能基於其投資享有適當的公司經營決策、管理和監督的股東權利,其股東權益將受到重大損失。
三、能否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糾紛。
其他途徑包括重新建立公司治理結構,股權對外轉讓,股東收購股份,減資等多種方式,如果有其他合法途徑可以解決公司僵局,人民法院將不會判決公司解散。在公司解散糾紛過程中,法院往往會多次組織雙方調解,如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使公司存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在公司解散糾紛中還要注意以下二點:
1、造成公司僵局的股東如果滿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持股條件,同樣有權提起公司解散糾紛訴訟。公司是否能夠解散取決於公司是否存在僵局,而不取決於僵局產生的原因和責任,因此,即使提起公司解散糾紛的股東是造成公司僵局的股東,公司仍然可以被解散。
2、公司解散糾紛無法完全解決公司欺壓問題。例如,在公司某個大股東持股超過三分之二的情況下,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別約定,大股東在其他股東均反對的情況下仍然能夠作出符合大股東意願的股東會決議,持股較少的股東可能受到大股東的欺壓。如果大股東不認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公司在大股東的掌控下仍可正常運行,小股東提起公司解散糾紛將難以得到法院支持,此時小股東需要尋求其他法律途徑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廢了嗎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問題的批復》,【發文字型大小】法釋〔1998〕1號,【頒布時間】1998-1-15,現行有效。
2、詳細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問題的批復
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問題的批復》已於1997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50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5日公布起施行。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審理中外合資經營合同糾紛案件如何清算合資企業問題的請示報告》〔(1996)魯經初字第44號〕收釋。經研究,答復如下:
同意你院請示報告中的第一種意見,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散合營企業並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僅應對合營合同效力、是否終止合營合同、違約責任等作出判決。合營企業清算問題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沒有法律依據。
國內有限責任公司有類似情形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Ⅵ 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是否出台
沒有這個司法解釋。《公司法》2005年修改了,所以2003年准備出台的司法解釋就沒有意義了。
公司法修改後頒布了其他的司法解釋。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二、三
Ⅶ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2006年12月26日省法院審判委員會第68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統一全省法院的審判尺度和標准,正確審理公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審判實際,制訂本意見。
一、設立公司行為產生糾紛的處理
1、設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體和訴訟主體資格。設立公司過程中,發起人以「公司」或「公司籌備組」名義從事民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糾紛,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發起人或成立後的公司為訴訟當事人。
設立公司過程中,發起人以「公司」或「公司籌備組」名義從事民事行為的,人民法院不得因設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而認定民事行為無效。
2、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由該發起人承擔責任。但公司成立後對上述合同進行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的,合同相對人在知道該事實後有權選擇公司或該發起人主張權利,但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3、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以「公司」或「公司籌備組」等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公司在成立後應當承繼合同的權利義務,合同相對人向發起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未能成立的,合同相對人要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或其他發起人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冒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他人簽訂合同,向公司轉嫁債務,公司或其他發起人請求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合同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4、發起人之間在設立公司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按照發起人協議或投資協議處理,未訂立發起人協議或投資協議的,按照公司章程處理。發起人協議或投資協議被確認無效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公司成立後,發起人協議或投資協議與公司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規定為准。但發起人之間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5、公司依法成立後,發起人僅以發起人協議或投資協議被確認無效、撤銷、解除為由主張公司設立無效、申請解散公司或要求收回出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本意見所稱發起人是指公司設立階段從事公司設立活動並對公司設立承擔法定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的全體股東視為公司設立階段的發起人。
二、股東出資糾紛的處理
7、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8、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作為出資。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9、股東以其享有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依法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繳納土地出讓金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
10、股東以房屋、土地使用權、船舶、車輛、知識產權等財產作價出資,未依有關法律規定辦理權屬轉讓手續的,應認定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有關權屬轉讓手續的除外。
上述財產補辦了權屬轉讓手續,且在此之前財產已經交付公司實際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實際交付的時間為履行出資義務的時間。
股東以上述財產作價出資,拒不辦理權屬轉讓手續的,公司可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股東限期辦理權屬轉讓手續或判令股東承擔同等價值的給付。
11、本意見所稱瑕疵出資包括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在公司成立前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款全部或部分抽回,或者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構成虛假出資;股東在公司成立後非法將其繳納的出資全部或部分抽回的,構成抽逃出資,但根據出資款的來源、抽逃的時間等足以證明股東有虛假出資意圖的視為虛假出資。
公司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分配利潤,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的,違法分配的利潤視為抽逃出資。
12、公司或公司債權人主張股東瑕疵出資,並舉出對瑕疵出資行為產生合理懷疑的初步證據或有關線索的,應由該股東對不存在瑕疵出資承擔舉證責任。
股東出資或補充出資後,未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的,由該股東對出資或補充出資是否到位承擔舉證責任。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或補充出資時未經評估作價的,公司或公司債權人主張財產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並申請評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但該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財產實際價額與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相符的除外。
13、股東瑕疵出資的,公司有權要求其補繳出資,並賠償損失。
公司怠於行使上述權利的,公司其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提起訴訟。
14、公司設立時,發起人虛假出資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補繳責任。該責任不因其他發起人轉讓股權而免除。
股東抽逃出資的,幫助抽逃出資的股東、董事、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虛假出資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三款規定的責任人承擔責任後,可向瑕疵出資的發起人或股東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連帶責任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15、股東瑕疵出資的,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該股東在應對公司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前款所稱「不能清償」是指對公司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房屋、土地使用權等可以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後,債務仍未得到清償的狀態。
16、本意見第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規定的責任人已經承擔了與其責任范圍相符的公司債務的,其對公司或公司債權人不再承擔責任。
17、瑕疵出資股東可以補充出資。但在公司債權人要求瑕疵出資股東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訴訟中,股東向公司補充出資的,不產生對抗該債權人的法律效力。
18、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享有到期債權的,該股東或公司可以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九條、一百條之規定以該債權抵銷相應的瑕疵出資。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
(2)公司債權人已經提起要求瑕疵出資股東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訴訟的。
19、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形成利潤分配決議且利潤分配符合法定條件的,對於瑕疵出資股東依法所應分取的利潤,該股東或公司可主張以其抵銷相應的瑕疵出資。
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未形成利潤分配決議或決議不分配利潤的,瑕疵出資股東僅以公司有可分配利潤為由主張已經補繳出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公司章程規定股東分期繳納出資的,出資期限屆滿前,公司或公司債權人向該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進入破產或清算程序的,股東未到期的出資義務視為到期。
21、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通知債權人,或者未按照債權人的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即減少注冊資本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在各自收回出資的范圍內對減資前的公司債務連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2、股東虛假出資導致公司的實收資本低於《公司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清償責任。公司設立時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23、公司追究股東瑕疵出資民事責任的,不受《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訴訟時效的限制。
公司債權人要求股東在瑕疵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股東瑕疵出資之日起算。公司債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知道或應當知道股東瑕疵出資的,訴訟時效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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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糾紛需要什麼材料,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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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案件提交材料清單(法院)
1、起訴狀原件(份數為被告人數+2份)
2、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當事人是自然人的:
居民身份證、深圳市居住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等經與原件核對相符的復印件。
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
①原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原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②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注冊登記查詢證明
③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或組織機構代碼查詢證明
深圳市工商注冊信息查詢網站www.szaic.gov.cn、組織機構代碼查詢網站www.nacao.org.c
注意:
①「三來一補」企業參加訴訟時,請將該「三來一補」企業和其外方單位列為共同原(被)告
②被告為分公司時,請將該分公司與其隸屬的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③起訴個人獨資企業時,請將該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型大小列為被告
④個體工商戶參加訴訟時,請將個體工商戶的業主列為相應原(被)告,並註明其系該個體工商戶的業主
⑤若用人單位未經工商登記,應將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列為被告,需列印並提交工商注冊信息查詢網站查無此公司資料的頁面信息,並提供該負責人的主體資格材料
3、當事人的委託代理材料
(1)授權委託書原件
授權委託書,請註明一般授權或特別授權及相應許可權
原告為涉外、涉港澳台主體,須提交經公證部門公證的授權委託書,或在本院工作人員前簽訂的授權委託書
(2)代理人資格證明材料
律師代理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律師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師事務所所函原件
②經核對的執業證復印件
近親屬或工作人員代理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有關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或工作人員與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證明
②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①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的推薦證明
②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4、勞動爭議已經勞動仲裁機關處理的相關材料
(1)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
勞動仲裁裁決書復印件或不予受理通知書原件一份
勞動仲裁裁決書送達回證原件一份
注意:勞動者對終局與非終局的仲裁裁決書均不服,向法院起訴的,需就終局裁決和非終局裁決分別立案起訴
(2)用人單位起訴勞動者
勞動仲裁裁決書復印件或不予受理通知書原件一份
勞動仲裁裁決書送達回證原件一份
注意:用人單位只能針對非終局的仲裁裁決書來本院起訴
5、證據材料
當事人提交的書證用a4紙單面復印並整理成冊,份數為被告人數+1份
6、證據材料清單
詳細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稱、頁數及份數,並在備注欄註明各項材料是原件或復印件
7、送達地址確認書
起訴人應在仲裁裁決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起訴,從次日開始計算,最後一天是節假日的,則順延至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Ⅸ 公司股權糾紛法院立案審理4年都沒有結果
這個可以直接和你的律師聯系,讓律師直接聯系法院即可。
Ⅹ 尋山東高院上周下發的《山東省高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山東省高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這種文件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內部還是很管用的。內容基本都是對法律的重復。查這個干嗎??不好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