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
『壹』 什麼是遺贈與遺贈撫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的區別: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回,而遺答贈是單方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採用合同形式,而遺贈的意思表示採用遺囑形式。
2、遺贈扶養協議是死後生效行為與生前生效行為的結合,而遺贈屬於死後生效的行為。
3、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集體組織,而遺贈中的受遺贈人可以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4、遺贈扶養協議屬於有償的行為,遺贈是無償的行為。
5、《繼承法》中關於受遺贈人以及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接受、放棄權利的規定不同。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的相同點是:
當事人所處分的財產都是遺產,遺囑人、遺贈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必須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必須由當事人親自所為。
『貳』 遺贈扶養協議在什麼條件下簽訂是有效的
對於遺贈扶養協議,法律並沒有證人證明的要求,因此,公開與否,不影響協議的效力。
根據繼承法第5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據《繼承法》第21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遺贈扶養協議的生效要件:
1、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贈人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遺贈人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
4、受遺贈人須為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外的人,且在遺贈人的遺囑生效時生存之人;
5、受遺贈人須未喪失受遺贈權;
6、遺贈的財產須為遺產,且在遺贈人死亡時執行遺贈為可能和合法。
(2)遺贈扶養協議擴展閱讀:
簽訂遺贈協議應當注意以下的問題:
1、遺贈協議的標的物必須是遺贈人自己所有的財產或者某種權利,遺贈人不能把不屬於自己或者自己無權處理的財產和權利贈送他人,否則,構成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
2、遺贈人有負責遺贈財產完好的義務。要明確終止、變更協議的條件。
3、合同中要寫清楚遺贈人有權處理財產的證明文件,確保遺贈行為的合法有效。
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包括扶養和遺贈兩個方面:
1、扶養人的義務:
按照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對受扶養人負有扶養的義務。該義務自遺贈扶養協議生效時起即發生效力,且是繼續性的。
2、受扶養人的義務:
按照遺贈扶養協議,受扶養人負有將其財產遺贈給扶養人的義務。受扶養人對在遺贈扶養協議中指定遺贈給扶養人的財產,不得擅自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