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說法
1. 經濟糾紛案例有沒有追討利息這一說法
如果合同有約定,按約定的利率來計算。
無約定,你仍然可以主張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利息應從債務到期之次日起計算。
2. 有沒有什麼法律上講到經濟糾紛兩年不起訴就過期失效的說法
看你是什麼經濟糾紛,如果是欠你錢,如果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對方未還款,而你催討時對方明確表示不再還款,適用兩年訴訟時效
3. 無條無據的經濟糾紛怎麼答辯
我認為,這種沒有無憑無據的經濟糾紛,真的是挺難判定的,沒有憑回據,那麼你的理論就沒有依答據,人們常說,要用事實說話,那麼什麼才是事實,就需要你們拿出依據來,證明你的理論觀點和說法。所以,這種答辯真的是挺難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你,解決你的問題和煩惱!
4. 婚姻法關於民間習啥的經濟糾紛的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解釋》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這就為返還彩禮提供了法律依據。
由此可見,雙方沒有結婚的,應當返還彩禮。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再返還,但兩種特殊情況下,離婚後彩禮也應當返還:一是雙方結婚後一直未共同生活的。這里的共同生活,應當是指長期、穩定的生活,包括夫妻生活、物質和經濟生活及精神生活,要求雙方事實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擔生活的義務,以共同生活為目的生活在一起。生活是日常生活,而不是僅僅發生性關系,是否有性生活只是共同生活的一種參考因素,而不是決定因素。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的界定,也是需要在實踐中把握的。;二是因為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
那麼,彩禮返還的范圍是什麼?彩禮可以返還,是不是說男女雙方在戀愛中所有贈送物都應返還?筆者認為,答案是根據具體情況而異的。至少以下兩個方面不應該屬於返還的范圍:第一、共同花費。婚姻畢竟一般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在比較開明的家庭里,彩禮可能只是一種象徵或者形式,女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全部或部分用於共同花銷,如置辦傢具,辦婚禮,宴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用度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扣除。第二、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為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願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於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