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一定違法嗎
❶ 侵權屬於犯法嗎
侵權屬於違法(也犯法),系侵害侵犯了公民的法定權益和合法利益回,應承擔侵權責任答,但不承擔刑事責任。
犯法的概念有點模糊了,廣義說違犯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違反制度、法令行為都是犯法了;狹義講,還人們常理的理解是犯法則入罪說,一般要把犯法看的比違法要重,犯法即要治罪。
❷ 違法行為和侵權行為的區別
根據歸責原則的不同,可以將侵權行為劃分為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一般侵權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及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必須有法律作出特別規定。概括起來,兩者主要有如下區別:第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必須同時具備過錯、加害行為、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特殊侵權不需要以過錯要件為要件或者法律直接推定侵權人存在過錯由其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第二,是否以法律的特別規定為前提不同。一般侵權不需要法律進行單獨特別規定,而後者必須有法律單獨特別規定為前提。第三,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這也是劃分兩者的標准。一般侵權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❸ 侵犯版權犯法嗎
違法。侵犯版權就是俗話說的盜版,及盜用版權,侵犯了其他人的版權所有權,是一種違法的行為。違反有關版權的法律規定,對作者或版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包括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造成損害的行為。一般說,只要未經版權所有者同意,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以外使用受版權保護作品,便構成侵犯版權。
侵犯版權的法律後果
違反有關版權的法律規定,對作者或版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包括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造成損害的行為。一般說,只要未經版權所有者同意,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以外使用受版權保護作品,便構成侵犯版權。常見的侵犯版權的行為有:將他人創作的作品,全部或部分地,原樣或經過改換面目,以自己的名義發表;未經創作集體或其他合作作者同意,將集體創作或與他人合作的作品,以自己的名義發表;未參與創作,強行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在他人創作的作品上署名;未經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的許可,擅自發表其未發表過的作品;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對其作品作實質性的修改,或作其他有損作者聲譽的改動;繼續傳播作者已經公開聲明收回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以復制、出版、表演、錄制、改編、翻譯等方式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不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或不支付合理報酬;等等。有的版權法還規定,以他人的名義發表自己的作品,仿冒他人的作品,或進口和銷售侵權復製品,也構成侵犯版權。由於版權法律的地域性,在不承認外國作品版權的國家,使用外國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不構成侵犯版權。侵犯版權,一般屬於民事侵權,須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許多國家對較為嚴重的侵犯版權行為還規定有刑事法律責任。
❹ 侵權犯法
、以盈利為目的即構成侵權
2、在明知別人有著作權存在,引用造成侵權
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3、法律規定的例外: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❺ 侵權一定違法嗎 我國侵權責任法採納了違法性要件嗎
我國侵權責任法沒有採納違法性要件。而只是使用了過錯的概念,表明在過錯中包含了版違法。這就是說,權凡是行為人的行為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毫無疑問表明行為人具有過錯,但盡管沒有違反現行法律的規定,如果違反了注意義務,仍有可能具有過錯。顯然過錯的概念較之於違法更為寬泛。
法條鏈接:《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的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理解析:
從該條規定來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具備三個要件:一是必須要有過錯;二是要有因果關系,所謂「因過錯侵害」表明的是因果關系的存在;三是要有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後果。只有在滿足了三個要件之後,才能形成完整的法律事實;符合這三個要件才能導致侵權責任的承擔。顯然,在這三個要件中,都不包括所謂違法性要件。因此,該條的條文表明,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並不包括違法性要件,依照文義解釋,將行為違法性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缺乏依據。
❻ 民事侵權屬於違法嗎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❼ 侵權行為與違法行為的區別
首先,「民事法律行為」概念是中國民法特創,世界上沒有先例,亦不可能有來者。內
其次,中國民法中創容設民事法律行為這一概念時設定了它本身是合法行為,這本來就是錯誤的。現在學界的觀點基本趨向於「適法行為」,即不一定是合法行為。可參見各權威教材,對此問題均有詳細論述。
第三,民事法律行為應為」法律行為」,在世界其他國家均表述為「法律行為」,它以意思表示為核心要素。與它相對的是事實行為,此無意思表示要素。這兩者的上位概念是「法律上的行為」。
第四,在規定為「法律行為」的國家中,均將此作為「適法行為」或其他表述,但是都沒有將其視為「合法行為」。
因此 你所的:「民法中創設民事法律行為這一概念時設定了它本身是合法行為,因此與侵權行為等違法行為區別開來,但是為什麼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又存在因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而無效這種情況這不是自相矛盾嗎?那這種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與侵權行為等違法行為又有什麼區別呢???」
若我們按照世界通行的做法,不將「法律行為」當成合法行為,就不可能產生你說的矛盾問題。
好在現在學者們已經注意到了這點,在民法典草案中,已經修改了現有法律的說法。等民法典通過後,人們將從新審視此問題。
❽ 侵權行為,違法行為是事實行為嗎
你好。民事法律行為一定是合法的、事實行為不一定。我給你舉合法的事實行為。 發明創回造,拾得無答主物、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先佔、加工、著作、無因管理不合法的事實行為有,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總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統屬於行為范疇。最根本的區別在於行為是否包含意思表示,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是民事行為,否則,就是事實行為。